2.6.1.1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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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为了践行医院“以患者为中心”的核心价值观,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医疗服务,特制定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一、患者的权益是指患者在患病就医期间所拥有的而且能够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利益。二、医务人员应依法维护患者最基本的权益,保证患者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三、患者的合法权益(一)享受身体健康权。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器官结构完整、功能正常,免受非正常医疗目的的伤害的权利,以及维护自己的精神心理免受恶性伤害的权利。身体健康权是病人最基本的权利。(二)享受平等医疗权。凡患者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三)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有权在安全的医疗环境下接受诊疗照护。凡病情需要,有权获得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等。(四)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病情、病因、诊断、治疗计划和预后情形;有权知晓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手术风险、替代治疗方案;有权知晓药物的疗效、副作用和使用方法。(五)享有选择权。有权参与医疗护理过程,并且决定接受或拒绝诊疗或手术。(六)享有隐私权。未经同意,医务人员不得无故泄露病情资料,也不应和无关人员讨论,患者的病情资料与记录均由医院妥善保管并保密。(七)享有获得权。有权获得正确的医疗资讯,包括病情、诊断、治疗计划、用药、饮食和护理指导咨询。有权申请自己的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表。(八)享有投诉权。如果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有任何意见或不满意,有权拨打投诉专线进行投诉。(九)授权委托权。为充分实现患者住院期间的知情同意权,患者有委托其近亲属或其他完全行为能力人作为代理人的权利。四、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说明内容应有记录,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我院《医务人员告知义务及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五、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自由选择和拒绝治疗的权利。(一)患者有权根据医疗条件或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医院、医护人员、医疗及护理方案;(二)患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三)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动出院,但必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并签字为据。六、医务人员应尊重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一)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信息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医务人员应严守私密,不得向外人泄漏。(二)患者对接受检查的环境有权要求具有合理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三)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有权要求非医疗人不得参与;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七、医务人员应主动了解患者的民族和有无宗教信仰,尊重患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对患者提出的关于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要求,在客观条件允许和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应充分配合,尽量满足。八、患者权利和义务告知与公示。(一)对于门诊患者,采用公告公示的方法。(二)对于住院患者以书面文件形式,将《患者入院须知》发至每一位患者。(三)对于特殊检查和治疗的患者,由责任医生实事求是地提供诊疗信息,做到与患者家属有效沟通,履行书面文件签署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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