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坛青年坊青年NGO培育营入驻协议书入驻协议书入驻编号:()年第()号甲方:杏坛青年坊青年NGO培育营乙方:为促进我镇青年社会组织的发展,根据《杏坛青年坊青年NGO培育营管理办法(暂行)》,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入驻杏坛青年坊青年NGO培育营(以下简称培育营)。为了提高甲乙双方的责任意识,明确双方的责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一、公益性服务内容和期限1、乙方在培育营主要从事公益性公共服务。2、本协议的期限为一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1)依据有关规定,对入驻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和管理。(2)根据乙方发展计划,检查项目实施进度。2、甲方的义务(1)指导或协助乙方办理民政、税务登记,年检,企业代码,银行开户手续等。(2)向乙方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业务咨询,通过专家库为社会组织提供管理、培育和技术咨询服务。(3)免费向乙方提供办公场地。(4)不干涉乙方的正常业务活动,协助解决入驻期间的困难和问题。(5)按协议规定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的权利(1)乙方有权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2)乙方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乙方有权免费使用甲方无偿提供的办公设备。2、乙方的义务(1)乙方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积极支持、配合甲方开展各种公益性服务工作。(2)乙方应利用甲方提供的场所进行与内容相符的活动,不得在该场所从事与申请项目无关的活动或将该场所以任何形式提供给其它方使用。(3)乙方应认真履行与甲方签订的其他管理合同,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4)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的公共环境,妥善处理好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5)乙方应建立财务、人事、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四、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1、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协议无法完全履行时,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3、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如遇有重大政策调整时,双方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协议。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实施原孵化计划和目标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但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因运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难以继续运营,或经专家委员会确认项目运作失败,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不负违约责任。6、本协议规定的入驻期满,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本协议自行终止。7、乙方在此入驻协议期满后,其孵化项目仍未成熟,尚不能转化成果的,可向甲方申请延长入驻期,经甲方批准同意后,双方须重新签订入驻协议。五、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应负违约责任。2、协议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直接损失。3、双方发生纠纷以后,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相关机构申请仲裁。六、协议的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以下无正文甲方:杏坛青年坊青年NGO培育营签约代表:乙方:签约代表:签约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