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国际反倾销规则浅析摘要近年来,世界反倾销浪潮不断高涨,中国产品在国外遭受反倾销的案件不断增多。由于我国以丰富自然资源和低廉劳动力的优势在国际贸易中常以价格取胜,再加上一直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长期的贸易交往中,常受到反倾销投诉。从1979年欧共体对中国出口的糖精发起的首例调查开始以来到上个世纪末,外国对华产品提起的倾销案件已达250余起,影响中国数百亿美元的出口。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国外对我国产品提起的反倾销有递增的趋势,美国与欧盟这两个在WTO举足轻重的贸易体,更是将中国作为反倾销诉讼的重要对象国。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后,反倾销这种“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已成为一些国家实施歧视性贸易壁垒的重要形式,笔者对WTO机制下的反倾销的概念,我国目前被控倾销的现状,国外反倾销对我国的危害作了分析。针对我国厂商对国际反倾销法规的不熟悉以及反倾销抗辩意识的淡漠,不仅导致我国企业常被处以不公正的判决,受到高额反倾销税的制裁,而且破坏中国贸易形象。本文从多个方面探讨我国企业如何应对国际反倾销诉讼,如何在反倾销规则中寻求平衡和出路。[关键词]反倾销WTO中国企业应对措施目录导言(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二)现有文献综述(三)研究方法描述一、反倾销的一般理论二、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反倾销问题的联系三、中国企业反倾销抗辩案例分析四、WTO规则与我国反倾销诉讼的现状结语参考文献谢词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国际反倾销规则浅析导言(一)选题背景和意义2002年中国进入WTO,随之而来的是世界贸易竞争的加剧和国内企业真正开始面对的国际反倾销规则。在我国加入WTO之前,国内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主要受制于进口国对我国出口商品的配额、许可证等直接数量限制,而我国加入WTO之后,反倾销这种“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更成为进口国歧视性贸易壁垒的重要形式。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反倾销活动的主要对象便是亚洲国家:韩国、日本、印度、泰国、印尼、越南、菲律宾、中国大陆、中国台湾等,都在西方国家反倾销活动中蒙受巨大损失。我国是后发并超越韩、日的最大受害国。迄今为止,我国出口产品已受到近40个国家和地区共426起反倾销调查,涉及产品4500多种,居全球首位,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可以说研究反倾销与中国企业的应对措施已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我国企业被控反倾销的现状十分令人担心,资料显示截止至2005年底,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针对中国发起了600多宗出口产品的反倾销、保障措施及特别调查,我国约有71%的企业和39%的产品不同程度地受到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损失惨重。而最近两年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反倾销活动更是对我国各个行业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大大减慢了国内企业的发展也间接限制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只有解决了反倾销问题中国和中国企业才能真正适应WTO的大环境,所以研究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国际反倾销规则已经刻不容缓。(二)现有文献综述现有的对中国企业反倾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中国的几个重要产业如何应对国际反倾销问题:郭羽诞的《反倾销与中国产业安全》一书中详细阐述了中国防治反倾销的手段和措施。他主要研究了几个重要产业如何应对国际反倾销问题以及应对国际反倾销的中国产业安全预警机制的构建。但是对于后者他只是粗略一提,并没有具体到细节。而刘勇的《WTO〈反倾销协定〉研究》一书则主要从WTO《协定》方面提出了如何从法律方面解决中国企业反倾销问题,以及从经济学说方面阐述了反倾销的认定和解决案例。还有比如沈木珠的《国际反倾销中的中国策略》、徐宝峰的《出口企业如何应对国外反倾销》等等众多学者专家对反倾销问题都提出过研究,但大多都围绕行业和法条修订方面展开,极少从企业出发,要知道企业和行业有很大的区别,行业指的是同类企业的总称,而企业则是单独到每个不同的个体。我认为:从行业出发研究由于选择范围太广,很难涉及到问题的真正核心,而从法条出发则受到中国国情现状的影响收效太慢。这就是为什么给出了那么多解决反倾销问题的答案后,反倾销问题依旧严重不见好转的原因而在国外的反倾销文献中欧美经济大国对反倾销的研究也都比较深入,其中《WTO反倾销协定》几乎囊括了所有WTO的反倾销行为概述及解释。其他包括:JohnH.Jackson的《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ConstitutionandJurisprudence,RoyalInstituteofInternationalAffairs》一书、SeeJulioLacarte-MuroandPetinaGrppah的《DevelopingCountriesandtheWTOLegalandDisputeSettlemnetSystem:AViewfromthebench,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一书及许多外国学者都对反倾销有很深的研究。(三)研究方法描述1.案例对比研究方法本文着重从实例方面反映了中国企业在已经发生的反倾销案例中所用的应对方法,并通过与国外反倾销案例的比较,试图寻找一种更适合中国企业应用的应对反倾销起诉的方法。2.历史分析的方法本文以历史和现实并重,在分析以往各国反倾销案例的基础上找出规律和惯性,并试图将其引用到中国企业上。寻找符合中国国情、市场规则、等等条件下的企业反倾销抗辩新方法。一、反倾销的一般理论:倾销与反倾销(一)倾销的定义“倾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灭进口国的竞争对手,进而图谋垄断进口国市场。作为法律上的名词,《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这样定义倾销的: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经济学家根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倾销分成三类: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连续性倾销。对于第一种,不必介意。对于第二种,各国是一致反对。因为这是超贸易保护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应予惩罚。对于第三种持续性的倾销,有人认为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迫转产,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却可以长期获利,此消彼长,无须抵制。有一部分专家却认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采取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全球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生产商为了扩大或保持生产规模,在维持国内高价水平的情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市场进行长期性的倾销。这种倾销会造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据反倾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统计,1980—1986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发起的767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而绝大部分为长期或连续性倾销。因此,我们下面讨论的反倾销指的就是反长期或连续性倾销。(二)倾销的构成倾销的含义。根据GATT1994第6条的规定,所谓倾销就是指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是否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第一,来自外国的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本国市场销售。所谓正常价值一般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时的国内销售价格;第二,倾销对本国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实质损害,或形成了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实质阻碍某项新兴工业的建立;第三,外国商品的低价倾销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两者之间必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任何进口方在决定对倾销的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时,必须以充分的证据证明倾销进口商品与进口方工业损害之间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如果相关国内工业只是由于自身的技术、设备、工艺、信誉等原因而造成产品积压或生产下降,则这些损害则与倾销之商品无因果关系,因而也就不能对倾销的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三)倾销与反倾销的含义倾销的概念早在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就有论述,最早有关倾销的讨论普遍认为是始于1884年英国议会关于关税的辩论。当时,倾销还没被看做是国际贸易范畴的竞争手段,而只是普遍意义上的价格范畴,分为国内倾销和国外倾销。国内倾销指的是企业清算或清仓甩卖时低价出售商品的行为,是当时较常见的贸易手段。国外倾销则接近于今天倾销的定义,指的是以低价将国内有限市场无法容纳的商品销售到国外市场的行为。20世纪初,美国学者雅各布瓦伊纳倾销这样论述的:倾销是同一商品在不同市场之间的一种价格歧视。目前国际贸易中的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的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挤进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修订的“反倾销协议”中第二条对倾销的概念是这样定义的:“如果一个产品经过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旨在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家,该产品就被确定为倾销”。具体地说就是,“正常价值”是企业在其国内市场“通常贸易过程”中确定的价格。如果长期(通常为一年)以低于平均成本的总和(总成本即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加上销售、一般开支及管理成本的总和)的价格销售大量产品,则不视为通常贸易。如果国内的市场销售太小以至于不能进行价格比较,第三国市场最高可比价格或出口商预计的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额、管理、销售及其它费用可被用来确定正常价值(即所谓结构价值)。如果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在调查机构看来由于交易各方间的连带关系使出口价格不可靠,则出口价格也可以是“结构的”。这应当依据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的购买人的价格,或者,如果未转售给独立的购买人,则以“调查机构可确定的合理基础”为依据。另外,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必须在同一贸易水平上(通常为出厂价),并尽可能在同一时间进行,还要考虑到各因素的差异,诸如各种限制和销售条件数量、物理特性及有关成本的不同。而且,在调查中可以让出口商至少60天时间调整其出口价格以便反映调查期间汇率的不断变化。反倾销是一种贸易政策措施,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反倾销旨在使本国的产品及其生产不会遭到进口产品的侵害而采取的一种贸易保护手段。反倾销行动只有在已表明该倾销对国内进口竞争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害或重大损害威胁时才能采取。损害的确定必须以明确的证据为基础,并且必须对倾销进口量、倾销进口对国内市场价格的影响以及对同类商品的国内生产者的冲击进行客观的调查。倾销进口的大幅度增加,无论是绝对量还是相对进口国生产或消费量的增长,都是确定损害的必要条件。对于何谓“大幅度”一词在观点上的差异可能会通过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但这种可能性将受到制约,因为专家小组在其否决国内调查机构做出的实质决定的能力上也受到制约。至于损害则必须是经过调查查明是由于倾销造成的,这种必要的因果关系必须建立在“调查机构掌握的所有有关证据”的基础上,也必须考虑到任何其他可知并同时损害着国内产业的因素,不能只归因于倾销进口。反倾销在经济学上的理论依据是倾销带有排挤竞争对手,给竞争对手带来产业损害的负作用。反倾销在法律上的依据是公平竞争法(反托拉斯法)中的反对价格歧视原则,即价格制定的基础是成本,企业不能不顾成本而以不同市场不同客户制定不同的价格政策。一国反倾销政策在经济上的平衡点,是应考虑一项反倾销措施究竟消费者失去的利益大于还是小于相关产业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来说,反倾销措施包括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反倾销措施专指当一国进口产品被判定为倾销后,缔约国为了抵消或防止反倾销,采取对倾销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额的反倾销措施。倾销差额则指进口价格与国内正常价值相比较所产生的价格差额,如果比较下来这个差额为50%,则可对该进口产品征收50%以下的反倾销税。广义的反倾销措施则涉及许多方面,包括一国反倾销方面的立法执行机构的确立以及反倾销案件的调查提起、裁定、临时反倾销措施、最终反倾销税的执行或价格承诺执行、公告、案件复审、争议调解或裁决等一系列措施。各国通常采用的反倾销制裁措施主要有中止协议、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规避措施等。所以反倾销最初只是以保护国内产业不会遭到破坏为目的的,并不普遍采用,只有当国外产品有意破坏本国市场和生产时,才能采取这种措施。如美国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