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施工作业安全控制区域布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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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路施工作业安全控制区域布置办法(试行)二O一二年四月2目录第一章基本要求·······················································································1第二章办法编制依据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2第三章施工作业安全控制区设置·····························································7第四章安全设施·····················································································11第五章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施工作业安全控制区布置···························21第六章二、三级公路施工作业安全控制区布置········································31第七章平面交叉口施工作业安全控制区布置········································38第八章桥梁隧道施工作业安全控制区布置··············································48第九章收费广场施工作业安全控制区布置············································52第十章特殊气候条件下安全作业要求·····················································561公路施工作业安全控制区域布置办法(试行)前言为保障公司施工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以及车辆的安全运行,规范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和作业行为,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仅对三级以上等级公路的新建、改建、边通车边施工、缺陷责任期维修保养施工作业的安全控制区域布置与具体操作作了规定。对于三级以下公路,可参照执行。第一章基本要求一、在施工作业前,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安全保障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二、项目部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四、凡在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工作装(套装),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五、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对施工期间安全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六、公路路面施工作业期间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七、作业期间,安全设施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在未完成作业之前,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除或改变安全设施的位置,扩大或缩小安全控制区范围,以保证作业安全控制区安全控制的有效性。八、在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施工、维修作业时,应设专人观察险情。九、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施工作业时,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并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2第二章办法编制依据及部门规定本办法第三章至第十章,结合公路施工实际,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公公路路养养护护安安全全作作业业规规程程》》(JTGH30-2004)相关条款编制。对于施工作业期间,安全标志、标牌的设置,以下部分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程(均为最近发布或最新版本)也给予了明确要求:国家《《安安全全生生产产法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国家《《道道路路交交通通安安全全法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国家《《公公路路法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3国家《《民民法法通通则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国家行业标准《《公公路路工工程程施施工工安安全全技技术术规规程程》》(JTG076-95)相关条款指出:2.0.5施工单位应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气温、雨雪、风暴和汛情等预报,做好防范工作。3.1.4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并不得擅自拆除。3.1.5施工现场内的沟、坑、水塘等边缘应设安全护栏。场地狭小,行人和运输繁忙的路段应设专人指挥交通。3.2.5在公路、街道、交通繁忙的道路上测量时,必须有专人警戒,防止交通事故。3.3.1场内道路应经常维护,保持畅通。载重车辆通过较多的道路,其弯道半径一般不小于15m,特殊情况不得小于10m。手推车道路的宽度不小于1.5m。急弯及陡坡地段应设置明显交通标志。与铁路交叉处应有专人照管,并设信号装置和落杆。3.3.2靠近河流和陡壁处的道路,应设置护栏和明显警告标志。3.6.2临时码头应按设计施工,并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4.1.2(2)伐树范围内应布置警戒,非工作人员不得逗留、接近;(6)大风、大雾和雨天不得进行伐树作业。4.1.3拆除建(构)筑物前,应制定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先将与拆除物有连通的电线、水、气管道切断,并在四周危险区域内围设安全护栏,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4.2.3(4)弃方下方和有滚石危及范围内的道路,应设警告标志,作业时坡下严禁通行。4.2.16机械在危险地段作业时,必须设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并应设4在专人站在操作人员能看清的地方指挥。驾机人员只能接受指挥人员发出的规定信号。4.3.17爆破工作必须有专人指挥。确定的危险区边界应有明显的标志,警戒区四周必须派设警戒人员。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预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号应有明确的规定。5.2.16洒布(车)机工作地段应有专人警戒。施工现场的阻障物应清除干净,洒油时作业范围内不得有人。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明火。5.3.3.2(5)摊铺机停放在通车道路上时,周围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夜间应以红灯示警,能见度不得小于150m。6.2.1.7小型桥涵施工,如不能保证车辆通行时,应事先修好便道或便桥(涵),并在修建桥涵的公路两端设置“禁止通行”的标志。6.3.3.14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在人员上下及运输过道处,均应设置固定的照明设施。6.3.3.15拆除滑模设备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拆除时可视吊装设备能力,分组拆除或吊至地面上解体,以减少高处作业量和杆件变形。拆除现场应划定警戒区。警戒线到建筑物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9.4.2施工中的小型桥涵两侧及穿越路基的管线等临时工程,应设置围栏,并悬挂红灯示警标志。10.0.2改建工程需挖除旧路路基、路面进行重建的路段,在施工路段的两端应竖立显示正在施工的警告标志。标志应鲜明、醒目。标志与施工路段的距离,应根据开挖宽度、路线等级、交通量等情况确定。(附录条文说明:设立的标志牌,应高2m,宽1.5m,牌上可写:“前方施工,慢速通行”的字样。)10.0.7半幅通车路段,在车辆驶出(入)前方应设置指示方向和减速慢行的标志。同时在施工作业区的两端设置明显的路栏。晚间要在路栏上加设施工标志灯。半幅施工区与行车道之间设置红白相间的隔离栅。10.0.8半幅施工的路段不宜过长,一般以不超过300-500m为宜。510.0.9在单车道维持通车路段上,当路段不长,交通量不大时,可在该路段的适当地点设置车辆会让处;当施工路段较长、交通量较大时,应实行交通管制。每班配置专职人员和通讯设备,指挥交通,疏导车辆。10.0.10在居民点或公共场所附近开挖沟槽时,应设护栏及搭设跳板供行人通过。夜间应设照明灯和红灯。10.0.11在原地拆除旧桥涵重建新桥涵时,应先建好通车便桥涵或渡口。在旧桥的两端应设置路栏,夜间在路栏上悬挂警示灯,并在路肩上竖立通向便桥或渡口的指示标志。(附录条文说明:便道宽度不得小于便桥桥面宽度。施工材料的堆放不得占用便桥及其接线的路面。)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公公路路桥桥涵涵施施工工技技术术规规范范》》(JTG/TF50-2011)在第25章“安全施工与环境保护”中对公路桥涵工程的安全施工予以了明确,与本办法相关的条款有:25.2.2.2施工区域内的临时道路应保持畅通,临时码头、栈桥和便桥的位置应按批准的设计选址,并应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标志。25.2.2.4施工区域宜与周边环境隔离,出入口处应有专人管理。边通车边施工的地段,应进行交通导流方案设计,并应设置交通防护、警示和引导的标志;必要时,应实施交通管制。25.2.4.2各种水中平台和围堰当需度汛或度凌施工时,应采取可靠的防冲击或防撞击的安全防护措施;在通航水域,水中的平台和围堰尚应设置预防船舶撞击的设施,并应设置夜间航行标志灯。25.2.5.4在高处拆除模板或其他设施时,应设置警戒区,并应设专人指挥控制;拆除工作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上下同时拆除。25.2.5.6在6级以上强风、浓雾、暴雨和暴风雪等恶劣气候条件下,不应进行高处的施工作业。台风、暴雨及暴风雪过后,应对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当有变形、损坏、松动和脱落等现象时,应立即进行修复。6《《宁宁夏夏回回族族自自治治区区道道路路交交通通安安全全条条例例》》第三十三条在道路上堆放物品、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行为,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二)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三)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夜间在围挡设施上设置并开启足以警示来车方向车辆亮度的照明设备;(四)白天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夜间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15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五)施工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六)指派专门人员在施工路段指挥疏导过往车辆;(七)施工作业完毕,应当及时修复损毁路面,清除现场遗留物,恢复交通标志、标线。工程施工准备不足或者交通安全保障措施不完善等可能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相关部门不予批准。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需要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的,道路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得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需要半幅封闭的,应当征得工程建设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跨设区的市进行工程建设需要半幅封闭的,应当征得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遇有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恢复通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宁政办发[2012]1号《《关关于于进进一一步步加加强强和和改改进进道道路路交交通通安安全全管管理理工工作作责责任任分分工工的的通通知知》》文件中第三十七明确规定:严格道路施工报备制度,落实施工作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道路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7第三章施工作业安全控制区设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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