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家庭法引论—婚姻法修改原因及热点难点分析婚姻法的修改原因分析婚姻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正面)(反面)婚姻法修改的历程婚姻法修改中的热点及其解决与遗留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个人、夫妻及家庭财产急剧增多财产数量的增多财产种类的增多社会交易活动的频繁个人、社会与国家间关系的转型个人意思、私权得到尊重,个人不再成为集体、国家的附属品或牺牲品道德、伦理约束力的下降顺应依法治国的需要,法治观念得以彰显人权意识深入正面以宪法为指导,强调各法律间的协调性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引导婚姻家庭关系健康发展体现民族固有传统、习惯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反面应急的思想欠缺理论的充分准备如家庭暴力、忠实义务等缺乏整体性,未能与民法典的建构统一起来制裁性思想的残留如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规定在民事责任一章理论探讨阶段1990年,在纪念1950、1980年婚姻法实施周年之际,《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一书首次完整提出完善婚姻家庭制度的若干问题。1992年,中国婚姻法学会承担了中国法学会的“八五”课题《走向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此书全面论述了制定新婚姻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提出了立法模式与体系结构2000年4月,《民商法论丛》14卷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法学专家建议稿)》,共147条。前期试拟阶段八届人大期间,婚姻法的修改被列入九五立法规划自1996年,由民政部牵头,成立了婚姻法修改领导小组,并委托专家起草形成草案,讨论通过阶段2000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出台2000年8月—12月,草案两易其稿2001年1月—3月,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征集意见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并实施完善阶段(婚姻法解释(一)的出台)2001年12月,最高法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一),于2001年12月27日施行婚姻法的称谓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裁判离婚的标准离婚损害赔偿探望权家庭暴力第一章婚姻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的两种属性婚姻家庭的功能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的概念何为婚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何为家庭?—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二、婚姻家庭的两种属性自然属性婚姻:两性的差别、性的本能和种的繁衍家庭: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基础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实现人的生理要求的职能生育、抚育、教育后代的职能生产和消费的职能精神慰藉的职能四、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前婚姻时代的血缘团体群婚制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形态—对偶制个体婚制(一夫一妻制)奴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封建社会的一夫一妻制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第二节婚姻法概述婚姻法的概念规定婚姻家庭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调整对象的范围上看,可分为狭义与广义的婚姻法从编制方法上看,可分为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婚姻法的特点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第二章婚姻法之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计划生育原则第一节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的内涵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婚姻自由是受法律和道德约束的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复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二节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采用的原因物质基础、生理基础、心理学基础、思想基础、法律保障禁止重婚法律上重婚事实上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姘居)禁止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通奸同居(非法?)第三节男女平等原则对男女平等原则的理解法律地位、人格的平等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权利、义务的平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为什么要规定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法中的体现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男女的权利是平等的在夫妻关系方面,男女双方的地位平等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之间,权利与义务也是平等的第四节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婚姻法中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保护的必要性保护的多面性:刑法、民法、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诉讼法等婚姻法中:34条、39条、40条、42条对儿童权益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老人权益的保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节计划生育原则内涵—指有计划的调节人口发展的速度和人口的结构。包括节制生育和鼓励生育两个方面(少生优生、优生优育)在婚姻法中的表现婚姻法第16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结婚年龄离婚时,关于子女的归属要照顾已经做绝育手术的一方我国计划生育的重点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以便人口的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自然资源的利用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第一节亲属的概念及分类第二节亲等及其计算方法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效力第一节亲属的概念及分类亲属的内涵由婚姻、血缘、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们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亲属的称谓—分为广义与狭义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之间的区别分类从宗法制度的角度看宗亲、外亲、妻亲以亲系为标准父系亲、母系亲女系亲、男系亲直系亲、旁系亲以行辈为标准长辈亲属(尊亲属)、同辈亲属、晚辈亲属(卑亲属)以亲疏远近程度为标准近亲属、远亲属以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为标准直系亲与旁系亲直系亲: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如自己与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孙子女等直系姻亲:姻亲的亲系准用其配偶与配偶的血亲的亲等如自己与自己妻子的母亲(女婿与岳母之间)旁系亲: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及其配偶旁系血亲:除直系血亲外,与己身同出一源的血亲。如自己与自己的兄弟姐妹旁系姻亲:同上如自己与自己妻子的兄弟配偶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血亲自然血亲全血缘血亲半血缘血亲拟制血亲完全意义上的拟制血亲不完全意义上的拟制血亲姻亲: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第二节亲等及其计算方法何为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少则近,亲等多则远计算方法罗马法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以己身为出发点,以一世为一亲等旁系血亲: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共同的最近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以其总世数,即两亲等数相加,定其亲等。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我国古代亲等计算法(丧服制)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我国现行之亲等计算法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与效力发生、终止配偶关系、血亲关系、姻亲关系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法上的效力在民法上的效力在刑法上的效力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在国籍法上的效力第四章结婚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婚约第三节结婚的条件第四节结婚的程序第五节事实婚姻第六节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第一节结婚制度结婚的概念又称为婚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是夫妻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分为广义和狭义。婚姻成立的要件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历史沿革掠夺婚有偿婚(买卖婚、互易婚、劳役婚、聘娶婚)赠与婚宗教婚自由婚第二节婚约婚约的概念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又称定婚或订婚婚约的历史发展早期型婚约晚期型婚约我国婚约的特点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当事人订婚应当有订婚行为能力须当事人之自愿、自主之合意婚约无强制执行力婚约的解除及后果解除(我国无具体规定)原因基于法定原因而解除悔约后果(财产上、非财产损害赔偿)后果损害赔偿:包括财产上损害赔偿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但我国没有规定)赠与物的返还应视为附条件赠与第三节结婚的条件(实质要件)必备要件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双方当事人有婚约行为能力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符合法定形式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要件外国法中关于婚约禁止的其他规定禁止要件:《婚姻法》第7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禁婚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问题:直系姻亲、旁系姻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1986年卫生部《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区分:不许结婚、暂缓结婚、可以结婚但不得生育和可以结婚,但限制生育的性别问题:艾滋病人?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外国法中关于婚约禁止的规定禁止相奸者结婚禁止女子在待婚期中结婚禁止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结婚其他结婚之障碍第四节结婚的形式要件结婚程序的主要类型仪式制、登记制、结合制、双轨制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结婚登记的机关根据民政部1994年《婚约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确定登记机关的管辖,应以当事人的户籍为依据。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申请、审查、登记第五节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涵义国外关于事实婚姻的立法例我国新婚姻法之前对事实婚姻的态度我国现行法对事实婚姻的处理对于同居关系的处理事实婚姻的含义(广义、狭义)广义:也称未登记婚,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包括:其一,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皆不具备;其二,仅不具备形式要件。狭义:是指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两性结合。国外关于事实婚姻的立法例不承认主义:如日本;承认主义:如英国;相对承认主义:如加拿大;危害:存在原因:我国新婚姻法之前对事实婚姻的态度承认主义:自建国初期至1989年11月21日相对承认主义:1994年2月1日之前(最高法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实施)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如同居时,……绝对不承认主义:1994年2月1日至2002年4月28日1994年最高法在给四川省高法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我国现行法对事实婚姻的处理《婚姻法》第8条后段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解释》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解释》第6条: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我国现行法对事实婚姻的处理事实婚姻的效力:《解释》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对此解释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