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试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质是确立党委在高校的核心领导地位,同时充分发挥校长在学校的重要作用,党委既是政治核心又是领导核心。它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善党对高校领导的有效形式。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学院党委的领导职责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2.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3.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4.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5.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6.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7.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8.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9.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按分工开展工作;在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工作时,受书记或上级组织委托,主持党委日常工作。第二章校长的职权第十二条校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在上级部门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分管工作。第十三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1.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和安全保卫工作;3.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4.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6.定期向上级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行校务公开。7.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和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8.学院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十四条对学院重大事项,校长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研、论证,制订初步方案并提交学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第三章基本工作原则及要求第十五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坚持以下基本工作原则:1.集体领导,会议决定。对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等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党委实行票决制时,党委成员一人一票,独立行使表决权。2.校长负责,民主监督。在党委领导下,校长全面负责、统一指挥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在工作中,校长要多渠道听取意见,多方面接受监督。3.群众参与,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4.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院管理规章制度。第十六条提高学院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改进工作作风。1.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掌握办学规律,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效地推动学院的改革、发展。2.要树立组织观念、大局观念,关心全局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做到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自觉维护党委集体领导和校长的行政管理权威,尊重和支持党委书记的工作,保持步调一致。3.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正确的人才观,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教学、科研第一线,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爱护教师和学生。4.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道德修养,率先垂范,做到严于律己、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勤政廉政,强化责任意识,把主要精力用在学院管理上,树立良好的领导干部形象。第四章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实施第十七条坚持重大事项由党委会研究决定:1.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整体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2.学院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3.上级下达的重要任务的贯彻实施方案,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基本规章制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4.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5.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教育、管理、考核和监督,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方案。6.教师、学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优秀人才培养政策,重要奖惩措施,年度进人计划。7.年度财务预决算,土地和其他办学设施征收、租售等资产的管理,预算外大额度资金借贷、使用。8.学院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与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协议。9.需要党委会讨论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对学院重大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1.充分酝酿,提出议题。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由有关部门提供论证材料、方案或建议。党委会的议题由书记确定。2.深入讨论,民主决策。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党委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发生重大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3.责任到人,组织实施。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分别由党委或校长明确的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由责任人提出意见,行政工作经校长同意后,报党委会讨论并作出变更或调整决定。4.统一思想,加强保障。在重大决策的实施过程中,党委应通过各种渠道向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群众及时通报情况、明确任务和要求、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发动,以便从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委决策的实施。5.加强督办,促进落实。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第十九条按照规定应报批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讨论,提出方案,报领导机关审批。第五章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第二十条党委会。党委会在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根据学院重大事情而定,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讨论决定学院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三重一大”和各类管理委员会的人事安排等,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汇总有关意见后确定。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书记、校长如有一人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干部;分管领导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其所分管部门的负责人。拟任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到会成员应对任免事项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党委会由党委委员参加,党委扩大会根据研究内容确定列席人员。第二十一条书记办公会(一)书记办公会是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的会议,不决定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二)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沟通日常工作情况等。(三)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或受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参加;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书记办公会的重要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第二十二条党政联系会党政联席会议是党政工作沟通的会议,主要是研究处理学院、医院的学科建设;基建规划、涉及重要教学与学生管理、招生、人事、财务管理等工作内容。参加人员由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学院院长、副院长、党办主任、行办主任参加,根据研究内容决定临时列席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第二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研究落实党委会决议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参加人员由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学院院长、副院长、党办主任、行办主任参加,根据研究内容决定临时列席人员。校长办公会通过的决议,需要党委会研究的,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不需要党委会研究的,按行政内部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党政联席会或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党政联系会,行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各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会议准备情况,至少提前两天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会议召开期间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决议通知和会议纪要,按党务、行政分别由书记、校长签发。第二十五条凡经会议讨论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按照会议的决定对外表态,会议研究的内容和作出的决定,在未正式公布前,任何人不得向与会成员以外的人谈论或泄露讨论中的细节和决定,发现违反保密纪律者,由纪委立案查处。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学院党委对党政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每年检查一次,包括执行各项制度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执行党委决议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1.党委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2.纪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并将结果报告党委。3.党委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等座谈会,听取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的反映。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