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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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4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您有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您有退保的权利..............................................................7.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9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1.2合同成立及生效1.3投保年龄1.4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2.3保险责任2.4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3.2保险事故通知3.3保险金申请3.4保险金给付3.5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交纳4.1保险费的交纳4.2宽限期5.现金价值权益5.1现金价值5.2保单贷款5.3保险费自动垫交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效力中止6.2效力恢复7.合同解除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8.1效力终止8.2适用主合同条款9.重大疾病定义10.释义10.1保单年度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10.3周岁10.4有效身份证件10.5医院10.6初次确诊10.7意外伤害10.8毒品10.9酒后驾驶1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11无有效行驶证10.12机动车10.1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10.14遗传性疾病10.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10.16现金价值10.17专科医生10.18利息10.19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0.20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0.21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0.22永久不可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0年12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由“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本附加合同为非分红保险合同,不参与主合同的红利分配。1.2合同成立及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2)均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经医院(见10.5)初次确诊(见10.6)非因意外伤害(见10.7)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为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数额。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如果主合同项下有借款或者其他未还款项,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必须依主合同9.4的有关规定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扣除主合同项下的所有欠款及应付利息。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10.8);(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0),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11)的机动车(见10.12);(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10.13);(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见10.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见10.15),但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10.16)。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保险事故通知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本附加合同;(2)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由医院专科医生(见10.17)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如果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已向我们书面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前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仅承担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而不再承担主合同约定的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如果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给付。如果在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书面申请之前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仅依主合同承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而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3.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保险费的交纳4.1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4.2宽限期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5.现金价值权益5.1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5.2保单贷款在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7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效力中止。经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我们不向您提供贷款。5.3保险费自动垫交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收利息(见10.18)。如果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交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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