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家(地区)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大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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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伦理守则本守则于1996年8月由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会员大会通过,1997年1月施行序言社会工作专业的首要使命在促进人类的福祉.协助人类满足其基本人性需求,尤其关注于弱势群体、受压迫者及贫穷者的需求和增强其力量。社会工作的历史传统和形象定位皆着重于促进社会中的个人的福祉和社会福祉。社会工作的基础就是关注那些产生、影响和引发生活问题的环境力量。社会工作者协同或代表案主来促进社会正义和社会变迁。“案主”概指那些个人、家庭、团体、组织和社区。社会工作者要敏感于文化及种族的多元性,并致力于终结歧视、压迫、贫穷及其他形的社会不公正。这些活动的形式包括:直接的实务工作、社区组织、督导、咨询、行政、倡导、社会政治行动、政策发展和执行、教育、研究与评估。社会工作者寻求增进人们表达自我需求的能力,同时也追求促使组织、社区和其他社会机构对个人需求与社会问题的回应。社会工作专业的使命立足于一整套核心价值。这些贯穿于社会工作专业历的、为社会工作者所信奉的核心价值,是社会工作独特的目标与发展前的基础:.服务.社会公正.个人尊严与价值.人际关系的重要.正直.能力这些核心价值的组合反映了社会工作专业的独特性,核心价值和由此衍生出的原则必须配合不同的人类社会环境及其复杂性而定。NASW伦理守则的目的专业伦理是社会工作的核心,专业有义务说明它的基本价值、伦理原则和伦理标准。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的伦理守则阐述这些价值、原则与标准,以指引社会工作者的行为。这个守则与所有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均有关,不因他们的专业功能、工作机构或服务对象不同而产生差异。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的六个主要目的:1.守则确定社会工作的使命所立足的核心价值。2.守则概括了广泛的伦理原则,以反映专的核心价值,并建立一套指导社会工作实务的伦理标准。3.守则帮助社会工作者在专业职责相冲突或产生伦理疑惑时作为相关思考的依据。4.守则提供给社会大众了解社会工作专业责任的伦理标准。5.守则增进新进实务社会工作者的社会化,使其了解社会工作的使命、价值、伦理原则和伦理标准。6.守则阐明了社会工作专业自身的标准,得以评估社会工作者是否有违反职业伦理的行为。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有标准的程序来裁定对其会员的投诉。在签署这份守则时,社会工作者被要求配合其实施,参与NASW的裁定过程,并遵守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的任何纪律、规则和制裁。当伦理议题发生时,守则提供一整套价值、原则和标准以指引作出决定和行为。它不是提供一套社会工作者在所有情景下如何行为的规范。守则在应用于特定情景时,必须考虑其背景及守则价值、原则和标准间产生冲突的可能性。伦理的职责源于所有的人际关系,包括个人、家庭、社会、专业的关系。此外,当价值、原则和标准相冲突时,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并未区别何者是最重要的或何者应加权。当价值、伦理原则和伦理标准冲突时,社会工作者之间对于优先顺序的排列,可能会存在着合理的分歧。在特定情景下的伦理抉择必须依靠个别社会工作者的充分判断,同时也应考虑专业的伦理标准在同辈的审查过程中将会如何被判断。伦理抉择是一个过程。在社会工作的许多案例中,复杂的伦理议题无法用简单的答案去解决。社会工作者应详加考虑守则中与任何适当的伦理抉择情景有关的所有价值、原则和标准。社会工作者的抉择和行为都必须与本守则的精神与文字相一致。除了守则外,还有许多有利于伦理思考的信息来源。社会工作者一般应思考伦理理论和原则、社会工作理论和研究、法律、规则、机构政策及其他相关的伦理守则等,并认识到在许多伦理原则中,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的伦理守则是社会工作者最首要的伦理守则来源。社会工作者也应觉察到案主的个人价值、文化和宗教信仰,以及实务工作者的个人价值、文化和宗教信仰对伦理抉择的影响。社会工作者应觉察到任何个人与专业价值的冲突,并负责任地加以处理。当面对伦理的两难时,为寻求更多的指导,社会工作者应参考专业伦理和伦理抉择的相关文献,寻找合适的咨询等。这些咨询顾问包括:机构内或社会工作组织的伦理委员会、管理机构、有学识的同事、督导或法律咨询。当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职责与机构政策、相关法律或规定冲突时,社会工作者应以符合本守则的价值、原则和标准的姿态,尽责地致力于解决冲突。如果尚无可能合理地解决冲突,社会工作者应在做决定前寻求适当的咨询。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被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及个人、机构、组织和单位采用或作为参考构架。(例如:执照和管理委员会、专业责任险的提供者、法院、董(理)事会、政府机构和其他专业团体等)违反本守则的标准并不自动表示应承担法律责任或违法,只有经过法律与司法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有违反本守则之嫌者应先经过同辈审查程序,这个程序通常和法律或行政流程是分开的,也与法律审查或诉讼程序区分,以容许专业本身来咨询及规范自己的成员。伦理守则并不能保证伦理的行为。而且,伦理守则也不能解决所有的伦理议题和争议,或涵盖在道德范围内作出负责任决定的所有复杂层面。更进一步说,伦理守则所阐述的价值、伦理原则和标准,仅供专业人员参考并判断其行动。社会工作者的伦理行为源于他们个人对投入伦理实务工作的承诺。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反映了所有社会工作者对专业价值信守的承诺。一个品格高尚、明辨善恶、真诚的、寻求可靠的伦理抉择的人,必定会善用这些原则与标准。伦理原则以下广泛的伦理原则是立足于对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服务,社会正义,个人的尊严与价值,人际关系的重要性,正直和能力。这些原则设定了所有的社会工作者都应追寻的理想。价值一:服务伦理原则:社会上作者最首要的目标就是帮助有需要的人们,并致力于社会问题的解决。社会工作者应超越个人利益来提供对他人的服务。社会工作者依其专业知识、价值和技术来协助有需要的人们,并致力于社会问题的解决。社会工作者被鼓励在不期望相当经济回报下,自愿地奉献他们部分的专业技能(免费的服务)。价值二:社会公正伦理原则:社会工作者要挑战社会的不公正社会工作者追求社会变迁,尤其要协同和代表弱势、受压迫之个人和团体。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变迁方面首要的努力应着重于:贫穷、失业、歧视及其他形态的社会不公正。这些活动寻求增加对压迫、文化和种族多元性的敏感度和知识。社会工作者致力于确保服务对象能够获得必要的信息、服务、资源、平等的机会,以及在全民决策上有意义的参与。价值三:个人的尊严与价值伦理原则:社会工作者尊重个人与生俱来的尊严与价值社会工作者以一种关怀与尊重的态度对待每个人,关注个别差异和文化及种族的多样性。社会工作者促进案主对社会负责的自我决定。社会工作者追求促进案主表达他们自我的需求和改变的能力和机会。社会工作者认识到自己对案主以及广大社会的双重责任。他们寻求能够在符合专业的价值、伦理原则和伦理标准下,实践社会责任,以解决案主利益和广大社会利益间的冲突。价值四:人际关系的重要性伦理原则:社会工作者应认识到人际关系的核心重要性社会工作者了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改变的重要工具。社会工作者在助人过程中扮演案主的伙伴角色。社会工作者在有目的的努力之下尝试去增强人际关系,以增强、恢复、维持和促进个人、家庭、社会团体、组织和社区的福祉。价值五:正直伦理原则:社会工作者的行为应是值得信赖的社会工作者要始终清醒地意识到专业的使命、价值、伦理原则和伦理标准,并能付之于实践。社会工作者以真诚和负责的行为,去履行其所属组织实践符合伦理的实务工作。价值六:能力伦理原则:社会工作者应在自己专业能力的范围内执行业务,并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社会工作者应持续地致力于增加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并运用于实务工作中,社会工作者应鼓舞自己对专业的知识基础有所贡献。伦理标准以下的伦理标准与所有的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活动均有关系。这些标准关注的是:(1)社会工作者对案主的伦理责任;(2)社会工作者对同事的伦理责任;(3)社会工作者在实务机构的伦理责任;(4)社会工作者作为专业人员的伦理责任;(5)社会工作者对社会工作专业的伦理责任;以及(6)社会工作者对广大社会的伦理责任。以下这些标准,有的在专业行为的指引上具有强制性,有的则是被期望去做的。具有强制性的每项标准,其尺度是由那些负责处理违反伦理事件的人员所做的专业判断来把握。一、社会工作者对案主的伦理责任1.01对案主的承诺社会工作者的首要责任是促进案主的福祉。一般而言,案主的利益是最优先的。但是,社会工作者对广大社会或特定法律的责任,也可能在某些情形下会取代对案主的承诺,而案主也应被这样告知。(例如:社会工作者被法律要求通报案主虐待小孩,或曾威胁要伤害自己或他人。)1.02自决社会工作者尊重且促进案主的自决权,并协助案主尽力确认和澄清他们的目标。在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判断下,当案主的行动或潜在行动具有严重的、可预见的和立即的危险会伤害自己或他人时,社会工作者可以限制案主的自决权。1.03告知后同意(a)社会工作者只应在获得案主适当而有效的告知后同意的专业关系范围内来提供服务,必须以清楚和易懂的语言告知案主:服务的目标,服务中有关的风险,由于第三者付费规定而产生的服务限制,相关的费用,合理的选择方案,案主可以拒绝或撤回同意的权利,同意的时间范围等。社会工作者应给案主提问的机会。(b)如果察主不识字或对实务机构内所使用的基本语言难以理解,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以确保案主的理解。这可能包括:提供案主详细的口头说明.或尽可能安排合格的翻译人员。(c)如果案主缺乏告知后同意的能力,社会工作者应寻求适当的第三者的同意,并以案主所能理解的程度告知案主,以保护案主的利益。在这种情形下,社会工作者应确认所找的第三者是符合案主的期望和利益的。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必要的步骤增强这些案主提供告知后同意的能力。(d)如果案主属于非自愿的个案,社会工作者应提供下列信息给案主,包括服务的本质和内容、案主拒绝服务的权利范围。(e)如果社会工作者借由电子媒体(如:电脑、电话、广播和电视)提供服务,应告知服务接受者这类服务的限制和风险。(f)社会工作者应在录音、录像或允许第三者旁观之前,得到案主的告知后同意。1.04能力(a)社会工作者应仅在自己所受的教育、训练、执照、证书,所受的咨询或被督导的经验,及相关专业经验的范围内提供服务和展现自己。(b)当社会工作者要在独立的领域提供服务,或使用新的介入技术或取向,应在相当的研习、训练、咨询或接受具备该介入技术或取向的专家督导下才可施行。(c)在普遍认同的标准尚未建立的新兴实务工作领域中,社会工作者应谨慎地判断,并采取负责的步骤(包括:适当的教育、研究、训练、咨询和督导),以确保能胜任这一工作,并能保护案主免受伤害。1.05文化能力与社会多元(a)社会工作者必须了解文化及其对人类行为和社会的功能,并认识到存在于所有文化中的力量。(b)社会工作者应具备对案主文化背景的知识基础,并在提供服务时能展现对案主文化的敏感度,也要能分辨不同人群和文化群体间的差异。(c)社会工作者应通过教育并致力于了解社会多元化的本质,以及关于民族、种族、国籍、肤色、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状况、政治信仰、宗教或身心障碍等问题。1.06利益冲突(a)社会工作者应警觉并避免会影响到专业裁量权和公正判断的利益冲突。当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发生时,社会工作者应告知案主,并以案主之利益为优先或尽可能保护案主最大利益的态度,来采取必要的步骤解决争端。在某些案例中,有时为了保护案主的利益,必须终止专业关系并做适当转介。(b)社会工作者不应从任何专业关系中获取不当利益,或是剥削其他人以得到个人的、宗教的、政治的或是商业的利益。(c)社会工作者不应与现有或先前的案主产生双重或多重的关系,以避免剥削或可能伤害案主的风险。如果双重或多重关系难以避免,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保护案主,并有责任设定清楚的、适当的及符合文化敏感性的界限。(当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产生超过一种以上的关系,不论是专业的、社交的或商业的关系,即是双重或多重关系。双重或多重关系可能同时存在或接连发生。)(d)当社会工作者对彼此有关系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人提供服务时(例如:配偶、家庭成员),必须向所有的人澄清谁才是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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