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的制度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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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企业破产自由财产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因此,必须将个人破产立法制度和企业破产制度进行区别和差异研究。在历史长河中,个人破产立法被优先确立,而后经过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出现,企业破产制度的出现使得破产立法进一步发展,而二者在适用上显然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群体。从某些方面来看,虽然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在产生的根源、基本原理、原则、制度、程序上有一定的共同性,但因破产主体的不同,个人破产立法的适用主体是自然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等类型,而企业破产立法的适用主体则是法人企业,因此在适用上也有一定的差异性。研究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的不同,有助于更好地把握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法律特征,认识个人破产制度研究的独立价值,为我国今后设立个人破产立法制度提供研究价值。再者,区分两种立法的不同也同样可以说明我国今后设立个人破产立法断然不可直接套用企业破产立法的所有规定,也不可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直接照搬套用。本文认为,两者除了主体属性的不同之外,还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一、价值目标不同个人破产制度中的自然人一般都具有破产能力,即使该自然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在民法学上这两类人也只是不具有行为能力,而具有权利能力,因此,无论是何种自然人群体都应当具有破产能力。自然人的破产权利能力从出生开始到死亡结束,自然人的身份不因从事商行为而受到任何影响,都具有破产能力。但是,相对于自然人来讲,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则有所不同,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可以因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因此,大部分国家都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或者排出那些特殊行业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以达到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稳定国内安定团结的目的。这些特殊行业包括维持人民大众日常所需的行业,比如银行、保险、铁路交通、邮政通讯等。二、破产原因不同在破产的原因上比较个人破产和企业法人破产也有所不同。企业法人破产的破产原因很单一,当企业法人不能偿还到期应当支付的债务时即说明企业法人已经失去了支付能力,因此自动适用破产程序。而个人破产适用破产程序的原因则较为复杂,这一点本文将在后面专门谈到。由上可知,破产原因是导致民事主体出现破产状态的事由。从实践中看,导致法人破产丧失支付能力、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原因较为单一,主要是法人的经营行为。但是,导致自然人破产的原因却相当复杂。在破产法理论中,有学者把自然人破产分成以下三类。1、经营性破产这种类型的破产可以是自然人作为自然人的身份进行经济投资导致的投资性破产;也可以是作为商自然人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导致的经营性失败破产,比如个体户;还有的人进行黄金期货、证券交易等商事活动导致的投资破产。2、消费型破产消费型破产和第一种由于经营产生的破产结果是不一样的。消费型破产是由于个人进行消费活动导致的破产,比如信用卡消费、生活借贷造成入不敷支,最后导致破产的状况出现。3、宣告型破产这种类型的破产人一般不会主动申请破产,也不主动从事个人的经营性投资,自身并不担负债务,但由于担任了企业或者工厂等单位的领导人,或者对工厂、企业的破产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而被宣告破产。破产不仅以法院发布公告的形式出现,而且对被宣告破产的主体有一定的惩罚性的要求和条款,并且要求在一定期限之内不能重复担任领导人或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等职务。这是三种破产类型之中唯一的被动破产的类型。三、破产范围不同破产范围在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之间存在着绝对不同。企业破产以后主体资格随之消灭,因此无需考虑企业或者法人今后的生活问题,也不需要考虑企业或者法人的利益问题,企业全部财产以及法人全部财产应当都归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企业应建立公开、透明的财产制度,而且法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是没有区分的,所以在法院执行破产财产的时候并不存在无法认定或者分割的问题。但个人破产有自然人独有的特性,破产并不意味着自然人的死亡,民事主体的资格仍然存在,这就意味着个人破产需要考虑自然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以及自然人在破产时已经用自己全部财产清偿给债权人,对于善良自然人破产是否给予免除剩余债务的机会。这在世界各国法律中有着不同的概念,甚至现代破产法理念认为,破产人除了破产人的身份以外还是家庭成员的一份子,因此仍然需要对其进到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从人权的角度来讲,需要给予破产人一定的可以被自由支配、处置、收益的财产,帮助破产人维持日常生活的基本需要,走出破产的阴影。这类财产既可以不用纳入到继续清偿债权人债务的财产,也可以被破产人留作重新生活的保障。这一制度也是作为自然人独特的制度,在企业破产立法中也是不可能存在的。同时,许多国家的破产立法制度中都将自由财产制度进行专章立法,以区别破产财产、免责财产。另外,自然人可以是破产人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当事人,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个人财产的认定存在很大的困难,而且破产前或者破产期间,容易发生藏匿、隐匿、转移、借贷财产,更不方便法院认定是否给予自由财产的权利,再者,免责认定的前提也同样应当建立在当事人无可执行财产的前提之下,因此个人破产比企业破产更难认定范围。总的来讲,企业破产是以企业法人等经济实体为主体的破产。企业破产以后,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法人、还有企业主体资格随机消灭。因此企业破产不存在与个人破产立法制度相同的财产分配制度,更加不存在自由财产在债务人之间进行自由分配。破产人被宣布破产以后,随即将全部破产财产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分配,这也在最大程度上弥补了债权人的利益。再者,从破产财产进行确认的方式上来讲,企业破产成立的主体是企业法人,因此在设立方式上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在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且法人资产的注册也同样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注册,如果发生资产的转移也必须进行更改。这都说明法人企业破产时债权债务关系是很明确的,通过会计报表进行审查就能够很快地详细地统计出完整的财产关系。从这方面比较来看,个人破产在确定债权债务关系上并不如企业破产那样容易,自然人个人财产、家庭财产以及个人破产财产是很难划分的。自然人因债权债务关系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等行为构成减少或者转移需要清偿的破产财产,在实施破产程序过程中很难确认。四、法律后果不同企业法人破产在执行完破产程序之后就意味着该企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也就是说企业法人的主体已经死亡。但个人破产的适用主体则完全不同,比如自然人适用个人破产立法,在执行完毕后仅仅意味着从前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但自然人本身并未死亡,生活仍将继续。并且,执行破产程序也并不意味着该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自然人仍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民事权利能力。从这一点上说,两者在法律后果上的确有着截然不同的结果。不仅从以上分析过程可以看出个人破产与企业法人破产之间有着根本性的区别,从历史的实证上也同样能说明他们之间的区别。在破产法的立法制度之中,最早开始适用的就是个人破产立法制度,到18世纪上半叶才出现公司法人制度,企业法人出现的则更晚。时至今日,个人破产立法制度在全世界仍然是破产立法的基础,而且在绝大多数国家,个人破产案件的数目都远远超过企业法人申请破产数量。根据美国咨询有限公司对2005年美国申请个人破产的数据统计可以发现,2005年比2004年申请人数增加了316,已达到2043535人。另外,美国法院管理办公室公布了2006年美国申请企业破产的数据仅为35292家,而2005年美国申请企业破产的数据仅为31952家。从美国申请个人破产立法的数据可以看出,个人破产申请与企业破产申请并不相同。况且从历史上看,西方发达国家也是先有个人破产立法,后有企业破产立法,可见,正是因为有了个人破产立法才带动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成熟和完善。我国如果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建立一系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已经设立了以企业法人为主体的企业破产立法,尚未设立以个人为主体的个人破产立法制度,应尽快设立相关制度,以此更好地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的破产立法是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这说明,目前我国的这部法律仅仅确立了企业法人的破产资格。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实行的既不是商人破产主义,也不是一般破产主义和折衷破产主义,而是具有我国特色的企业法人破产主义。另外,根据1991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一章的内容,确定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以上我国现行立法的罗列说明,不论是新企业破产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将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限制在了企业法人之中,排除了包括自然人破产、合伙破产等多种经济组织形式的破产资格。笔者认为,将来制定我国的个人破产立法制度可以参照目前我国企业破产立法形成的单行条例,但涉及到自然人失权以及复权制度的细则可以在其他条款中适当增加有关个人破产的立法内容。[1]汤维建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2]邹海林破产程序与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3]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4]美国去年个人破产数量创新高[]2006-07-26[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本word为可编辑版本,以下内容若不需要请删除后使用,谢谢您的理解篇一:重症肺炎的诊断标准及治疗重症肺炎【概述】肺炎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一种疾病,占感染性疾病中死亡率之首,在人类总死亡率中排第5~6位。重症肺炎除具有肺炎常见呼吸系统症状外,尚有呼吸衰竭和其他系统明显受累的表现,既可发生于社区获得性肺炎(community-acquiredpneumonia,CAP),亦可发生于医院获得性肺炎(hospitalacquiredpneumonia,HAP)。在HAP中以重症监护病房(intensivecareunit,ICU)内获得的肺炎、呼吸机相关肺炎(ventilatorassociatedpneumonia,VAP)和健康护理(医疗)相关性肺炎(healthcare–associatedpneumonia,HCAP)更为常见。免疫抑制宿主发生的肺炎亦常包括其中。重症肺炎死亡率高,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已成为一个独立的临床综合征,在流行病学、风险因素和结局方面有其独特的特征,需要一个独特的临床处理路径和初始的抗生素治疗。重症肺炎患者可从ICU综合治疗中获益。临床各科都可能会遇到重症肺炎患者。在急诊科门诊最常遇到的是社区获得性重症肺炎。本章重点介绍重症社区获得性肺炎。对重症院内获得性肺炎只做简要介绍。【诊断】首先需明确肺炎的诊断。CAP是指在医院外罹患的感染性肺实质(含肺泡壁即广义上的肺间质)炎症,包括具有明确潜伏期的病原体感染而在入院后平均潜伏期内发病的肺炎。简单地讲,是住院48小时以内及住院前出现的肺部炎症。CAP临床诊断依据包括:①新近出现的咳嗽、咳痰,或原有呼吸道疾病症状加重,并出现脓性痰;伴或不伴胸痛。②发热。③肺实变体征和(或)湿性啰音。④WBC1099×10/L或重症肺炎通常被认为是需要收入ICU的肺炎。关于重症肺炎尚未有公认的定义。在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公布的CAP诊断和治疗指南中将下列症征列为重症肺炎的表现:①意识障碍;②呼吸频率30次/min③PaO25d、机械通气4d)和存在高危因素者,即使不完全符合重症肺炎规定标准,亦视为重症。美国胸科学会(ATS)2001年对重症肺炎的诊断标准:主要诊断标准①需要机械通气;②入院48h内肺部病变扩大≥50%;③少尿(每日177μmol/L(2mg/dl)。次要标准:①呼吸频率30次/min;②PaO2/FiO22007年ATS和美国感染病学会(IDSA)制订了新的《社区获得性肺炎治疗指南》,对重症社区获得性肺炎的诊断标准进行了新的修正。主要标准:①需要创伤性机械通气②需要应用升压药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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