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北港股党群字[2006]1号综合办公室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促进港口发展。特制定公司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一、防治计划(一)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二)建立、健全职业病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三)做好警示标识及有关职业病内容公告的设置。(四)工作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五)购置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六)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七)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二、实施方案(一)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每年举行一次;设置公告栏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二)在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包括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和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在作业场所内配置防护面具。(三)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被检者。(四)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附件:1、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3、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006年1月12日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北港股党群字[2006]1号综合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在港作业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公司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第四条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员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第五条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职业病治理危害费、工作场所卫生检测费、健康监护费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第六条公司综合办、企划人劳部、安全技术部、物资物业部、港口建设部、石步岭作业区、海角作业区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职责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第七条企划人劳部、港口建设部负责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确保项目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第八条建立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九条建立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安全技术部需及时报告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第十条物资物业部应根据生产部门提供的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具体情况,为员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十一条物资物业部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并负责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第十二条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公司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由安全技术部负责实施。第三章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企划人劳部及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如员工有异议,有权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公司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险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第十五条公司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综合办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名单,负责组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健康检查,离岗和退休前的职业体检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使用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第十七条企划人劳部要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安排相应的工作。第十八条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企划人劳部应根据综合办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观察、治疗、诊断或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等。第十九条综合办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和防治职业病的相关制度,调查、跟踪接受职业病健康检查人员的工作动态,调查体检人员有否职业病发病史并将其情况列入职业健康档案中,视情况为有关人员申请应有的福利待遇并按规定督促完善相关工作。第二十条企划人劳部要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第二十一条对在生产过程中遭受急性职业病的职工需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计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第二十二条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综合办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第二十三条公司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安排工作时要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并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第四章作业场所管理第二十四条公司安全技术部要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察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第二十五条公司在生产作业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第二十六条公司安全技术部对不符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要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第二十七条公司安全技术部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伤害的有毒有害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警示设施、冲洗设施、防护卫生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第二十九条生产岗位员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第三十条公司安全技术部要加强对散货作业现场的职业卫生管理,加强对散货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第三十一条生产部门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报公司综合办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应者,应立即通知人力资源部,更换其工作,避免职业危害。第三十二条石步岭作业区和海角作业区应对长期从事对人体造成危害的散货灌包、解包作业人员实行不定期调换工种并报企划人劳部备案。第三十三条要加强散货作业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公司安全技术部应根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第三十四条安全技术部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未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第五章职业病管理第三十五条综合办要加强对职业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公司和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三十六条综合办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企划人劳部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和伤残等有关待遇及社会保障,应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六章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第三十九条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第四十条企划人劳部要对全体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第四十一条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培训活动。第四十二条从事职业病危害职业岗位员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第四十三条公司安全技术部、生产部门要结合散货作业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公司对外来用工或雇用的临时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综合办。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北港股党群字[2006]1号综合办公室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早期发现职业禁忌病和职业病患者,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促进港口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综合办负责牵头组织做好职业健康日常监护管理工作。第三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根据员工上岗前体检结果,通知企划人劳部分配相应的工作。第四条企划人劳部对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或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第五条企划人劳部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六条公司综合办每年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安全技术部负责对该作业现场有毒有害因素进行检测、检查,并提出改善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企划人劳部对不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处置。体检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例,要做进一步检查,并由职业病的诊断机构确诊。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八条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第九条综合办要建立健全员工职业监护档案,并将每年的体检结果填入员工健康档案。第十条综合办负责对本规定的监督执行。第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综合办。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反恐”应急措施北港股字[2010]16号港口公安局为了反对、打击国际恐怖分子对国际港口的袭击、骚扰和破坏,以及SOLAS国际公约(暨国际码头设施保安公约),根据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反恐”应急措施。一、领导班子组长:吴启华(公司总经理)副组长:甘宏亮(公司副总经理、民兵营教导员)龙绍海(港口公安局局长、北海港人武部部长、民兵营营长)成员:王占昆(总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