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入职安全教育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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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入职培训为什么要进行新员工入职安全教育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生存发展的需求员工自我保护的需要12014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三级安全教育的培训时间一般单位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从业人员十项权利:1.合同权2.知情权3.建议权4.批评、检举控告权5.培训权6.获得合格劳动防护权7.拒绝危险权8.紧急避险权9.工伤索赔权10.工会监督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4四项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3、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从业人员5员工十项权利1、合同权【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保障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关于试用期的规定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2)知情权《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职业病防治法》对知情权的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3、建议权4、批评、检举和控告权【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批评、检举和控告权《职业病防治法》在总则中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是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一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用人单位若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这种行为是无效的。5、培训权5、培训权《劳动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职业病防治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知识,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案例】无证违章操作,酿上世纪末特大火灾河南洛阳东都商厦“12.25”特大火灾事故事故经过2000年12月25日晚,圣诞之夜。位于洛阳市老城区的东都商厦楼前五光十色,灯火通明。台商新近租用东都商厦的一层和地下一层开设郑州丹尼斯百货商场洛阳分店,计划于26日试营业,正紧张忙碌地继续为店貌装修,商厦顶层4层开设的一个歌舞厅正举办圣诞狂欢舞会,然而就在大家沉浸于圣诞节的欢乐之时,楼下几簇小小的电焊火花将正在装修的地下室烧起,火势和浓烟顺着楼梯直逼顶层歌舞厅,酿成了上世纪末的特大灾难,夺走了309人的生命。事故原因分析(1)着火的直接原因是丹尼斯雇用的4名焊工没有受过安全技术培训,在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违章作业。(2)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野蛮施工致使火红的焊渣溅落下引燃了地下二层家具商场的木制家具、沙发等易燃物品。(3)在慌乱中向下浇水救火不成,几个人竟然未报警逃离现场。贻误了灭火和疏散的时机,致使309人中毒窒息死亡。6、获得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权《劳动法》规定【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19【案例】焊工未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触电身亡1.事故经过上海某机械厂结构车间,用数台焊机对产品机座进行焊接,当一名焊工右手合电闸、左手扶焊机时的一瞬间,随即大叫一声,倒在地上,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主要原因分析(1)电焊机机壳带电。(2)焊工未戴绝缘手套及穿绝缘鞋(3)焊机接地失灵。7、拒绝危险权8、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9、工伤索赔权《劳动法》规定【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这是职业病防治法总则中的一项规定。这个法律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10、工会监督权《劳动法》规定【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职业病防治法》中对于监督权利的规定为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动者所享有的一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是确保劳动者权益的有效措施。劳动者本着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对所在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科学合理等方面,直接或间接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大义务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安全生产法》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依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认真接受教育与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这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预防、减少事故和人员伤亡,具有积极意义3、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从业人员不履行该项义务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4、发现隐患及险情应尽快报告。《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预防事故发生。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3使用不安全设备;4手代替工具操作;5物品存放不当;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7攀、坐不安全位置;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坐不安全位置;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9机器运转时加油、检查、调整、维修、焊接、清扫等工作;10有分散工作时注意力的行为;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12不安全装束;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一.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1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2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3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4忘记关闭设备5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6操作错误(按钮、阀门、扳手、把柄等的操作错误)7奔跑作业8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9机器超速运转10违章驾驶机动车11酒后作业12客货混载13冲压机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14工作坚固不牢15用压缩空气吹铁屑16其他二、造成安全装置失效:1拆除了安全装置2安全装置堵塞、失掉了作用3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4其他三、使用不安全设备1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2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3其他四.手代替工具操作1用手代替手动工具操作2用手清除切屑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五.物体存放不当1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存放不当2工具、切屑生产用品存放不当3其他六.冒险进入危险场所1冒险进入涵洞2接近漏料处(无安全设施)3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离开危险区4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入油罐或井中5未“敲帮问顶”开始作业6冒进信号7调车场超速上下车8易燃易爆场合用明火9私自搭乘矿车10在绞车道行车11未及时瞭望七.攀、坐不安全位置1攀、坐平台护栏、吊车吊钩、汽车挡板2攀、坐围墙、树枝、危岩、窗口八.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1在吊车、行车、升降机的起吊物下作业、停留2在悬挂的物体旁边,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九.机器运转时加油、检查、调整、维修、焊接、清扫等工作十.有分散注意力行为1在危险作业时与别人讲话、接听手机2在特种作业时精力不集中、监护人四处张望十一.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1未戴护目镜或面罩2未戴防护手套3未穿安全鞋4未戴安全帽5未佩戴呼吸护具6未佩戴安全带7未戴工作帽8其他十二.不安全装束1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2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十三.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1把水加入硫酸,用水扑救燃烧的电器或苯类、醇类、醚类、酮类、脂类等液体及高温状态下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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