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预算法讲解2015年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老预算法的宗旨老预算法第一条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新预算法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公开透明之前,旧预算法保留了所谓的“预算外资金”,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畸形产物。这为一些地方、单位私存“小金库”留下了空子,造成了财税资金的跑冒滴漏,不少腐败窝案因此而生。打造阳光政府、责任政府,任何一笔纳税人的辛苦钱都必须放在明面上。新预算法建立的全口径预算,彻底堵上了这个窟窿,今后除了国家秘密,所有的预算、决算,都要公开透明以昭告天下。公开透明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公开透明老预算法讲的是公共预算新预算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并且对四本预算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一实践符合现代预算完整性的要求,体现了建立全口径预算的改革方向为了做到公开透明,修改后的预算法细化了相关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细化预算编制老预算法第二十五条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细化预算编制新预算法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规范地方债原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但是实际上,地方政府处于发展需要,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监督。规范地方债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五个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限制规模,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老预算法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新预算法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是对现行单一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一种改进,是指在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等环节,建立健全跨年度的、合理的平衡机制新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专项转移支付存在项目繁杂、交叉重复等问题,过多干预地方事权、干扰市场资源配置,影响资金使用效率。”——楼继伟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从多个方面增加了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内容新增一条:““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提高地方预算编报的完整性。所谓“跑部钱进”,是指利用地方驻京办的关系网,在各部委部门跑动“勾通”,达到要项目要资金的目的。许多人到上面去争取资金,那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的是通过返还部分资金、有的是通过争取资金的人与上面“部”里某个领导的个人关系、有的是靠持之以恒的毅力软磨硬泡,等等不一,就这样,国家的钱就通过这种非正常的关系流到了下面。当然不否认钱是救了下面的急,但这是否公平呢,是否有更需要的单位,这不能不令人疑惑,这势必造成“熟人多吃二两油”,或者门路多,争取的资金就多,没门路的就争取不到一分钱。老预算法第二十九条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加强预算收入管理硬化预算支出约束新预算法第三十六条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加强预算收入管理硬化预算支出约束老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新预算法第五十六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加强预算收入管理硬化预算支出约束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加强预算收入管理硬化预算支出约束老预算法第三十条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新预算法第三十七条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加强预算收入管理硬化预算支出约束老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新预算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新预算法第九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加强预算收入管理硬化预算支出约束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加强预算收入管理硬化预算支出约束老预算法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新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加强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中央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中央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中央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新增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详细说明了全国人民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重点审查内容。加强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八十八条,修改为:“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把预算编制加入了部门预算的审查监督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