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单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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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清单培训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概念:《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术语2.0.1和2.0.2规定:2.0.1工程量清单是指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2.0.2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指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第一节一般规定《计价规范》规定:4.1.1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4.1.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4.1.4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有关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中规定:一、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是单项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单项工程工程量清单是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计价规范》4.1.5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量规范》)4.1.1均规定: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1计价规范和计量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拟定的招标文件;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其他相关资料。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计量规范》规定:4.1.2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GB50500的相关规定编制。4.1.3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做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的代码01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1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第二节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计价规范》4.2.l条规定4.2.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价规范》术语规定:2.0.6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2.0.7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计价规范》4.2.2条和《计量规范》4.2.1规定:4.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顶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4.2.1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计量规范》针对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五要素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4.2.2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4.2.3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4.2.4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4.2.5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4.2.6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计量规范》关于工程计量还规定规定:3.0.1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范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1经审定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2经审定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3经审定通过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3.02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计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的相关规定执行。3.0.3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一个为计量单位。同一工程项目的计量单位应一致。3.0.4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1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2以“m”、“㎡”、“m³”、“kg”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3以“个”、“件”、“根”、“组”、“系统”为单位,应取整数。3.0.5本规范各项目仅列出了主要工作内容,除另有规定和说明者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所列或未列的全部工作内容。《补充规定》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计价规范》规定和相关工程《计算规范》附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其中: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特征,必须依据施工设计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描述。2.各专业工程中的一般土方、沟槽土方、基坑土方工程项目(1)挖土深度应按相关工程的施工设计图和《计算规范》的规定计算;在施工设计图中,在基础垫层下设有“换填垫层”时,“换填垫层”的厚度应计入土方清单项目挖土深度内。工程量清单的编制(2)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应按相关工程的《计算规范》规定的工作面宽度和放坡系数计算,计入相应土方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内。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计量规范》还规定:4.2.7本规范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同时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对此,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若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未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即表示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不单列,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工程费用。《补充规定》规定:3.混凝土工程项目(1)现浇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不应包括构件模板的工作内容,构件模板根据相关工程《计算规范》附录的规定,以措施项目单独列项。现行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山西省《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中,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混凝土的浇捣与模板的安、拆工序难以划分的现浇构件,可将模板工作内容,列入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内,但必须在项目特征中描述。计量规范》还规定:4.2.8本规范对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现场制作编制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不再另列。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构件成品件(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所有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中。《补充规定》规定:3.混凝土工程项目(2)现场预制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不应包括构件的模板工作内容,构件模板根据相关工程《计算规范》附录的规定,以措施项目单独列项。现行山西省《计价依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预算定额中,混凝土的浇捣和模板的安、拆工序难以分开的现场预制构件,可将该构件模板的工作内容,列入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内,但必须在项目特征中描述。工厂预制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构件模板的工作内容应包括在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内,但必须在项目特征中描述。外购的混凝土商品构件,其模板的工作内容应包括在构件的清单项目内。《计价规范》还规定:4.2.9金属结构构件按成品编制项目,构件成品价应计入综合单价中,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4.2.10门窗(橱窗除外)按成品编制项目,门窗成品价应计入综合单价中。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第三节措施项目《计价规范》规定: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4.3.2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计量规范》规定:4.3.1措施项目中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本规范4.2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执行。4.3.2项目措施中仅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未列出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本规范附录S措施项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确定。《补充规定》规定:(二)措施项目清单根据现行山西省《计价依据》费用定额的规定,措施项目分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凡在《计算规范》中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并要求按单价项目计价的措施项目,应按下列规定:1.能够根据相关工程《计算规范》的要求,准确描述项目特征和计算清单项目工程量的技术措施项目,应根据相关工程《计算规范》相应附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规定,在《计价规范》附录“F.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列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2.不能按照相关工程《计算规范》准确描述项目特征或准确计算工程量的,按下列原则处理:(1)能准确描述项目特征,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的技术措施项目,可提出暂估量,根据相关工程《计算规范》相应附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在《计价规范》附录“F.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列项,并在编制说明中注明。办理结算时,按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乘以中标的综合单价计算。(2)能够计算工程量,但不能准确描述项目特征或者既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也不能准确描述项目特征的技术措施项目,应根据相关工程《计算规范》相应附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改以“项”为单位,在《计价规范》附录“F.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列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第四节其他项目《计价规范》规定:4.4.1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2.0.18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工程量清单的编制2.0.19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2.0.20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2.0.21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计价规范》关于暂列金额的规定:4.4.2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补充规定》规定:(三)其他项目清单1.暂列金额招标人应当在《计价规范》附录“G.1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列出暂列金额,并在附录“G.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的备注栏内,列出暂列金额的费用项目组成。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计价规范》关于暂估价的规定:4.4.3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补充规定》规定:(三)其他项目清单2.暂估价材料的暂估价应当根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或者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入本规定三·(三)“G.3.1材料暂估单价明细表”中,并说明规费的计取基价。暂估价材料属于材料指导价品种以内的,以计价定额取定价为计取规费的基价;属于指导价品种以外的,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定计取规费的基价。专业工程的暂估价应当分不同专业按照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应当在《计价规范》附录“G.1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列出项目并在本规定三·(三)“G.4.1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表”中,明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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