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教案导言一、契约理论与仲裁制度的产生1.契约理论的发展是个人意思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不断地寻求其最佳平衡2.在社会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过程中,当自力救济力量不足时,作为公力救济的象征,民事诉讼产生3.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社会争议解决机制从单一自多元化发展,维护商人利益的仲裁制度产生4.意思自治构成了现代协议仲裁制度的根本二、仲裁法学的研究对象1.仲裁立法及仲裁实践2.仲裁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3.外国的仲裁立法三、仲裁法学的学习方法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2.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相结合的方法3.历史的方法与比较的方法第一章仲裁制度概述一、仲裁的概念与特征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具有以下特征了(一)自愿性;(二)专业性;(三)灵活性;(四)保密性;(五)效率性和经济性;(六)独立性二、仲裁的性质对于仲裁的性质,即仲裁特有的本质属性,一般具有四种观点。1.司法权说。该说认为,仲裁虽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但仲裁的效力、仲裁员的权力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其权威性来自国家法律。2.契约说。该说认为,仲裁是一种契约性质的行为,仲裁员权利来自当事人的协议。当事人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和基础。3.混合说。该说认为,仲裁是司法和契约两者混合的产物,具有司法和契约双重性质。仲裁以当事人的协议为基础,仲裁机构、仲裁人选、仲裁形式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决定于国家司法。该说为通说。4.自治说。该说认为,仲裁的发展是商人们注重实践的实践结果,仲裁是处理民商事关系一种需要。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具有了强制性亦是双方当事人处理纠纷需要。三、仲裁的分类1.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临时仲裁是指无固定仲裁机构介入,而由当事人各方通过仲裁协议直接组织仲裁庭,并由其进行的仲裁。机构仲裁,又称制度仲裁,是指依照当事人双方的协议将争议交由一定的常设仲裁机构并依该机构所制定的现存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机构仲裁具有两大优势:一是它依据仲裁机构即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较为严格;二是它有现存的固定管理机构和合格可信的仲裁人员。机构仲裁已成为当前世界范围内的主要仲裁方式。2.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国内仲裁是指一国当事人之间为解决没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而由本国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国内仲裁体现了仲裁机构和双方当事人在属籍上的一致。涉外仲裁是指争议主体分属于不同国家或争议的内容涉及不同国家的仲裁由称为国际商事仲裁。3.合法仲裁和衡平仲裁合法仲裁,又称依法仲裁,是指仲裁人依据一定的法律对纠纷进行仲裁。在依据法律上程序适用仲裁地法;在实体上允许当事人在涉外仲裁中选择适用外国法。衡平仲裁又称友谊仲裁、友好仲裁,是指当事人经协商,授权仲裁庭不依据严格的法律规定而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和商业惯例进行裁决的仲裁。衡平仲裁的采用必须有当事人的授权,且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其他强制性规定。四、仲裁法的概念仲裁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位及设立、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仲裁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仲裁法,专指仲裁法典。我国于1994年8月31日公布并于1995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即是。广义的仲裁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仲裁的一切法律规定。五、仲裁法的适用范围1.对人的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2.对事的适用范围1)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不适用仲裁。3)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允许仲裁。4)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3.时间上的适用范围4.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第二章仲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国际仲裁的产生与发展1932年,国际商会设立国际商会仲裁院1958年,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1965年世界银行制定了《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根据公约,1966年成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作为专门处理各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的仲裁机构。1976年第三十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则》对各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由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使用。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法》。二、我国仲裁的产生与发展(一)国内仲裁制度产生与发展1.经济合同仲裁1)只裁不审阶段2)两裁两审阶段3)一裁两审阶段4)或裁或审阶段2.技术合同仲裁:技术合同仲裁机构是各级科委内设立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和经济仲裁机构。3.劳动仲裁:1993年,国务院颁布《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实行可裁可审制度,即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二)涉外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我国涉外仲裁制度包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两部分。1.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商事仲裁)1954年5月,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1980年2月,改名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88年6月改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授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修订和发布新的仲裁规则。现行规则为1995年9月制订。1987年4月,中国成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2.海事仲裁1958年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1988年6月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并授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海事仲裁规则进行修订,即《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规则》。第三章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一、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仲裁活动中,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主要有(1)自愿原则;(2)公平合理仲裁原则;(3)遵守国际惯例原则;(4)符合法律规定原则;(5)独立仲裁原则。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达成仲裁调解或和解协议等都必须出自其真实意愿,任向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当事人仲裁,任向一方业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2)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3)仲裁庭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4)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5)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有关程序事项。2.公平合理仲裁原则公平合理仲裁原则是指仲裁庭在仲裁活动中必须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决。其包括两层含义:(1)仲裁庭对待双方当事人应一律平等;(2)仲裁庭应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决。3.遵守国际惯例原则如当事人约定了所采用的国际惯例,仲裁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并在案件裁决时给予适用。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国际惯例的,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与该争议有关的国际惯例/若在同一问题上有几个国际惯例可供适用的,仲裁庭可以按下列顺序予以适用:(1)当事人之间有习惯作法的,适用其习惯做法;(2)适用国际上同类合同与当事人广泛了解并经常遵循的惯例;(3)国际上被广泛承认的惯例。4.符合法律规定原则5.独立仲裁原则独立仲裁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1)仲裁独立于行政在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机构,是设在商会、行业协会之内,或者作为一个社会团体独立设立,属非官方的民间性组织。(2)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3)仲裁不受团体和个人干涉二、仲裁法的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协议仲裁制度是指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须以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为依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制度。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其含义有两个:(1)仲裁协议是协议仲裁制度的核心。(2)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必须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权。2.或裁或审制度或裁或审制度是指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当事人有权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或者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或者争议发生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含义是指:(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2)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起诉。(3)对于没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当事人既可以于争议发生后签订仲裁协议二而选择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一裁终局制度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受理并经仲裁庭审理的纠纷,一经仲裁庭裁决,该裁决即发生终局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向其他仲裁机构再申请仲裁。4.回避制度仲裁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仲裁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时,不参加该案的仲裁而更换仲裁员的制度。具体内容包括:(1)回避的事由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2)回避的方式、时限回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行回避;一种是申请回避,即当事人发现仲裁员具有上述法定回避事由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但应当说明理由。仲裁员自行回避的时限,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时限,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3)回避的审查决定及后果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回避的法律后果。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开始。5.不公开审理制度不公开审理制度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内容:(1)仲裁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2)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仲裁;(3)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无论协议与否,都绝对不允许公开。仲裁不公开进行,不仅要求仲裁庭在公开审理案件时不公开进行,而且请求仲裁庭对争议作出裁决也不能公开宣告。6.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制度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第四章仲裁机构与制裁协会一、仲裁机构的概念及特征仲裁机构,是指依法有权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一定范围内的民商、经济争议并作出强制性裁决的组织。一般的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一般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仲裁协议,则仲裁机构无权对争议进行仲裁。2.仲裁机构仅能对法定范围内的纠纷进行仲裁。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仅限于平等民事、商事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财产纠纷。3.仲裁机构本身没有决定和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力。4.仲裁机构的裁决对当事人有强制性。5.仲裁机构是具备名称、住所、财产、组成人员等法定条件的组织体。仲裁机构在我国称为仲裁委员会。二、仲裁机构的分类1.根据仲裁机构的不同性质,可以将仲裁机构分为一般仲裁机构和特别仲裁机构。一般仲裁机构又称为民间仲裁机构,是指独立于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特别仲裁机构又称为官方性的或半官方性的仲裁机构,是指依附于行政机关,依行政权力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这种仲裁机构与仲裁的本义相违背,具有自己的独立特征。仅存在于劳动争议仲裁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两个领域中。2.根据仲裁机构的存在期间,可以将仲裁机构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