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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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昆山市建设局昆建〔2008〕99号关于印发《昆山市城镇房屋拆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各镇拆迁管理办公室,各拆迁实施单位:为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程序,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房屋拆迁行为,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及苏州市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昆山市城镇房屋拆迁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昆山市建设局二○○八年四月十五日打字:王亮校核:张晓明共印:50份1昆山市城镇房屋拆迁操作规程(试行)为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程序,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房屋拆迁行为,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及苏州市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昆山市城镇房屋拆迁操作规程》如下:一、房屋拆迁行政许可申请:拆迁人提出申请,填写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所需的下列资料: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定点红线图;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实施细则;5.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必须到帐资金半数以上,注明该项目拆迁专用帐户,并保证及时支付)6.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委托合同;(需注意甲乙双方约定所承担的责任义务)7.拆迁许可申请书;8.被拆迁房屋调查明细;9.安置房平面图及预测面积;10.物价局住宅安置房价格批复。注:1、2、3文件被批准单位必须一致,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2项的附图和附件名称、用地面积必须与相关批准文件相吻合,且被拆迁房屋必须全部圈在拆迁规划红线内。二、房屋拆迁行政许可:由市拆迁办组织办理。1.许可公告:发布拆迁行政许可听证公告;(需拍照留档)2.许可听证登记:设立办公室,根据申请进行登记;(需5个2工作日,涉及各镇的,由各镇拆迁办设立办公室进行登记,登记材料移交市拆迁办)3.许可听证会通知:送达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参加人权利与义务;听证庭纪律;(必须听证会前7天送达,需送达回证,如被拆迁人拒签收,需第三人见证。由拆迁实施单位负责送达)4.召开听证会:组织召开行政许可听证会;(需拍照留档)5.拆迁许可:作出听证意见,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6.停办手续:办理停办手续并通知市房产交易中心、工商局等有关单位;7.拆迁公告:发证之日起7天内登报公告;8.收费标准:依据苏州苏价服(2001)281号,苏财综(2001)145号文件,按拆迁补偿安置费的2‰收取;9.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三、拆迁评估机构选择:1.共同选择:评估由拆迁人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中选定,并将选定的估价机构名称、估价人员的名单、证号向被拆迁人公示;(需拍照留档,实施单位办理,盖拆迁人章)2.抽签确定:选定评估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拆迁范围内超过半数以上持有异议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抽签确定评估机构;3.公告、送达:确定抽签时间、地点,送达抽签通知,告知权利、义务并登报公告(抽签前三日);通知各评估机构、办理委托公证;(市拆迁办办理,拆迁实施单位送达,需送达回证,如被拆迁人拒签收,需第三人见证)4.抽签确定:市拆迁办组织抽签确定评估机构;公告选定的3评估机构,通知拆迁人及评估机构办理委托评估事项;四、实施房屋拆迁:1.现场上墙公示内容:拆迁许可证、项目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批准文件、拆迁红线图、拆迁实施细则、安置房源、安置房价格批复、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评估机构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证明等;(实施单位办理)2.拆迁资料送达:拆迁通知书、实施细则、房屋面积测量和评估通知;(需送达回证,送达应两人以上,采用留置送达时需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并且在送达回证上说明具体理由,送达材料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实施单位办理)3.被拆迁房屋面积确认:如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测量并达成一致的,双方必须在房屋测量平面图表上签字认可;如委托测量的,需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进行建筑面积测定;(实施单位办理,拆迁人与测绘机构签订委托测量合同)4.被拆迁房屋评估:评估机构人员上门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装修、附属物进行评估,做好实地勘察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查勘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认可;(评估机构办理,如被拆迁人拒绝签字,需第三人见证;评估作业时间按通知进场评估起算)5.如被拆迁人拒绝上门对被拆迁房屋测量和评估的,须再次指定日期书面通知被拆迁人进行配合测量和评估,并告知被拆迁人不予配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再次上门测量和评估的,须邀请第三人对评估人员和拆迁工作人员上门的具体情况作鉴证;(实4施单位办理)6.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初步结果向拆迁当事人公示7日,并在现场接受咨询,同时向被拆迁人送达评估咨询通知书(附初步评估结果报告)。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委托范围内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办理,实施单位送达)7.送达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和评估报告告知书,并附相关权利义务等告知材料,需送达回证,送达材料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如被拆迁人不肯签收的,采用留置送达的须写明拒签理由,并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签名见证;(实施单位办理并盖章)8.如对评估报告和建筑面积认定提出异议的,经复核,需改变结果的,应当出具改变结果的评估报告;如对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出具书面通知;该2项复核结果,都必须要重新送达,并再次告知申请专家鉴定权利和义务;(评估机构办理,实施单位送达,需送达回证,如被拆迁人拒签收,需第三人见证)9.拆迁政策宣传:上门、现场拆迁政策宣传、接待;(实施单位办理)10.通知正式签协:拆迁人确定正式签协时间并将通知书送达被拆迁人;(实施单位办理,通知书报市拆迁办备案)11.签约:协商、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填写房屋补偿费用结算表,拆迁协议需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同时盖章;(实施单位办理)12.上门协商:在拆迁协商过程中要做好每一次的谈话笔录,谈话对象必须是产权人(承租人)和产权证上记载的共有人,如委托他人的需出具书面委托书,谈话笔录须三次以上(第一次谈话须告知对被拆迁人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谈话结束须双方当事5人签名,谈话笔录须每页签字确认,如被拆迁人不肯签名的,须写明拒签理由,并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签名见证;(实施单位办理)13.申请裁决:拆迁项目签协超过总拆迁户的70%以上的,对达不成协议的拆迁户可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申请人须按裁决申请要求向裁决机关递交合法的证据材料;(拆迁人申请,实施单位办理)14.腾地交房要求:被拆迁人交出房屋钥匙时,要签署交房协议,开始计算中转期;(实施单位办理)15.拆迁延期: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提出延期申请,批准后登报公告;(拆迁人申请,实施单位办理,市拆迁办公告)16.房屋拆除:拆迁人要协调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管线部门,做好管线迁移工作;并督促房屋拆除单位在拆迁现场进行围栅,竖立警示牌,办理安保等相关手续后实行房屋拆除;(实施单位办理)17.拆迁项目验收:拆迁项目完成后,将拆迁协议书等装订成册送拆迁人,如需审计的则另送评审单位。(实施单位办理)五、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委托昆山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开发区办公室管理。上述《操作规程》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集体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参照执行。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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