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亲爱的朋友,很高兴能在此相遇!欢迎您阅读文档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意见,这篇文档是由我们精心收集整理的新文档。相信您通过阅读这篇文档,一定会有所收获。假若亲能将此文档收藏或者转发,将是我们莫大的荣幸,更是我们继续前行的动力。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意见为全面加强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管理,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长期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意见》(晋政办发〔xx〕xx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全面梳理“十三五”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进一步发挥扶贫资产效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二)工作目标。摸清全县“十三五”以来扶贫资产底数,对扶贫资产所有权一次确权到位,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等,提高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三)基本原则。坚持群众受益原则,引导贫困户参与扶贫资-2-产确权、管理、监督等;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针对不同资产类型,采取相应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做到科学管理;坚持安全高效原则,加强监管,防范资产闲置、流失、损失、浪费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扶贫资产确权、运营、后续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实行全过程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二、工作内容(一)明确扶贫资产管理范围。扶贫资产是指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务资金、行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资产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等,不包括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二)明确扶贫资产管理类型。基础设施类,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电力及网络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综合服务等;产业发展类,包括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村集体入股的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他经营性资产等;易地扶贫搬迁类,包括新建住房、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三)明确资产管理职责。扶贫项目建设结束验收合格后,从交付使用、运行管理、效益发挥到滚动发展等全过程实行资产-3-管理。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加强资产归属、使用、经营、维护、收益、处置等指导。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乡村两级要管好用好确权的所属资产。县级层面,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扶贫资金形成资产项目的验收、决算、管理、移交指导工作;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扶贫资产管理、移交工作;县农经中心负责农村集体扶贫资产形成后的清产核资、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方面的指导工作;乡镇层面,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级别的经济发展合作总社联合社扶贫资产的责任主体,经济发展合作总社联合社扶贫资产以股权形式明确到各村委的资产责任主体为村委。村级层面,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明确村干部管理职责,逐一登记造册入账。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固定资产,通过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要规范交易运营,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集体自身经营的,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村集体日常管护责任。-4-(四)规范资产计价。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按照审计决算结果作为记账凭证入账,通过“四议两公开”简易程序实施的项目,按照扶贫实际投入为入账依据,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五)规范资产确权。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照规定办理财产物资入账,并登记造册,属于移交的扶贫资产由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所在乡(镇)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监交。教育卫生等领域扶贫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确定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管理有特别要求的,产权归属国有资产,各行业部门为资产管理单位。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所有,所有权确定到农户,无需进行登记管理;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纳入农村“三资”管理;跨村投入形成的资产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要按股份确权到相关村集体。村集体扶贫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并按相关法律程序逐步予以解决。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入股形成的资产,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实施主体准确界定适合量化的资产,界定结果由行业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六)规范资产登记。对“十三五”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5-产,按照《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分类、分项、分年度登记资产明细,全面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监管台账。x.建立资产管理台帐。实行县乡村三级资产管理台帐,项目完成后,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和村集体要相应建立资产台账,同时报送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扶贫办和农经中心。x.做好登记入账。项目完成验收及资金拨付后,要及时登记入账,移交村集体的资产各村集体要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移交来的资产明细以及相关凭证复印件和乡镇审核意见,及时登记入账,完善记账凭证,登记总账与明细账。(七)规范收益分配。x.到户经营性资产收益归受益户所有,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对经营性资产通过租赁、入股、资产收益等方式与新型主体合作的,经营性资产年收益不得低于扶贫资金投入的x%。经营性资产由村集体组织经营的,收益全部归村集体所有。x.收益类扶贫资产,要按照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由村集体研究提出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最后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扶贫资产收益除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外,可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及-6-公益事业等。资产收益的分配要确定到村到户比例,到户的要坚持现行标准稳定脱贫,不平均分配,不人为造成非贫困户与贫困户之间的差距。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八)规范资产管护。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后,管护主体要建立相应后续管护制度,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对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属行业部门管护的,由相关行业部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属村集体管护的,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理责任人,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公益岗位等形式落实。(九)规范资产盘活。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要立足当地实际,盘活用好扶贫资产。基础设施类和公共服务类资产,该利用的重新启动使用,该报废、拍卖的依法依规报废拍卖;产业发展类资产,要坚持市场导向,积极对接相关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及改制重组等方式,提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十)规范资产处置。x.资产处置的情形。扶贫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等原因需要处置、损耗、报废的,可进入扶贫资产处置程序。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7-责任。x.资产处置的程序。扶贫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出现损毁时,对能够修复、改造的,县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管护主体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核销处置。出现资产核销情形,通过拍卖、转让、报废、损耗等处置的,由村“两委”研究后提出申请,报乡镇政府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聘请第三方对扶贫资产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分类向县直相关主管部门报送,办理资产核销登记,并完善相关的财务手续,报县扶贫办备案。同时建立扶贫资产核销登记台账。x.资产处置提供材料。村级申请报告、乡镇初审报告、县直相关单位审批意见、第三方评估报告、损毁前后照片等。x.资产处置收入的处理。扶贫资产处置的收入归资产所有权单位所有,并按扶贫项目管理规定,安排用于扶贫项目。三、保障措施(一)强化责任落实。县直各单位、各乡镇要统一思想,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抓好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统筹乡(镇)、村的工作力量,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资产台账,落实工作任务,强化监督管理,将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做实做细,努力提升资产使用效益。-8-(二)加强监督管理。扶贫资产管理、收益及分配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扶贫资产管理中发现的侵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损坏、挥霍浪费等问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扶贫资产管理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绩效管理,作为年度资金分配及常态化约谈的重要依据。各乡镇在移接交资产时,合作总社法定代表人不是村两委主干担任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之规定,“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变更合作总社法人代表。各乡镇应当按照县委《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前期清产核资结果,结合本次移交资产,监督指导各经济组织调整账务、健全资产管理台账。(三)建立激励机制。对后续管理好、效益发挥好、项目管理好的乡镇,在下一年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并在资金规模上予以倾斜。将扶贫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和常态化考核体系中。同时在全县范围内发掘扶贫资产管理使用的典型做法,通过现场交流、会议交流、书面交流等形式,营造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意见全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