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法律制度概况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占有、使用、收益、分配)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财产法的两个支柱分别是物权法和债权法,其中,物权法属于财产的归属法,债权法则属于财产的流转法物的概念和种类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物的概念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1、有体物我国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权利、行为、智慧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均不是物权法上的物,因而不属物权客体。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如以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质权可支配性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因其不具有交易价值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前者如太阳、月亮、星星等,后者如汽车尾气在人的身体之外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不过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物的种类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是指可自由进入市场流通之物,绝大多数动产以及不动产中的房屋均属于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被法律限制市场流通之物,如文物、黄金、药品等;禁止流通物则是法律禁止流通之物。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动产和不动产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主要在于:物权变动的要求有别。动产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确定诉讼管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可替代物:书、粮食;不可替代物:齐白石的画区分的意义在于: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消费物是指依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之物,如粮食、金钱等非消费物:如工具等,洗衣机,冰箱区分的意义在于:消费物不可能在使用了之后,又原封不动的归还原来的所有者;消费物的使用权人一般是所有权人;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费物转移占有即转移所有权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主物与从物相对于起主要效用的物(主物)而言,该辅助物为从物,如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后箱中的备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于与主物一致原物与孳息物权的概念与种类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点:支配性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债权则属于请求权,其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债权则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双重买卖,两项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绝对性物权的种类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所有权物权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针对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针对物的交换价值而设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一般存在于不动产之上,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原则上亦已不动产为客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质权与留置权则只能以动产为客体,不得设于不动产之上。独立物权与从物权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公示的含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公示的效力物权移转效力物权推定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公信效力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型态物权变动的含义物权变动的形态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形态物权的取得又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物权变动的原因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债权行为;物权行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三类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当时不需登记,但再次处置时需要登记)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含义物权行为的特点法律效果处分权物权行为使得物权发生变动,故出让人需要对标的物具有处分权。无处分权而转让他人物权,称无权处分。无权处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真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后变得有效,否则,该无权处分行为将归于无效。兼容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现实交付交付替代简易交付: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占有改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用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登记错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若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厉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所有权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所谓全面支配,可简化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有权的类型(一)所有权的法定分类国家所有权(一切矿藏都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共有共有的形态: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形态的推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共有的一般效力对外债权债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共同共有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家庭承包财产;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亦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在共同共有外部关系上,物之处分权须征得全体一致同意,共有人之间若是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一般情况下,此转让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依无权处分的基本规则,其有效性取决于其他共有人追认与否。只要有任何一位共有人拒绝追认,该无权处分行为即无效,受让人不能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权;若所有其他共同人均表示追认,则无权处分转化为有权处分,转让行为有效,受让人取得共有物所有权,在其他共有人未表示是否追认之前,无权处分行为既非有效,也非无效,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效力待定的只是无权处分行为,与第三人签订的共有物买卖合同有效如果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即便是其他共有人表示反对,亦不影响转让行为的有效性。其他共有人将因擅自转让共有物的行为而失去共有物,为了获得法律救济,其他共有人应有权向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管理费用的负担,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按份共有物的处分按份额的2/3以上的多数当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动产善意取得:法律效果:直接法律效果——所有权发生转移。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相应地,真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失去,间接法律效果——赔偿请求权。真权利人的利益虽然让位于善意受让人而失去所有权,但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不动产善意取得:除非出现两种情形之一,否则受让人可主张适用善意取得:受让人能够从登记簿中得知,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人很可能不正确,即登记簿中存在异议登记;第二,登记簿记载转让人为权利人,但受让人明知存在登记错误,转让人其实并非真正的所有权人善意取得不动产,不消除不动产上其他已登记之物权,此与动产不同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概述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创设取得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须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其他用地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移转取得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该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关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让与禁止的情形: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规定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其他禁止情形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无偿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科教文卫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或批准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