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内部管理办法-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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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淄地税发[2007]42号————————————————————————————————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地方税务系统的发票内部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总局、省局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地方税务系统的发票内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发票管理人员职责第三条全市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工作,由各级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第四条区(县)局征收管理科应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工作(高新区分局、市直各征收分局由负责征收管理工作的相应科2室具体负责,下同)。基层征收分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应配备专人负责发票管理,并向市局、区(县)局征收管理科备案。第五条市局征收管理科发票管理人员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本市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二)负责监督管理发票准印企业严格遵守发票印制、防伪专用品管理等各项规定;(三)负责监制、验收、审核、保管、发售、缴销和核销发票;(四)负责组织全市发票检查,参与发票违法举报案件的查处;(五)负责建立发票内部管理档案;(六)负责宣传解释发票管理法规、规章,接受发票业务咨询;(七)负责发票真伪鉴定工作;(八)负责发票其他管理工作。第六条区(县)局、基层征收分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人员主要职责:(一)负责保管、审核、发售、缴销、核销发票;(二)负责用票单位和个人申请印制、领购、使用、保管、缴销发票等有关资料的受理、传递、保管等;(三)负责登记发票账簿,填报各类发票报表;(四)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发票检查,参与发票违法行为的检查;3(五)负责发票业务咨询,负责本辖区内发票管理规定的解释;(六)负责建立发票内部管理档案;(七)负责发票管理其他工作。第七条发票管理人员岗位调整时,应及时向上级征收管理部门报告,并应在调整前按下列程序办理交接手续:(一)清点库存发票和缴回的发票存根;(二)清点、装订需要移交的有关账表、资料、印章和物品;(三)填写移交清单和移交事项其他说明。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各执一份;第八条基层征收分局(税务所)发票管理人员移交工作由区(县)局征收管理科派人监督;区(县)局发票管理人员移交工作由同级监察部门监督。监督如发现移交的资料、物品不符,应责成发票管理人员限期查明,待核实相符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第九条未按规定办清移交手续的发票管理人员,不得调任新岗位。第三章发票的印制管理第十条市局负责对所辖区内发票准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发票准印企业应当上报省局批准后,取消其发票准印资格。第十一条对省局准予市级监制的发票,市局有权委托和监4督发票准印企业印制。第十二条发票准印企业应按照省、市局发票票样要求进行印制,并在印制完成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票入库手续,并做好登记。第十三条市局根据《发票印制通知书》和发票承印企业报送的《发票发送验收单》的要求,对送验发票进行检查审核,同时作为登记《发票分类明细账》的凭证。第十四条区(县)局应于每月10日前上报本单位下月发票申请印制计划。第四章发票的发放和保管第十五条基层征收分局(税务所)发票管理人员自区(县)局领用发票时,双方应在《票单证领发凭单》上填写清楚“请领单位”、“发票名称”、“请领数量”、“发票字轨”、“发票号码”和“发放日期”等内容,并在核对发票种类、数量、号码无误后,在《票单证领发凭单》上签字确认。第十六条发票发放后,区(县)局发票管理人员在“淄博市地税局发票管理系统”做出库处理,基层征收分局(税务所)库存相应增加,双方各登记《发票领用(销)存台帐》,基层征收分局(税务所)发票管理人员负责发票验收入库。第十七条各级地税机关领取发票时,必须做到专人专车,确保安全,避免损失,非指定人员不得领取发票。市局向区(县)局发放发票亦按照以上程序办理。5第十八条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建立专库(柜)存储发票,“六防”措施要齐全。发票管理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发票盘存,作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同时与“淄博市地税局发票管理系统”中各项数据进行核对。第十九条基层征收分局(税务所)发票管理人员每季度填写《发票购(印)、用、存情况报告表》,由区(县)局汇总后,层报市局征收管理科。第二十条纳税人丢失或被盗发票的,要求其必须自遗失发票之日起3日内到办税服务厅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连同证明材料、市级以上报纸声明作废的报样交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处罚。区(县)局征收管理科要按照执法责任制规定将有关资料层报市局备案。第二十一条发票管理人员要对纳税人丢失或被盗的发票进行发票缴销,并在《发票领购簿》“发票收缴、挂失明细帐页”中进行登记。第五章发票专用章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全市应统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式样,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刻制。主管地税机关应将纳税人的发票专用章印模予以备案。第二十三条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有多个开票点需要多个发票专用章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准予刻制多个发票专6用章,但不得超过已安装税控装置的总数。发票专用章应以阿拉伯数字标记区别,阿拉伯数字刻在“发票专用章”的“专”字下方。第六章发票的发售管理第二十四条各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税务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对审批合格的方可核发《发票领购簿》。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及发票专用章到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时,发票管理人员要通过“淄博市地税局发票管理系统”认真审核购票人购票信息,审核无误后,办理购票手续,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并在其所购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二十六条对纳税人遗失《发票领购簿》的,主管地税机关要求填写《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遗失情况说明,并在市级以上报纸声明作废,同时将以上材料按规定上交主管地税机关。第二十七条办税服务厅要对遗失的《发票领购簿》进行公示。第七章发票的核销及缴销管理第二十八条发票实行按月缴销制度。用票单位和个人应于每月申报期内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发票。第二十九条发票缴销和核销必须通过“淄博市地税局发票7管理系统”进行操作,如系统出现故障可手工进行缴销和核销,但必须在系统启用后及时补录。第三十条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要求其及时办理补缴税款手续,否则发票管理系统将指示无法出售发票。对连续三个月发票开具超过定额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定额调整。第三十一条对纳税人实行缴旧购新上缴的发票,一律使用“发票签封袋”封存,实行验旧购新方式领购发票的纳税人自行带回保管,定期定额业户的封存发票由办税服务厅保管。如进行发票检查时,检查人员检查后需在封口上盖章。第三十二条因改、换版原因而停用的发票,办税服务厅要提前公示提醒纳税人,并及时通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办税服务厅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办理缴销手续,领购新版发票。第三十三条对纳税人因注销等原因不再使用地税发票的,在办理注销前,应对其使用发票进行全部缴销,按规定办理缴销手续,未使用部分剪角作废。第三十四条对逾期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五条基层发票管理人员根据纳税人缴销的空白发票及本单位的库存发票情况填写《发票缴(核)销登记表》,连同发8票上缴区(县)局,最终由市局统一销毁。批准核销的本局发票必须通过“淄博市地税局发票管理系统”进行核销。第八章代开发票的管理第三十六条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代开专用章”,按规定征收税款并收取发票工本费,按时签封发票存根及所附《代开发票申请表》等资料。第三十七条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由各级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与对象和基本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1024号)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代开货运发票的管理由市局税收管理一科负责(区、县局由政策法规科负责),其代开范围与对象及相关要求,按照总局、省、市局有关货运发票规定执行。第九章发票的检查第三十九条各级地税机关按照市局《发票检查制度》的规定,组织对纳税人的发票日常检查。第四十条各基层征收分局(税务所)每季要开展对代开普通发票的检查,检查面不得低于50%。第四十一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9第四十二条地税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税人员滥用职权,应为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而故意刁难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各级发票管理人员每月应当对发票内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第四十四条代开货运发票的检查可参照代开普通发票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章有奖发票管理第四十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及时对举报的发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四十六条各办税服务厅必须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即开即奖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对中奖者及举报者及时兑付奖金。第十一章发票工本费管理第四十七条各基层征收分局(税务所)必须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开具工本费票据,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工本费,不得挪作他用。10第十二章发票资料的管理第四十八条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规定保管各类发票账簿、凭证、报表及其他发票资料,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作废的《发票领购簿》保管十年。第十三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淄博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市地税局备案。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主送:各区分局、各县局、高新区分局、市局各单位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7年3月30日印发打字:魏萍校对:征收管理科刘继伟印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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