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试行)以下所指的医疗事故:包括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或医院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后确认的医疗事故。以下所指的医疗赔偿:包括法院对医疗事故的最终判罚,或医患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的一次性赔偿方案。以下所指的责任方:包括造成医疗事故的科室及个人。一、医疗事故或医院与患方经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所发生的医疗赔偿一旦确定,先由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技术事故还是责任事故的鉴定,再以此为标准作出相应的处理。1.对造成技术事故的责任方,经济处罚按照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行政处罚为当事人在晋级、评优及科室评先进方面受到影响。若一个年度中出现两次以上技术事故者,则由科室上报到院办公会,由院办公会讨论决定具体处理办法。2.对造成责任事故的责任方,经济处罚按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七款执行,原则上由当事人个人承担较大比例,行政处罚由院办公会讨论决定。二、对存在医疗纠纷,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等,责任方的经济赔偿参照医疗质量管理实施方案细则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七款执行,同时要在晋级、评优及科室评先进方面受到影响。三、对科室内部圆满解决的医疗纠纷,院里不再追究责任。四、对科室内部因医务人员之间的矛盾,由内部人员暗示、操纵患者上告,以及因为人情关系、利益关系私下里向患者提供不合乎规范或侵犯到医院利益的违反法律程序的医疗资料及证明,一旦发现此行为,当事人应承担所有的后果及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