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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总结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主刑+附加刑——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法律责任用词通行原则(普遍性)单位合法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非法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政府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负责人: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责任用词特殊原则(个性)单位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罚款(职防法)责令停止违法行(施工、生产、停产整顿),拒不执行,吊销许可证(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建筑条例)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证照(危化品管理条例、民爆条例)停产整顿、关闭(预防煤矿事故规定)个人政府人员: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主管、直接责任人员:警告、罚款或拘留(消防法)巧记《安全生产法》•2个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3大目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障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监管部门的2大职权–行政审批权——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查、批准、验收、不得收费和要求被审查者购买指定产品–监督检查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责令紧急避险权;对不符合法规标准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有权查扣查封权•从业人员的3项义务–遵章守纪——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教育——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报告危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4个责任主体——政府、部门领导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从业人员;中介机构及中介服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4项职责–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5种违法行为–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验收;–未审批就生产的——不取缔、不处理;–未保持条件的——不撤销,不查处;–对被查者——要求买指定产品、审验收费;–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2•主要负责人的6项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从业人员6大权利–知情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检控权——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避险权——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赔偿要求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的7种违法行为主要负责人——5种–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从业人员——1种–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事故责任人——1种–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22种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降级、撤职–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对中介机构——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吊销有关证照–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降职、撤职、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5日以下拘留–对从业人员——依照规章制度给予处分•27种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p67--681、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3、未设安管机构、人员,4、“三危”单位负、管人员为考核合格,5、从业人员未培训,6、特作人员无证,7、矿危项目安全设施未审查,8、矿危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施工,9、矿危项目安全设施未验收,10、无安全警示标志,11、安全设备不合标准,12、未对安全设施维、保、检,13、未提供防护用品,14、特种设备等未检无证,15、使用淘汰品,16、未批就产经危险品,17、产经危险品无制度、不受监管,18、重大危险源未建档、评估、预案,19、爆吊作业无专人管,20、出租给不具备条件者,21、与承包商未签安全协议,22、交叉作业无协调,23、危化品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不合格,24、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无出口、标志,25、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26、单位不具备规定的条件,27、发生死亡、财损失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4个条件p86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犯罪客观要件-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的时间、地点)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法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及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处罚的类别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3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瞒报或谎报事故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重大责任事故罪(NO:134)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7年有期徒刑(3—3—7)司法解释犯罪主体——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NO:134)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5—5)司法解释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司法解释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第四条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司法解释情节特别恶劣——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一)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NO:135)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7年有期徒刑。(3—3—7)司法解释第三条NO:135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瞒报或谎报事故罪(NO:139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3—3—7)司法解释(NO:139)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情节特别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3—3—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5—5—10)★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掌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负责人、管理人员、其他有关人员4情节严重,5年以下或拘役,并处罚金;索取财物而犯前罪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5—10)◆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的责任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负责人、管理人员、其他有关人员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3~10年有期徒刑。(3—3—10)刑法总结——记特例•犯罪必须四要件,主观、客观记心间。•刑法责任各种罪,三、七划线最普遍。•中介机构、公务员,领导强令五、十年。•司法解释对矿山,证件责任三、十年。•情节严重一、三人,经济损失一百万。•特别恶劣三、十人,经济损失三百万。《行政处罚法》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异同项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立法依据宪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的原则公正、公开公正、公开处罚的种类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④责令改正、责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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