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复习要点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法律基础》考试复习要点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一、法及其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和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体系。2、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3、法的起源:法是适应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法是适应调整阶级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法是适应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需要而产生的。4、法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科学的揭示了法的本质,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其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的阶级性);★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物质制约性);★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除了经济因素之外,其他因素,像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对法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5、我国法律部门:宪法;民法;婚姻继承法;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6、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历史渊源的差别,大陆法系发源于欧洲大陆,普通法系发端于英国;◆在大陆法系的形成过程中,法学家起了重要作用,因此又称为“法学家法”,而普通法系的形成法官起了重要作用,故又称为“法官法”;◆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制定法),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法的结构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划分是公法和私法。普通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法官的权限不同。前者的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后者的法官则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诉讼程序不同。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7、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二、法的效力、法的解释和法的作用1、法的效力法的效力范围,即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制法的空间、时间和对人的效力问题。具体讲就是法适用在什么领域、什么时间和对谁有效的问题。◆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地方生效。在我国,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等,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法规等,除非有特殊规定,在我国领域内都发生效力;地方权利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只在其管辖的范围内发生效力。◆法适用的时间效力范围,通常包括两个问题:一是关于法的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问题。二是关于法的溯及力问题。法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法本身就规定了生效日期;二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法的失效时间通常有四种情况:一是法本身就规定了失效日期:二是以新法代替旧法,规定相应事项的新法生效之日,就是规定同样事项的旧法失效之时;三是国家根据某种需要,明令宣布废除该法,并规定了废除日期;四是有权规定撤消违法的法律、法规。◆法的适用对人的效力法的适用对人的效力问题非常复杂,通常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一是采取属地原则,即不管行为人的国籍如何,都适用行为发生地的该国法律;二是采取属人原则,即是哪国的公民就适用哪国的法律,无论其行为发生地在何处;三是采取属地与属人相结合的原则,即不管行为人的国籍如何,也不管行为发生地在何处,只要侵犯了该国的利益就适用该国的法律。目前,多数国家都采取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或属地与属人原则相结合为辅的作法。2、法的解释法的解释或称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按照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两种。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性解释。非正式解释包括宣传性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三种。3、法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即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他人的行为)、指引(本人的行为)、预测(相互之间的行为)、强制(违法犯罪行为)、教育(一般人的行为),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实现阶级统治的作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中的作用。社会主义法的作用★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保障和促进对外交往方面的作用。三、法与经济、政治和道德的关系1、法与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法,表现为,一是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二是生产力通过生产关系对法起决定作用;三是其他的社会因素对法也会起一定的影响作用,如政治观点、民族特点、阶级力量、国际形式等。◆法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限制、削弱与摧毁旧的、保护新的经济基础;二是镇压、制裁对现今经济基础破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反映经济规律组织经济建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2、法与政治◆区别在于,一是制定的程序、渊源不同。法由国家制定,政策主要来源于党的组织。二是表现形式不同,法有固定的表现形式,政策不具有固定的形式。三是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政策主要靠宣传、教育的形式来实施。四是调整范围不同,政策调整的范围宽一些,法仅调整重要的社会关系。五是两者的稳定性不同,法相对稳定。◆联系在于,政策对法有指导作用:指导立法,指导执法。法对政策有制约作用,即政策要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3、法与道德一是两者起源的时间不同,道德在前法在后;二是表现形式不同,法有固定的表现形式,道德则没有固定的表现形式。三是内容不同,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道德往往强调人们多为社会办好事,多尽义务,不强调同时享有权利。四是两者实现的手段不同,法靠国家强制力,道德主要靠人们的信念与社会舆论。五是调整范围不同,道德的范围宽,法仅调整重要的社会关系。六是发展前途不同,法随国家消亡,道德在国家消亡后继续存在。四、法的渊源及分类1、我国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和国际条约。其中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及其些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则是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法的分类根本法和普通法:依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的程序,可以把法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法的内容性质,可以把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一般法和特别法:依据法的适用范围,可以把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国际法和国内法:依据法的创制和适用的主体,可以把法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⑤公法和私法:公法是指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私法是指以维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这种分类主要在西方法学中应用。五、法制和法的创制1、法制的概念法制,即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整个法律制度的简称。广义(静态)的法制,是指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狭义(动态)的法制,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依法进行活动。实际上,法制的含义应是上述两者的统一,它既包括广义上的法律和制度,又包括狭义上的依法办事的活动。2、法的创制(立法)的概念法的创制是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3、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改革开放,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定的指导思想,也是最高的立法原则。4、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权限★法律制定的权限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立法权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行政法规制定的权限依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的权限依据《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权限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依照《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5、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定的程序◆法律案的提出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有: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1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法案。◆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委员会审议→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案的表决:表决→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法律的公布: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一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六、法的实现1、法的实现概念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在实际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即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成了人们的行为,权利被享受了,义务被履行了,禁令被遵守了。2、法的实现形式法的实现的基本形式主要有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简称“守法”)守法的基本要求:①在主体上,要求一切组织和一切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②在范围上,要求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③在内容上,要求正确享用法定权利,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的执行法的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法的执行包括行政执法和司法。狭义法的执行仅指行政执法。这里我们只解释行政执法。所谓行政执法是指享有公共权力的机关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执法的原则。①依法行政原则。②执法合理原则。③执法效率原则。◆司法也称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机关就是指法院。但是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和法院。司法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七、法律关系1、概念。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法律关系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客体——物、智力成果(精神产品)、行为◆内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4、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

1 / 20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