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自2008-1-1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2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4—2007,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3.2、4.3.3、4.3.4、5.2.2、5.3.1、6.6.1、6.6.4(1)、6.7.2(8)、6.7.3、6.7.6、6.8.4(4)、6.9.3、6.10.2、6.10.3、6.10.4、6.10.5、6.11.4(1)、6.12.1、6.13.1、6.13.3、9.0.5、10.3.6、10.4.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四月十三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在主编部门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和公安部的组织下,由主编单位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和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会同各参编单位,并在有关钢铁冶金企业、设计研究单位、公安消防部门等的协助下编制而成。2本规范的制定,遵照国家有关的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钢铁冶金企业建筑防火设计经验、有关消防科研成果和钢铁冶金企业火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本规范共10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总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工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电气以及3个附录。本规范正文中以黑体字(本网采用蓝色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往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国家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邮政编码:10017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3参编单位: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上海宝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鞍钢集团设计研究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主要起草人:陆波李刚进阎鸿鑫张道坚潘国友蔡令放刘东海高少青蔡承祐高海建卢少龙谈健芳丁国锋李龙珍经建生厉剑郭树林郭益民李彦军唐葆华目次1总则2术语3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4总平面布置44.1一般规定4.2防火间距4.3管线布置5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5.1安全疏散5.2建筑构造5.3建(构)筑物防爆6工艺系统6.1采矿和选矿6.2综合原料场6.3焦化6.4耐火材料和冶金石灰6.5烧结和球团6.6炼铁6.7炼钢6.8铁合金6.9热轧及热加工6.10冷轧及冷加工6.11金属加工与检化验6.12液压润滑系统6.13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设施6.14其他辅助设施5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1一般规定8.2室内和室外消防给水8.3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8.4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箱8.5消防排水9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10电气10.1消防供配电10.2变(配)电系统10.3电缆和电缆敷设10.4防雷和防静电10.5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附录A钢铁冶金企业火灾探测器选型举例和电缆区域火灾报警系统设计附录B钢铁冶金企业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附录C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划分举例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总则61.0.1为了防止和减少钢铁冶金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内加工、贮存、分发、使用炸药或爆破器材的场所。1.0.3钢铁冶金企业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实际,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二个及以上工艺厂区的钢铁冶金企业宜统一消防规划、统一防火设计。1.0.5钢铁冶金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主厂房mainworkshop包容主要生产工艺设备的厂房,如:炼钢主厂房、热轧主厂房等。2.0.2工艺厂区processplant相对独立的生产单元区域,如炼钢厂、自备电厂等。2.0.3主电室mainelectricalroom轧钢车间内,安装轧钢主电机、变流装置、变(配)电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的建筑。2.0.4主控楼(室)maincontrolbuilding除轧钢车间外,设有自动化控制设备、变(配)电设备等的建筑。2.0.5总降压变电所generalstep-downtransformersubstation7钢铁冶金企业内单独设置,对外从电力系统受电,经变压器降低电压后,向全厂供、配电的场所。2.0.6区域变电所areatransformersubstation钢铁冶金企业在用电负荷比较集中的区域内设置的变电所。2.0.7硐室chamber在地下矿井内各生产部位开凿的独立空间。3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3.0.1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3.0.2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及其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3.0.3单层丁、戊类主厂房的承重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或生产时辐射热温度高于200℃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3.0.4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0.5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电缆夹层采用钢结构时,应对各建筑构件进行防火保护,并应达到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3.0.6当干煤棚或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煤堆设计高度及以上1.5m范围内的钢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81.00h。3.0.7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上电缆夹层不应大于1000m2,地下室不应大于500m2;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扩大1.0倍。2主厂房符合本规范第3.0.3条和第5.2.5条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面积不限。3受煤坑的防火分区不应大于3000m2。4其他建筑物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3.0.8室内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要求。4总平面布置4.1一般规定4.1.1在进行厂区规划时,应同时进行消防规划,并应根据企业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交通、水源等条件,合理布置。4.1.2贮存或使用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明火或散发火花以及产生大量烟气、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宜布置在厂区边缘或主要生产车间、职工生活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1.3矿山厂区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矿井井口和平硐口必须置于安全地带。2地下矿井的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井口地面应平整通达。93地下矿井井口周围200.0m内不应布置易燃易爆物品堆场及仓库,距井口20.0m内不应布置锻造、铆焊等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工序;木材堆场、有自燃火灾危险的排土场、炉渣场应布置在进风井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距进风井口距离不应小于80.0m;丁类建(构)筑物(井架、提升机房、井塔除外)距井口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0m。4.1.4带式输送机通廊与高压线交叉或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的有关规定。4.1.5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1生产或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厂房、仓库、储罐区及堆场等的绿化,应选择难燃树种或水分大、油脂及蜡质少的常绿树种。2可燃液体储罐(区)的防火堤内不宜绿化,如必须绿化时,应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0mm且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草皮。3厂区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不应在室外消火栓及水泵结合器四周1.0m以内种植乔木、灌木、花卉及绿篱。4液化烃储罐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4.1.6企业消防站宜独立建造,且距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距离不宜小于200.0m,并应布置在交通方便、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主要道路边。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出入口应分开布置。2消防车库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且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并距道路最近边缘线不宜小于10.0m。104.1.7钢铁冶金企业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当与生产、生活道路合用时,应满足消防车道的要求。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4.2防火间距4.2.1钢铁冶金企业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4.2.2浮选药剂库、油脂库距进风井、通风井扩散器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表4.2.2浮选药剂库、油脂库距进风井、通风井扩散器的防火间距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或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表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或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火间距114.2.4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表4.2.4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注:1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2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本表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124.2.5煤气柜区四周应设置围墙,当总容积小于等于200000m3时,柜体外壁与围墙的间距不宜小于15.0m;当总容积大于200000m3时,不宜小于18.0m。4.2.6容积不超过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和容积不超过50m3的氧气储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4.2.7烧结厂的主厂房与电气楼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不应小于6.0m。4.2.8为同一厂房输入(出)物料的二个及以上的带式输送机通廊之间或与其他厂房、仓库等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为不同厂房输入(出)物料的二个及以上的带式输送机通廊之间或与其他厂房、仓库等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4.2.9露天布置的可燃气体与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净距,氧气固定容积储罐与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净距及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和检修的要求,且不宜小于2.0m。4.2.10露天布置的液氧储罐与不可燃的液化气体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可燃的液化气体储罐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和检修的要求,且不宜小于2.0m。4.2.11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但距氧气槽车停放场13地的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4.2.12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站的布置及站内(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