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1条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第2.2.2条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第2.2.3条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第2.2.4条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第2.2.5条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第2.2.6条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第2.2.7条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5.3.1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大于160m。5.3.2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5.3.5商业步行区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其距步行街进出口的距离不得大于200m。6.4.2当城市道路上高峰小时货运交通量大于600辆标准货车,或每天货运交通量大于5000辆标准货车时,应设置货运专用车道。4.6.9步行街各城市对步行街的管理一般分为两种情况:全天供步行者通行或在限定时间内(例如每天上午9时至下午7时)通行;对于车辆的通行,一般在供步行者通行的时间内,禁止车辆通行,但准许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等特种车辆通行,有的城市还准许固定线路的公共交通车辆的通行。在城市商业区的步行街,亦称为商业步行街。5.2.3一般一条人行带宽度0.75m,步行速度取4km/h,人流密度取0.6人/m2,通行能力为1800人/h。车站码头、天桥、地道的一条人行带宽度0.9m,步行速度取3.7km/h,人流密度取0.5人/m2,通行能力为1400人/h。5.2.4为了保证行人交通安全,避免因行人随意横穿干路而影响干路的车速,宜在相邻两个交叉口的路段中间加设一条人行横道、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5.3.1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大于160m。区内的道路网密度可采用13-18km/km2。5.3.2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道路的宽度可采用10~15m,共其间可配置小型广场。5.3.3商业步行区内步行道路和广场的面积,可按每平方米容纳0.8-1.0人计算。5.3.4商业步行区距城市次干路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步行区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5.3.5商业步行区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其距步行区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并不得大于2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