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集团内部审计复核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内部审计复核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北京首都创业集团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复核,是指集团内部审计部门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建议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第三条集团审计部负责人为集团内部审计复核第一责任人,集团审计部负责人可以委托经验丰富的高级审计师履行专职复核工作。第四条审计组向集团内部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意见书、审计建议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前,应当经复核人员进行复核。第五条审计组应当向复核人员提交下列材料:(一)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建议书;(二)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四)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或者修改意见;审计法律部管理变革参阅文件之十一(五)审计组长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六)审计定性、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七)复核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六条复核人员收到复核材料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第七条复核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一)是否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实施审计;审计工作是否符合相关的审计准则;(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三)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对违反国家规定和集团规章制度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六)审计评价、审计建议是否适当;(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八)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第八条复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其他复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审计组限期补正。第九条复核人员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提出复核意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遇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时,补正材料的时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第十条复核人员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要素:(一)标题;(二)主送部门;(三)复核意见;(四)复核复核人员签名;(五)提出复核意见的日期。第十一条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人员应当将复核意见书连同复核材料退还审计组。同时,集团审计部将修改后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建议书及审计报告一并报送集团主管领导或者集团董事会审定。第十二条复核意见书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第十三条年度终结后,复核人员应当对本年度审计复核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向集团审计部提交审计复核情况报告。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审计法律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