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管理办法(讨论稿)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实现效益最大化,促进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一、总则1.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承担施工的所有工程项目,目的是规范项目管理,明确项目管理的责任,实现项目管理和项目效益的预期目标。1.2本办法所指的发包方为公司,发包方代表为公司总经理;承包方为工程项目经理部经理、第一副经理、书记(兼任副经理)、总工的四人集体,承包方代表为工程项目经理,并同时为法定委托人。1.3本办法按“优势竞争、优化组合、重视效益、确保履约、权责分明、责利对等”的原则进行承包。1.4本办法经济效益的考核以内部施工预算为依据,以内部承包合同为准则,管理过程及目标考核以公司管理制度为依据,以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则。二、组织模式为了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按照工程项目实行“两层分离”管理的模式,工程项目经理部设立管理层和劳务作业层。实行以项目经理牵头,第一副经理、党组织书记、总工程师共同承包的工程管理模式。2.1项目经理部管理层的设置项目经理部管理层是企业在施工现场进行项目管理的组织,负责成本分析和控制、施工指导与协调,对其人员要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同时要服从企业管理层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调控。公司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置项目经理部领导指数,并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在经理部管理层设立施工技术技术室、机械物资室、财务、综合办公室等职能部门。2.2项目经理部劳务作业层设置劳务作业层的设置由项目经理部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单项工程按照专业进行分解,科学划分各劳务作业层,提出劳务作业队伍设置方案,报公司审批后,进行各劳务作业队伍的组建。在劳务作业层组建时,要优先组合聘用公司内部施工队伍。组建模式如下:2.2.1企业内部劳务作业队伍组建模式鉴于目前公司工程队具有不同的专业特点和员工实际状况,将工程队分解组建为具有不同专业化的公司内部劳务作业队伍,可根据单项工程的不同规模设置工区(例如:桥涵工区、路基土方工区)、工号、班组,使其向专业化的劳务作业队伍发展。企业内部劳务作业队伍纳入项目经理部统一管理,变行政隶属关系为合同契约关系,遵守与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内部劳务用工合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2.2.2企业外部劳务作业队伍组建模式2.2.2.1外部劳务队伍引进,实行准入制度。外部劳务队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方可审批引进。2.2.2.2在公司内部劳务作业队伍生产能力不能满足施工生产的需求或因工程施工具有特殊专业要求时,经公司审批同意后,经理部可引进外部劳务作业队伍进场施工。三、人力资源优化配置3.1项目经理的职责、职权3.1.1项目经理的职责3.1.1.1项目经理部的性质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的经济承包组织,项目经理对该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权负责,依法代表公司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职责和要求。3.1.1.2项目经理是目标成本的责任人、管理者、决策者。项目经理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工期、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调概、验工计价、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责任成本控制及最终结果负经济和行政责任。3.1.1.3按照公司下达的项目内部预算,编制本项目的责任目标,搞好经济核算,对下属单位进行承包管理,落实成本管理责任制,严格控制成本,搞好本项目的经济核算,保证效益目标的实现。3.1.1.4按照公司施工生产计划和业主对工期的要求,科学组织施工,控制每时期施工进度,保证施组工期落实。3.1.1.5严格执行项目工程的质量标准,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质量标准在每一个工程环节上得到落实,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公司下达的安全、质量标准的实现。3.1.1.6负责组织对项目的验工、结算、调概、索赔、变更等一切对外的经济事务,并制定有效措施,落实在此项工作中的责任和奖惩办法。3.1.1.7项目经理对项目施工的劳务作业层员工和外部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有监督义务,要确保劳务人员的工资及时发放。3.1.2项目经理的职权3.1.2.1项目经理在公司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检查和指导,有全面指挥生产权。3.1.2.2项目经理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有劳务作业层组织机构设置和定员编制的建议权;对项目经理部管理层和内部劳务层人员组建有人选建议权。3.1.2.3项目经理根据每一时期的工程状况对参加施工的作业队伍进行动态管理,队伍的使用可向公司推荐,经公司对其资质审核后方可审批使用。3.1.2.4项目经理部实行承包的领导班子实行预支临时工资,其他管理层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项目经理在公司分配制度的框架内有对项目经理部其他管理层人员工资分配的建议权;项目经理对内部劳务作业队伍有工资分配的审批权。3.1.2.5项目经理对项目经理部所管人员的任免有建议权。3.2项目经理的选拔、聘任项目经理的选拔实行考核聘任制或公开招聘制。3.2.1项目经理任职的基本条件3.2.1.1政治上合格,思想过硬、作风扎实、群众满意;3.2.1.2具有强烈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效益意识;3.2.1.3具有专业技术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3.2.1.4必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业主要求的相应的资质等级;3.2.1.5具有符合施工项目管理要求的能力;3.2.1.6具有相应的施工项目管理经验和业绩;3.2.1.7具有承担施工项目管理任务的专业技术、管理、经济和法律、法规知识。3.2.1.8对在已建工程项目管理中未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3.2.2考核聘任制工程中标后,由公司领导酝酿并提出项目经理人选,经公司、公司党委按照干部任免程序,依照项目经理任职的基本条件对其任前工作业绩、政治素质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同时该人选要对中标工程按照公司核定的内部预算及有关要求,提出目标控制、风险管理、生产要素管理和上缴公司费用等规划方案,进行任前述职。通过任前考核和任前述职,认为能够能够胜任项目经理任职条件,提交公司有关会议讨论通过后,办理聘任(用)手续。3.2.3公开招聘制3.2.3.1工程中标后,公司主要领导根据项目经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提出多个人选参加公开招聘,或本人具备项目经理的基本条件,也可本人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作为项目经理公开招聘的人选。3.2.3.2参加项目经理公开招聘的人选,根据公司核定的中标工程的内部预算及有关要求,提出目标控制、风险管理、生产要素管理和上缴公司费用等规划方案,通过招标,经考核组进行充分讨论、评议后,确定两名及以上项目经理人选。3.2.3.3经公司有关会议讨论,最终确定项目经理,办理聘任(用)手续。3.3项目经理部其他班子成员的配置项目经理部第一副经理、党组织书记、总工程师由公司领导提名推荐,考核聘用。其他班子成员实行经理聘用制,由项目经理在公司专门人才库中选出最佳人选,经公司有关会议讨论通过后办理有关聘任(用)手续。3.4管理层其他工作人员的优化配置对管理层其他工作人员配置实行考核聘任制、公开招聘制和委派制。3.4.1考核聘任制或公开招聘制。对工程项目经理部其他管理人员按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双向选择,最佳优化组合”的原则,由项目经理根据管理层其他管理岗位要求及任职条件,在公司内部进行考核聘任或公开招聘,建议方案报公司批准后,办理有关聘用手续。3.4.2委派制3.4.2.1为了适应公司改革发展需要,加强公司对工程项目经理部的管理,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项目经理部财务、机械物资部门负责人实行直接委派制。3.4.2.2委派制人员人事关系分别挂靠财务会计部、机械物资公司(不受该部门的定员编制限制)。委派制人员在委派期间参照项目经理部工资标准执行,标准由派驻挂靠部门核定。同时建立委派制人员责任追究制,对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因失职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免职下岗、经济处罚。3.4.2.3项目经理部的委派制人员由公司劳人部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推荐人选,经考核后提交公司有关会议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委派手续。3.5劳务作业层人员聘用组合3.5.1公司内部劳务作业队伍的聘用组合鉴于目前公司员工状况,项目经理在组建劳务作业队伍时,根据各单项工程所需不同专业劳务作业队伍的特点,原则上以现有工程队人员参加劳务作业队伍的聘用组合,使其逐步建成为专业化的劳务作业队伍。内部劳务作业队伍的组建,必须确保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组合方案报公司审核批准后,办理有关聘用手续。公司内部劳务作业队伍通过优化组合、发展成熟后,可以逐步形成相对固定的劳务作业队伍,不断增强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独立生存的能力。3.5.2外部劳务作业队伍的管理当公司内部劳务作业队伍数量、或专业特殊要求确实无法满足施工生产的需要时,经公司批准后,经理部可引进外部劳务作业队伍。外部劳务作业队伍的引进及管理按照《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办法》[五工(2003)64号文件]规定办理。3.6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在承担新的生产任务,进行优化劳动组合时,逐步实行就业准入、持证上岗,各类技术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特殊岗位技术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主要技术工种上岗要持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十一大员”和“特殊作业人员”,要分别持有山西省建设厅颁发的“十一大员”岗位证书和晋中安监局颁发的“特殊作业人员”岗位证书。3.7实行签订《聘用协议》制度。对组合上岗的员工都要按照合同工期签订《聘用协议》(一式三份,公司劳人部、经理部、本人各一份),《聘用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期限、工资待遇、双方权利义务、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组合上岗的人员在协议期内由于工作需要进行工作调动时,以调动命令的日期为准及时办理《聘用协议》解除手续;在新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重新签订《聘用协议》。3.8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参与其所在项目经理部各部门负责人、预算工程师、劳务作业层负责人等岗位的组合。3.9人才队伍的培养。项目经理部按照以下要求切实做好上岗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3.9.1按照公司统一安排,履行接收、培养大中专毕业生的义务,按照以师待徒的形式,加快对毕业生的培养,使其在一年内能够达到独立工作。3.9.2加强对技术人员技能水平、业务水平的培养,使其综合素质有较大提高。3.9.3按照公司统一安排,组织技术工人参加技师考评、职业技能鉴定。同时要强化对短缺工种、关键工序生产骨干的培养,形成梯队结构。3.10未被组合上岗人员安置和管理。3.10.1对未被组合上岗的原在岗人员的安置和管理3.10.1.1对在优化组合中未被组合上岗的员工,由公司在公司范围内进行余缺调剂(工程技术人员原则上都予以安排上岗)后,确实无法安置的,公司审批同意后,移交公司人才和劳动力调剂中心管理。期间按照公司本部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代本人按月缴纳个人养老保险金。在管理期间员工应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努力学习文化技术,提高职业技能,争取早日实现再就业。对无正当理由第一次不参加单位组织的转岗培训、不服从推荐上岗安置的员工,单位停发其基本生活费;对两次拒绝单位提供的上岗就业机会,从第二次拒绝就业之日起,本协议即行终止,相应解除劳动合同关系。3.10.2对不申请办理下岗手续的员工,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与单位协商签订停薪留职保留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简称《停薪留职协议》(协议期限为一年),停薪留职期间,单位不支付本人生活费,本人自行缴纳企业和个人部分的养老保险金。3.10.1.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富余人员,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以按照五劳(2000)130号文件规定,办理退养手续,退养期间由本人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养老保险金。待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3.10.1.4对于未被组合上岗的富余人员,经本人申请,与企业协商一致,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标准,按照劳动保障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