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互联网投放代理合同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中国上海市签订:委托人:(以下称“甲方”)受托人:(以下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代理互联网广告投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第一条服务事宜1.1服务内容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互联网投放的指定网络广告代理营销商,为甲方提供相关网络营销服务。具体包括:(1)本次投放为易车互联网广告。(2)网络广告的创意策略、设计、制作:乙方依照甲方的要求负责为甲方提供全面的有针对性的广告创意策略、设计和制作服务。(3)相关网络广告媒介策略研究与制定、计划、购买及广告执行,媒介监测(广告投放的监测)。(4)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在投放前向甲方提供详细的《网络广告月度排期表》并取得甲方确认。1.2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广告投放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第二条价格及费用2.1本合同费用: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含税)。该费用包括网络广告的创意策略、设计、制作、广告投放、发布、代理、媒介购买等一切费用。2.2《媒介计划表》:2/6投放前,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详细的《媒介计划表》,其中注明各媒介的投放费用、广告形式、投放日期等,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甲方委托人须在《媒介计划表》上签字并盖章予以确认。甲方须根据《媒介计划表》中确认的费用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媒介计划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条付款期限及方式3.1甲方共计全部广告费用为:(小写)¥8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元整。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关款项,如下:支付时间:年月日前,支付总金额:RMB(小写)¥8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元整。甲方每次付款前需满足以下前提:甲方收到乙方盖章后的合同原件;以最终执行情况为准,如执行过程中有额外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与余款一并支付;如执行过程中有减少的费用,则合同金额也应相应的减少。3.2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且在满足约定的付款前提下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3.3乙方银行账号:开户名:开户帐号:开户行:第四条广告投放4.1乙方负责本合同第一条1.1款中约定的在广告投放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4.2双方指定为在相关费用结算表和其他相关文件上签字的委托人。上述委托人以外的人签字的无效,经书面追认同意的除外。双方同意,其委托人签字的任何费用结算表、相关选词表、创意确认函等的原件和传真件均为本合同相关之有效法律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委托人:联系方式:电话:手机:传真:3/6电子邮件:乙方委托人:联系方式: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件:4.3乙方负责执行广告的优化执行工作,并保证广告投放的稳定性及可靠性;如因媒体原因造成计划执行困难,乙方可以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相应的调整计划供甲方重新确认,并代理甲方向媒体方面就甲方遭受的全部损失提出索赔。第五条广告创意及内容5.1双方同意由乙方负责的广告创意制作。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所有创意必须在广告投放十日前请求甲方审核确认。未经甲方确认的广告不得发布,确认后乙方如果再要求修改的,由此发生的创意费用由乙方承担。5.2乙方的广告创意、设计及发布的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如发生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5.3甲方应保证及时提供投放广告所需的各种素材和相关资料,并保证充裕的策划、创意及制作准备时间(常规投放所需时间为两周,事件性投放所需时间为三周)。甲方应保证提供的广告素材的合法性以及符合媒体相关规定,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调整、更换。如果因甲方延误造成广告投放推迟,乙方不承担责任。5.4甲方应及时按照约定的时间确认广告排期(乙方提供后二十个工作日)及创意(乙方提供十个工作日)。如果因甲方延误造成广告投放推迟,乙方不承担责任。5.5甲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广告链接内容的真实性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若甲方违反此保证导致任何争议,则甲方应负责解决。5.6乙方对该链接从广告职业者角度按照《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审查的义务,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修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若甲方拒绝修改,则乙方有权拒绝发布广告。如果因甲方广告链接内容的原因造成广告投放推迟,乙方不承担责任。5.7乙方有义务无偿提供在为甲方提供广告创意服务时使用的无版权纠纷的图片或其他形式的作品,因该图片或其他形式的作品发生的版权纠纷,由乙方承担责任。4/6第六条广告监测6.1甲方同意乙方使用乙方监测系统在广告投放期间为甲方提供及时的广告监测服务;甲方应配合乙方的数据监测,技术上配合提供用于数据分析和评估投资回报率的必要数据项目的实时返回。6.2提供投放期间以周为阶段,乙方为甲方提供广告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包括所投放广告的每日点击量和点击总量,如果按照显示次数购买则包括显示量等数据,乙方保证系统产生数据的真实性和公正性。第七条特殊免责条款7.1鉴于互联网广告所具有的网络技术和网络媒体之特殊性质而产生的包括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的影响、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服务器宕机、网站停机维护等在内的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的因素造成广告计划的延误,乙方对上述原因对甲方造成的影响范围内不承担相关责任,但应由乙方同相关媒体协商,调整广告投放计划,并报甲方书面确认后执行。7.2如因所投放媒体网站对其服务内容、版面布局、页面设计等进行调整而影响广告计划的执行,应由乙方同相关媒体协商,调整费用,并报甲方书面确认后执行。7.3如因甲方原因在网络推广活动中涉及到应进行公证的事项未进行公证的,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原因未通知甲方该事项需公证的,乙方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八条知识产权及保密8.1双方保证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资料不会侵犯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合法权益,否则一切责任由该方自行承担,概与另一方无关。8.2双方保证一方根据本合同获知或获准使用的另一方的硬件、软件、程序、密码、商品名、技术、许可证、专利、商标、技术知识和经营过程是另一方的合法所有,该方对此无任何权利或利益。8.3对于甲方付费委托乙方完成的广告创意设计完成后,其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妨碍甲方委托其他网络广告代理商或网络媒体使用该作品的权利。甲方同意乙方对该广告设计保留非商业目的、非营利目的展示的权利,但展示前须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对于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的广告创意设计,其著作权归甲方所有。5/68.4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需双方保密的事项,在合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因一方违反保密约定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8.5任何一方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披露保密信息不视为违反本协议:(1)该信息在披露时已为公众所知悉;(2)该信息乃根据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而披露;(3)一方按照对其有管辖权的政府司法等部门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执行公务时的要求而披露,前提为披露之前一方先以书面形式将披露的商业秘密的确切性质通知另一方。8.6以上第9.4款、9.5款并不因本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而失效。第九条违约责任9.1如果乙方在投放期内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应支付甲方合同总费用5%的违约金。9.2如果甲方在投放期内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应按已执行投放的广告金额向乙方支付相关已发生但未支付的服务费用,并同意按合同总费用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9.3甲方如果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和方式支付乙方费用的,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逾期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合同未会金额的20%;超过30天的,乙方可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9.4如因本合同第七条特殊免责条款之8.1、8.2、8.3规定的原因,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应有相应的弥补调整措施,新调整方案应报甲方书面确认后执行,或根据未执行项目扣减相应的合同款项。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经甲方书面确认的《网络广告月度排期表》未被执行,则乙方应重新调整并支付甲方5%的违约金。第十条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遇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电脑病毒、黑客攻击、网络故障、带宽或其他网络设备或技术提供商的服务延迟、服务障碍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10.2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双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内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6/6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11.1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的条款范围内发生纠纷,应本着平等友好的态度尽量协商解决。11.2如争议不愿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协议,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11.3本合同的订立、效力、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第十二条其他12.1本合同项下的文件、数据、报告均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寄送,邮件发出日视为送达日;不论接收方是否确认收到或者回复,经发往合同约定电子邮箱或其它往来邮箱均视为有效送达。12.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2.3本合同的修改与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2.4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12.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条款有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附:《媒介计划表》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电话:电话: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