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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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1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2004年5月10日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梁希奖)是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面向全国的林业科学技术奖,主要奖励在林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目的是鼓励林业科技创新,充分调动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林业科技事业的发展,加快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第二条为了做好梁希奖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梁希科技教育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林业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部门对梁希奖的实施进行指导。第四条梁希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分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对获奖项目分别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梁希奖的组织领导机构是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其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包括制定奖励政策,筹措奖励资金,组建评审委员会,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第六条梁希奖的评审机构是梁希奖评审委员会。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从林业各相关专业的知名专家中挑选80名左右建立评审专家库,每届根据申报奖项的专业特点,聘请其中20名左右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梁希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2-3人。第七条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为梁希奖的办事机构,负责梁希奖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第三章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第八条梁希奖的奖励范围:1、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2、实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3、软科学成果;4、推广应用成果。第九条评审标准主要依据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难度和水平、对林业科技进步和林业建设的推动作用和所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大小来评选一、二、三等奖。第四章申报与评审第十条梁希奖的申报、推荐凡符合第八条要求的科技成果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均可申报梁希奖。申报梁希奖应按2规定填写有关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后,统一向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第十一条梁希奖由下列单位负责推荐: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学会;2、中国林学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4、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5、原林业部直属高等林业院校;6、中央所属的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7、其他相关全国性社会团体。第十二条推荐梁希奖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梁希奖推荐书,并应附有下列文件:1、技术评价材料;2、由财务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3、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对应用类成果须提供已被建设与管理单位采纳的证明);4、研究成果及实验报告等其它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第十三条梁希奖的评审方式与程序梁希奖采用形式审查、专家初审、投票表决的评审方式,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根据评审标准,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1、奖励工作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2、由专家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意见;3、召开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出该专业组的候选获奖成果;4、召开梁希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在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的基础上,评出一、二、三等奖候选获奖成果,对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免奖成果原则上不再审议。第五章公示与异议处理第十四条获梁希奖的成果在授奖前先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投诉。异议经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后,由评审委员会复议裁决。第六章批准与授奖第十五条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审议、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对已获奖的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的,将撤消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0日起试行。1附件2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04年5月10日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保证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梁希奖)的评审质量,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梁希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处理、审批、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梁希奖每两年评审一次,重点奖励在理论上、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对全行业科技进步有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集体和个人。第四条梁希奖是授予集体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梁希奖的组织领导机构是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具体包括:1、制定奖励政策;2、筹措奖励资金;3、组建评审委员会;4、审查、批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授奖。第六条梁希奖的评审机构是梁希奖评审委员会。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挑选林业行业各相关专业的知名专家80名左右建立评审专家库,每届根据申报成果的专业特点聘请其中20名左右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应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若评审专家为当年申报成果的完成人时,应回避当年评审工作。第七条梁希奖的办事机构是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有关奖励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办公室设在中国林学会秘书处。第三章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第八条奖励范围:1、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在林业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中有所创新、发现(发明),对推动林业行业的发展与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2、实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林业工程建设与管理、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开发研究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3、软科学成果为林业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研究取得的软科学成果。24、推广应用成果在组织推广、应用已有的国内外重大科学技术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有所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或在推广、应用重大科技成果过程中,对已有技术组装配套,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第九条梁希奖的评审标准:1、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在基础理论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加快行业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有重大作用,获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一等奖。在基础理论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加快行业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有较大促进作用,获得了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二等奖。在基础理论或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解决了林业建设与管理中一些关键技术问题,对加快行业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有一定促进作用,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三等奖。2、实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对产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一等奖。技术上有创新,开发研究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促进了传统产业或技术装备的技术改造,在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二等奖。在开发研究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过程中,解决了技术难点,技术上有明显进步或改进,促进了产品的升级换代,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产品质量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三等奖。3、软科学成果建立了完善的数据、资料库,作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实用推广程度很大,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意义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重大,可评为一等奖。积累了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作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实用推广程度较大,推动社会进步作用意义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很大,可评为二等奖。积累了较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作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实用推广程度较3大,推动社会进步作用意义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较大,可评为三等奖。4、推广应用成果组织推广、应用国内外已有重大科技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成果转化程度高、推广规模大,具有很强的示范推动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一等奖。组织推广、应用已有的国内外重大科技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成果的转化程度较高、推广规模较大,有较强的示范推动作用,取得了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二等奖。推广、应用重大科技成果过程中,对已有技术组装配套,成果具有一定的转化程度,有一定的示范推动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三等奖。第四章申报与推荐第十条申报梁希奖的科技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报梁希奖的科技成果符合梁希奖的奖励范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技术评价;2、申报梁希奖的科技成果应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3、国家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成果,原则上以专题以上为单位进行申报;4、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证明为准)按要求进行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它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及其排列顺序等取得一致意见,并在推荐书的主要完成单位栏内加盖各完成单位的公章,或附有能表明取得一致意见的传真、信函等证明文件;5、落选成果(即未评上成果)一般不可重新申报。但为鼓励技术进步,落选成果经补充开发研究后,技术上确有实质性突破或经进一步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可在两年后按原申报渠道再次申报。第十一条梁希奖的申报、推荐渠道:1、凡申报梁希奖的成果,须经推荐单位预审后、择优推荐到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办公室;2、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有:(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学会;(2)中国林学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4)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5)原林业部直属林业高等院校(现北京林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南京林业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西南林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6)中央所属的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4(7)其他相关全国性社会团体。3、推荐单位设有科学技术奖的,应从获本单位二等奖以上的成果中择优推荐。推荐单位未设科学技术奖的,可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后择优推荐;4、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证明为准)通过推荐单位进行申报。第十二条申报、推荐梁希奖应填写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必须附有下列文件:1、技术评价证明,包括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或验收文件或发明专利证书及发明权利要求书等;2、由省部级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3、由财务(政)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文件;4、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对应用类成果须提供已被建设与管理单位采纳的证明);5、研究成果及实验报告等其它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第十三条梁希奖的申报程序:1、申报单位将准备齐全的申报资料报送到推荐单位;2、推荐单位对申报资料进行汇总,经过预审后择优推荐;第五章评审与授奖第十四条梁希奖的评审程序:1、梁希科技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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