冕宁县成功小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冕宁县成功小学校2016年3月成功小学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内部审计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职责与权限第三条授权本单位财务审计处作为内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财务审计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审计并向其报告工作。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要求,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二)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审;(三)有关规定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一)要求被审计所属单位及时提供财政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业务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三)检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四)对被审计所属单位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五)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六)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意见和改善、完善治理的建议。第三章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财务审计处依法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二)监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三)定期组织内审人员参加培训。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七条被审计所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所属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给予处理:(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拒绝执行审计处理意见的。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本单位应当及时给予保护,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