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包虫病外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挽救包虫病患者的生命,提高生活质量,由国家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在包虫病防治项目地区对符合外科治疗条件的包虫病患者提供外科医疗救助。为了保证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机构和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包虫病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对外科治疗病人严格筛查,积极进行治疗救助,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第三条对符合外科治疗救助条件的包虫病患者,通过治疗,争取达到治愈,明显改善临床症状,基本恢复或部分恢复劳动能力,提高生活质量。第二章外科治疗定点医院的确定为确保包虫病病人外科治疗的质量和安全,各地应选择安排定点医院开展外科治疗救助工作。第一条定点医院条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医院资质与资格。1.地州级以上医院或二级以上综合医院;2.具有上腹部手术治疗资质,具备包虫病外科治疗经验。应具备实施囊型包虫病手术100例,和实施解剖性肝切除(含2泡型包虫病例)手术30例以上;3.近两年未发生过上腹部手术(含包虫病)三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技术人员。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科医师,并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外科医师和麻醉医师,以及配合手术的相关护理人员队伍;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内科医师。手术医生需经过包虫手术治疗的国家级培训。(三)设施与设备条件。1.符合上腹部手术要求的手术室;2.符合要求的外科病房及重症监护室或抢救室;3.具备开展上腹部外科的器械;4.具备B超和X线检查设备;5.具备血液生化仪、酶标仪;6.具备呼吸机、麻醉机、心电监护仪;7.有安全可靠的临床用血来源。第二条定点医院的确定和撤消。(一)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满足外科工作量需要、合理布局、方便患者、利于管理的原则,选择辖区内1—2家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推荐。(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省包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专3家技术指导小组对推荐的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评估。(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技术指导小组的评估意见,确定定点医院的布局与数量,确认定点医院。(四)省、地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管,组织专家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定点医院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定点医院应及时撤消。第三章外科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和审批第一条申请外科治疗救助的患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包虫病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中药物治疗无效,或药物使用禁忌,或泡型包虫病病人。(二)有手术指征。(三)包虫病项目县的户籍居民。(四)生活贫困,经济收入低于当地乡(镇)平均收入水平。第二条外科治疗救助对象筛选与审批。(一)患者本人向当地县(市、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外科治疗救助申请表、交验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提交本人近期照片、所在村村委会对申请人身份和经济状况的证明。(二)当地县(市、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包虫病登记册等资料和《包虫病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对4提出申请的患者进行初步筛选,筛选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造册,并上报地州级定点医院。(三)当地定点医院负责对本地经过筛选的对象进行临床检测和诊断。定点医院不能明确诊断者,可邀请省级包虫病外科治疗救助专家技术指导小组的专家会诊。(四)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患者的个人资料、证明材料和定点医院的诊断结果等作进一步审核,符合条件者,应向定点医院和患者出具相关证明,作为住院外科治疗救助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向患者作好解释工作。(五)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审批同意的包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的患者名单上报,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将汇总结果报卫生部。第四章外科治疗住院管理第一条患者持地州级以上包虫病外科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入院手续。第二条定点医院在患者办理入院手续前,向患者或家属说明有关政策和事项,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办理入院手续。第三条根据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参照本省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和基本用药目录,原则上应用常规检查和使用甲类药),实行“住院一日清单”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5第四条不属于包虫病外科治疗救助范围的疾病,超范围的检查和用药,事先须告知患者,征得其同意并签字,其费用全部由患者自行负担。第五条治疗期间出现意外情况或严重并发症,要及时请省级包虫病外科治疗救助专家技术指导小组会诊。第六条患者出院时,主管医生应认真交待出院后的注意事项。第五章救助经费使用及管理第一条对包虫病外科治疗给予救助,救助标准由省级卫生、财政部门制定,中央财政2007年按每人6000元的标准安排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执行。第二条地州级卫生部门组织专家组按照《包虫病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对每例外科治疗救助患者治疗的方案及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等进行审核,并上报、审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最终审定。按照省级卫生部门审定的费用和补助金额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定点医院。第三条包虫病外科治疗救助补助经费要严格执行本省制定的补助标准,实际治疗费用在补助标准以内的,实报实销。包虫病人的治疗要严格执行《包虫病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保证治疗质量,同时要厉行节约,杜绝不合理费用发生。6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包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第五条在审核治疗方案和治疗费用时发现方案、费用不合理的,其不合理的费用由定点医院承担,已报账的,应予以扣回,不得转嫁给患者。第六条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张榜公布等形式,公示享受包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的人员名单,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第六章资料管理第一条定点医院必须妥善保存每一例享受包虫病外科治疗救助患者的诊断结果、检验检查凭证、病历、医嘱、病程记录等病案资料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明,以备查验。要完善相关登记资料,实行计算机管理。第二条地州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包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资料进行汇总,并逐级上报。第七章组织管理第一条根据卫生部、财政部项目管理方案,项目省卫生、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包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计划。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第二条建立行政管理机制。地州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包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日常工作由各7级包虫病防治项目办公室负责。省、市、县卫生行政、业务部门要明确职责,建立办事规则、办事程序等各项规章制度。第三条开展医疗质量监督。省、地州(市)分别成立包虫病外科治疗救助专家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拟订技术方案、对定点医院进行评估、培训业务技术骨干、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和处理、对定点医院确诊的包虫病进行抽查(核实诊断)和进行医疗质量监督。第四条增强透明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控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包虫病外科治疗救助的政策,使群众和患者了解相关政策和办事程序。第五条提供优质服务。各级疾控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和单位通力合作,做好外科治疗救助对象的组织发动工作,各定点医院要加强与项目县、乡卫生院的沟通与联系,县(市、旗、区)卫生部门要加强组织与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安排病人检查和治疗,力求方便患者,减少患者的负担。第六条建立定期督查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明查暗访工作,进村入户与救助对象面对面访问核实,并深入定点医院抽查等,地州(市)级组织抽查数不少于救助治疗数的20%、省级组织抽查数不少于救助治疗数的10%。核查情况须登记在案。发现服务不完善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发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必须严格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8的责任,并通报批评。第七条加强情况交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包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专题报告。第八条各项目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卫生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