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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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税指南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方丹晖为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和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掌握各项涉税办税程序,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从纳税人的需求出发,对新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的涉税流程进行纳税辅导培训。新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税流程图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采取国地税联合办证模式)纳税申报(上门申报、网上申报、简易申报、邮寄申报)发票申领发票代开一、设立税务登记(一)设立税务登记规定(二)设立登记办理流程(三)法律责任(四)新登记纳税人的初始纳税辅导(一)设立税务登记规定1.哪类人应该办理税务登记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凡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税务登记证的种类税务登记证:其对象为固定经营纳税人。临时税务登记证:其对象为临时经营纳税人。3.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时间要求: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相关证件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二)税务登记办理流程综合服务窗口录入完整资料综合服务窗口审核资料是否完备综合服务窗口出证、发证行政处罚是否如有税务登记违法行为纳税人递交相关资料归纳税务登记流程第一:一个窗口,一站式服务第二:采取国、地税联合办证模式(扣缴税款登记除外)1.设立税务登记的范围、模式以及税种的核定:(1)范围:①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独资企业。②个体纳税人设立登记,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企业。③临时纳税人设立登记,适用于以下纳税人:第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第二,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第三,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④无证户适用于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等核准执业证件的纳税人。⑤扣缴税款登记,适用于纯扣缴义务人。(2)模式(采取国、地税联合办证模式)即纳税人在全市国、地税任一办税服务厅(含市行政服务大厅、宝安区联办中心,)均可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类业务。并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统一核发一套盖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注意三个事项:①逾期登记的纯国税户应在国税受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②逾期变更的纯地税户应在地税受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③纳税人有房产、车船、土地的,应向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源登记。(3)首次税种核定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业务的同时,会根据纳税人经营范围分别核定纳税人在国、地税管辖的税种。具体包括三种情况:①纯国税户核定税种包括属国税管辖的全部税种;②纯地税户仅核定属地税管辖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管辖其他税种暂不核定;③国地共管户核定税种包括属国税管辖的全部税种和属地税管辖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辖的其他税种暂不核定。2.设立税务登记、扣缴义务应提供的资料:(1)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应提供的资料:第一,《设立税务登记申请》;第二,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第三,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具体包括: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凭证》、场地使用证明。其中,对于租赁场所的,属2011年4月1日后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凭证》。场地使用证明是指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市场开办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机构、部门和单位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第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第五,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提供);第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第七,总机构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第八,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第九,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总机构提供,无分支机构的不需提供);第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第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提供);第十二,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第十三,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2)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应提供的资料:第一,《设立税务登记申请》;第二,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第三,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具体包括: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凭证》、场地使用证明。其中,对于租赁场所的,属2011年4月1日后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凭证》。场地使用证明是指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市场开办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机构、部门和单位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第四,业主、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第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3)临时纳税人设立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如下:第一,《设立税务登记申请》;第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第三,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具体包括: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凭证》、场地使用证明。其中,对于租赁场所的,属2011年4月1日后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凭证》。场地使用证明是指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市场开办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机构、部门和单位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第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无此资料的纳税人不需提供)。(4)无证户设立登记应提供的资料:第一,《设立税务登记申请》;第二,业主、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第三,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房屋租赁凭证复印件。(5)扣缴税款登记应提供的资料:第一,《设立税务登记申请》;第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验原件);第三,有关合同(或承包、承租合同)、章程、协议书、改制改组企业有关的改制改组批文的复印件(验原件);第四,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凭证复印件(验原件);第五,如有自有房产、土地和车船的,需报送有关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自有房产没有产权证的,应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并填写《房产税基础信息登记表》。注意事项:A.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如无需申请其他涉税审批事项的,可直接通过“个税申报”模块中的“个人所得税月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12万以上纳税申报”三个模块进行申报,无需办理税务登记。B.私房出租自申报的自然人(含外籍人士)需进行私房出租的有关申报时,暂无需办理税务登记。3.判定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历史回顾:2002年以前归地税管理2002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新增企业归国税管理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机关(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3)其他企业主营业务流转税由国税征收的,由国税局管理;主营业务流转税由地税征收的,由地税局管理。(4)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注: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具体规定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的通告》(深地税告〔2008〕9号)(三)法律责任1.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可处以三个层次的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逾期不改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2.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可处以两个层次的处罚:(1)处二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新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的初始纳税辅导1.初始纳税辅导(1)辅导次数:不少于一次(2)辅导方式:登门、约见、致电等(3)辅导内容:涉税事项2.企业所得税信息初始化采集、审核(1)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认定:5个工作日(2)企业所得税信息初始化采集审核:3个工作日二、纳税申报(一)纳税申报规定(二)纳税申报方式(三)纳税申报期限(四)纳税申报内容和程序(五)法律责任(一)纳税申报规定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件的次月进行纳税申报。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件后15日内,将财会制度报税务机关备案。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二)纳税申报方式1.直接上门申报2.网上申报3.简易申报,即储蓄扣税4.邮寄申报5.委托代理机构申报(三)纳税申报期限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申报期限为:(1)电脑编码尾数为0,1,2,3,4的,为月15日前;(2)电脑编码尾数为5,6,7的,为次月20前;(3)电脑编码尾数为8,9的,为次月25日前。2.其他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为:(1)电脑编码尾数为0,1,2的,为次月10日前(企业所得税可在15日前);(2)电脑编码尾数为3,4,5的,为次月15日前;(3)电脑编码尾数为6,7的,为次月20日前;(4)电脑编码尾数为8,9的,为次月25日前。3.货运自开票纳税人不分电脑编码尾数,申报缴纳期限统一为次月15日前;4.储蓄扣税纳税人不分电脑编码尾数,申报缴纳期限统一为次月15日前;5.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以及12月1日至15日。纳税人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6.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按法定的期限办理。(四)纳税申报内容和程序1.纳税申报内容(1)纳税申报的内容包括:①正常申报②减免申报③零申报④定期定额申报⑤延期申报⑥代扣代缴申报(2)各税种基本知识介绍①营业税征税对象:九个税目计税方法:营业税=营业额×税率②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年应税所得额法定税率:25%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计税方法:企业所得税=年应税所得额×税率征收方法:按季预交(季终15日内)年终汇算清缴(年终后5个月内)案例:某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本纳税年度总收入为1200万元,其中不征税收入为100万元,免税收入为50万元,各项扣除为570万元;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为80万元,减免税额为30万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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