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本讲提纲:第一节党员义务和权利的科学内涵第二节党员的义务第三节党员的权利第四节正确认识两者的关系,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力第一节党员义务和权利的科学内涵主要内容:一、党员义务和权利的涵义二、从党章的变迁看党员义务与权利的历史演变三、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的重要意义(二)党员权利的定义——是党章规定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是党员在从事党内活动、处理党内事务中享有的政治民主权利;——是对党员从事党内活动授权性行为的规范。十七大代表入场80后的党代表第一节党员义务和权利的科学内涵(三)党员义务与权利的特点党员的义务与权利,与公民的义务和权利相比较,有着自己鲜明的特点:•第一、党员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具有鲜明的无私性(党性),其目的都是为着党和人民的利益,都服从于党的当前任务和最终目标。党员履行义务,是为了完成党的纲领和任务所必须承担的职责;党员的权利是为了发挥党员的积极作用,维护党的利益,完成党的政治任务。•第二、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在每个党员面前具有平等性。党内不允许存在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和只履行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特殊党员。•第三、党员义务和权利具有党内最高法规的严肃性。对于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权利,党员必须全部、无条件地履行,不允许合意的履行、不合意的就不履行。第一节党员义务和权利的科学内涵(一)前六部党章中党员权利与义务的变化•1921年7月,中共“一大”的召开宣告了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此次大会虽未制定正式的党章,但通过了具有党章性质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其中明确指出:党员必须对党的党纲决议和党员身份严格保密;不经党的特许,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这两条纪律性的规定构成了中共“一大”后党员的基本义务。同时,“一大”党纲赋予了党员介绍他人入党的权利,以及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1922年7月,中共“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共历史上第一部严格意义上的党章。“二大”党章在党员义务上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如:党员必须加入党的各级组织;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党员必须绝对服从;党员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特许,不得加入其他政治党派;党员不得无故连续2次不到会,不得无故连续4个星期不为党组织服务,党员必须缴纳党费,等等。同时,“二大”党章扩大了党员权利,规定:各地方党员半数以上对于执行委员会的命令有抗议时,可以提出上级执行委员会判决。二、从党章的变迁看党员义务与权利的历史演变第一节党员义务和权利的科学内涵•1923年6月,中共“三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在“三大”修正案中首次出现了候补党员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内容,如候补党员只有发言权、选举权,无被选举权,其义务与正式党员相同。同时,“三大”修正案规定党员可以退党,但须交回党证或其它重要文件,并严守党的秘密。•1925年1月,中共“四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对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作了一些修改,如:在党员权利上,取消了候补党员的选举权;在党员义务上,规定党员离开所在地时必须经地方党部许可,其前往之地如有党部必须向该党部报到。•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召开的党的五大,正值大革命处于危机时刻,会议期间没有通过新党章。1927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根据党的五大精神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这是中共历史上唯一一部不是由党代会制定的党章。修正案对党员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许多重要的修改和补充。如:在党员权利上,规定党员迁往国外,经中共中央或第三国际的介绍,可以成为所在国的共产党党员;在党员义务上,规定“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是党员最重要的义务,同时,非党组织中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决议。第一节党员义务和权利的科学内涵•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莫斯科召开,大会通过了新的《中国共产党党章》,即“六大”党章。在党员权利上,“六大”党章规定,被开除党籍的党员有权上诉至党的最高机关;在党员义务上,“六大”党章首次将“遵守共产国际的决议”列为党员的基本义务。第一节党员义务和权利的科学内涵莫斯科近郊中共六大会址(二)“七大”、“八大”党章有关党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1945年在延安杨家岭中央大礼堂召开的党的七大,是中国共产党首次独立召开的大会,是中国共产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这次会议通过的党章是在此之前最为全面、准确的党的章程。在党员权利与义务的设计上,“七大”党章具有新特点:第一,“七大”党章正式设立了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两个条目,并分别列为第1章的第2条和第3条,突出了党员义务与权利的重要性。第二,“七大”党章对党员权利与义务的内容进行了系统归纳共4项义务、4项权力。在党员权利上,“七大”党章明确规定了党员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权、建议权、批评权和被奖励权等基本权利;在党员义务上,“七大”党章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如:党员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党员应精通自己的业务,在各种革命事业中起模范作用,等等。中共七大会场第一节党员义务和权利的科学内涵•1956年9月中共“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社会主义时期的第一部党章。在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上,“八大”党章继承了“七大”党章的基本框架,并作了一些重要的修改:第一,“八大”党章扩大了党员权利,赋予党员声明权、申诉权、控诉权,以及保留意见的权利,等等;其次,“八大”党章强调党员义务,增加了“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严格遵守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等新内容;第三,“八大”党章取消了一些原党章党员权利、义务方面的表述,如“努力学习毛泽东思想”、“表现出色的党员可以获得奖励”等;第四,“八大”党章中出现了党员权利与义务的保障条文,明确规定:党组织侵害党员权利、党员违背义务的行为,都将受到党纪的严惩。第一节党员义务和权利的科学内涵(三)“九大”、“十大”和“十一大”党章在党员权利与义务上的偏差•1969年的“九大”党章和1973年“十大”党章,由于受到“文革”因素的影响,在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上都出现了重大偏差。一方面,“九大”、“十大”党章取消了党员权利的条目,仅在其它章节中保留了少量内容,如建议权、报告权等。另一方面,“九大”、“十大”党章在党员义务的规定上,也出现诸多的偏差。如“警惕个人野心家、阴谋家和两面派,防止这样的坏人篡夺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保证党和国家的领导权永远掌握在马克思主义革命家手里”等表述,都具有浓厚的左倾色彩。•1977年8月,中共“十一大”制定了“文革”后的第一部党章。“十一大”党章恢复了一些党员义务方面的正确内容,如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党的统一、遵守党纪国法、严守国家机密等,但由于“两个凡是”的思想影响,“批判资本主义、修正主义,继续阶级斗争”等错误内容仍被保留了下来。在党员权利上,“十一大”党章也尚未恢复“文革”前党章,即“八大”党章的正确内容。第一节党员义务和权利的科学内涵(四)十二大以来五部党章对党员权利、义务的完善•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的基础上,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通过了新的党章。在党员权利与义务上,“十二大”党章恢复了“八大”党章的正确框架与内容,并作出了重要修改。首先,“十二大”党章恢复了党员权利的条目,并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如:如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有表决权,有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培养和训练的权利;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揭发、检举违法乱纪行为;党员有权为其他党员作证或辩护;党员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时,有权要求党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等等。其次,“十二大”党章在继承“八大”党章党员义务主要内容的同时,又增加了“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为了保卫祖国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等新内容。第一节党员义务和权利的科学内涵•中共“十二大”以后,党章中关于党员权利的内容一直比较稳定,唯一的变动是“十四大”党章将“接受党的培养和训练”改述为“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在党员的义务上,“十四大”以来的四部党章在继承了“十二大”党章主要内容的同时,又陆续作出一些必要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根据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陆续增加了新的内容。“十四大”党章将“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列入党员义务的内容;“十五大”党章将“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表述为“学习邓小平理论”;“十六大党章”将“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列入党员的基本义务,并规定党员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十七大”党章第三条“党员的义务”第三款增加了“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学习法律知识”的内容,第八款增写了“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容。另一方面,完善相关内容的表述,使其更加适应时代特点。如“十四大”党章以“不怕牺牲”代替了“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以“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代替了“支持好人好事,反对坏人坏事”,等等。第一节党员义务和权利的科学内涵三、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的重要意义第一节党员义务和权利的科学内涵首先,党章规定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健全党内正常的民主生活,提高党员对共产主义事业积极性和责任感,增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自觉性,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的根本保证。规定党员的义务实际上是对党员行为的一种规范和约束,党员承担党章中规定的义务,并能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就可以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和行动上的高度一致,使党成为有战斗力的统一整体;相反,如果党员不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就会损害党的团结和统一,党内民主生活就会受到损害,当然也就失去战斗力。党员的权利是党内民主生活的具体化,也是党员按党章要求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必要条件。要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充分发挥党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就必须使每个党员充分享有和正确行使权利。第一节党员义务和权利的科学内涵其次,党章规定的义务和权利,是保证党员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党员队伍的需要。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既是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的具体标准,也是衡量党员是否合格的基本尺度。党员可以以此规范自己的言行,努力做合格的共产党员。因此,对党组织来说,衡量一个学生党员合格不合格,就看他是否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是否认真履行党员的义务。第三,党章规定党员的义务和权利,体现了党对党员在思想、工作和作风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是党员基本条件的具体化,这就为申请入党的同志指明了努力的方向,按照党员的具体标准去做,积极创造条件,就可以早日成为一名共产党员。第二节党员的义务主要内容:一、党员义务的具体内容二、自觉履行党员的义务一、党员义务的具体内容八项义务:(一)学习的义务: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没有专业知识,又不认真学习,尽管你抱了很大热心建设社会主义,结果做不出应有的贡献,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甚至起反作用”)第二节党员的义务(二)起先锋模范作用的义务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政治、工作的义务)第二节党员的义务(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义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政治、坚持党的宗旨的义务、奉献的义务)第二节党员的义务(四)遵守党纪国法的义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组织、守纪的义务)第二节党员的义务(五)维护团结统一的义务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