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规范和仲裁员业务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培训材料云南省砚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一、仲裁业务管理二、书记员工作三、仲裁文书制作四、案例分析2仲裁业务管理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的设立和性质。(一)仲裁委的设立:为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51条)但当时对仲裁委的设立没有规定。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201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同时施行。此后,各地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依法设立仲裁委,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调解仲裁业务。但《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对仲裁业务的管理,规定的较为原则,没有细化。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现调解仲裁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2013年1月15日农业部根据《仲裁法》、《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3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二)仲裁委的性质:仲裁委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以办理法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可接受各级政府、司法部门、人民团体等人财物的支持和帮助。(《仲裁法》第14、15、46条,《工作规范》第6、10条。)仲裁委属于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为基层法院减负的机构。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业务及管理(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业务主要是仲裁委按照法定程序,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通过调解和仲裁,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二)仲裁业务管理一是日常工作管理,二是调解、仲裁工作的管理。仲裁业务管理的重点是仲裁办工作人员和仲裁员。仲裁业务管理的方式是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仲裁业务管理的目标是实现仲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国家的管理靠法治,人员的管理靠制度。仲裁委的性质决定,对仲裁委的管理,不能完全按照行政机关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1、日常工作管理(1)机构要依法设立,人员要符合条件、职责任务要明4确。仲裁委:必须按照《工作规范》第二章仲裁委员会设立的程序依法设立,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仲裁委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聘任、解聘仲裁员;受理仲裁申请;监督仲裁活动。仲裁办:必须按照《工作规范》第三章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立的程序依法设立,仲裁办工作人员应定岗定责,设置案件接收人员,书记员,档案管理员,文书送达人员。主要职责是承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仲裁咨询、宣传有关法律政策,接收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协助仲裁员开庭审理、调查取证工作。负责仲裁文书送达和仲裁档案管理工作,管理仲裁工作经费等。受仲裁委的委托对仲裁员进行年度工作考核。仲裁员:应当从公道正派的符合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等人员中聘任。主要职责是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主任指定后,按照法定程序,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仲裁委的名义对5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调解或者作出裁决。仲裁委领导、监督,仲裁办管理、保障;仲裁员调解、仲裁。仲裁委成员属于兼任、仲裁办工作人员属于定岗定责、仲裁员属于聘任。仲裁委成员属于兼任,人员结构规范合理,履职正常。仲裁办工作人员没有达到定岗定责,没有专职案件接收人员,书记员,档案管理员,多由仲裁员兼任,造成职责不清,任务不明。仲裁员属于聘任。《仲裁法》规定的聘任条件是非常合理的,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人员,熟悉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政策,是仲裁工作的基础力量。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熟悉法律的程序和法律的适用。是仲裁工作的骨干力量。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熟悉当地的公序良俗和一系列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特别在调解中发挥的作用尤为明显,是仲裁工作的补充力量。完全按照聘任条件聘任很难。出现基础力量普遍较强,骨干力量明显不足,补充力量基本没有。(2)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一是制定印章管理办法(《工作规范》56条)二是制定仲裁设施设备管理办法(《工作规范》57条)6三是加强仲裁员队伍管理(《工作规范》58条)四是建立案件监督管理制度(《工作规范》59条)五是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工作规范》60条)六是建立完善仲裁经费管理制度(《工作规范》61条)七是建立仲裁档案管理制度(《工作规范》62条)(3)仲裁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规范》第五章)2、调解、仲裁管理原则:必须严格按照《工作规范》第四章调解仲裁工作流程进行。(1)申请与受理(《工作规范》19-24条)——仲裁办工作人员在接收仲裁申请时,需按照《工作规范》20条的规定办理。注意:不属于仲裁委受案范围的,说明理由,不予接收。涉及仲裁时效的,不得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拒收。——仲裁办指定专人对仲裁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过审核,符合受理条件批准立案的和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未批准立案的,按照《工作规范》21条的规定办理。注意:不属于仲裁委受案范围的,不予受理。不能确定是否属于仲裁委受案范围的,不予受理。只涉及仲裁时效的,应予受理。——批准立案的,按照《工作规范》22-24条的规定办理。7注意:遵守各个环节的期间和期限规定。(2)、庭前准备(《工作规范》25-35条)——依法组成仲裁庭。(《仲裁法》27条)注意:仲裁委设立初期,不宜独任仲裁,待条件具备时再考虑。——仲裁办应及时将全部材料提交给仲裁庭。(《工作规范》26条)要求:齐全、规范。——首席仲裁员应召集组庭仲裁员认真审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掌握争议焦点,研究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查核证据,整理需要庭审调查的主要问题。(《工作规范》27条)注意:不得讨论、研究裁决结果。——仲裁庭组织开展调查取证的,按照《工作规范》29-30条规定程序进行。注意:符合《工作规范》29条的情形,经主任批准。规范制作调查笔录。调查人、记录人必须各自签名,不得一人代签。——仲裁庭决定开庭时间和地点后,按照《工作规范》31、32条规定送达《开庭通知书》和进行公告。仲裁办指定专人接受公民的旁听申请,登记旁听人员的身份信息、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核发旁听证。注意:当事人请求变更开庭时间和地点的,由仲裁庭决8定。旁听人员,根据仲裁庭的大小安排,即便条件允许,当事人的旁听人员每方不超过3人为宜。社会旁听人员不超过10人为宜。机关、单位安排人员旁听的,需向主任报告。——庭前调解,按照《工作规范》33条程序进行。注意: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当庭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提出财产、证据保全申请的,按照《工作规范》34条规定办理。注意: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规范制作移送函。——当事人反映仲裁员违反回避制度的,按照《工作规范》35条规定办理。注意:开庭前提出的,由仲裁办主任进行核实。属实的,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仲裁委员会按程序规定办理。不属实的,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开庭过程中提出的,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向仲裁办主任报告,由仲裁办主任进行核实。属实的,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仲裁委员会按程序规定办理。不属实的,向当事人说明情况。(3)、开庭审理(《工作规范》36-40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员庭审应统一服装,庭审用语应当准确、规范、文明。(《工作规范》36条)——仲裁办安排工作人员协助仲裁员开庭审理。按照9《工作规范》37、38条进行。注意: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到庭的,安排其在仲裁庭外指定场所休息候传,到庭作证前,不得旁听。仲裁办安排人员负责安保工作,防止非正常事件的发生。——仲裁庭庭审程序、按照《工作规范》39条进行。注意:仲裁庭自行取证的,须交双方当事人质证。仲裁庭发现需要追加第三人的,应宣布休庭。仲裁办通知第三人参加庭审。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的或仲裁庭需要实地调查取证的,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仲裁员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确定补充证据提交期间。休庭期间,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退庭前,书记员请双方当事人、第三人核实庭审笔录,并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对于庭审笔录有争议的,调取录像视频材料比对确认。——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对当事人提出的先行裁定申请的,按照《工作规范》40条规定办理。注意: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4)、合议与裁决(《工作规范》41-45条)——仲裁庭合议,按照《工作规范》41条规定进行。注意:仲裁员分别对案件提出评议意见,书记员对合议过程全程记录,由仲裁员分别在记录上签名。仲裁庭合议过程保密,参与合议的仲裁员、书记员不得向外界透露合议情况。合议记录未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10——仲裁庭合议后作出裁决。注意:通常不宜当庭宣布裁决结果,应以送达裁决书方式告知当事人及第三人裁决结果。——裁决书的制作,按照《工作规范》43、44条规定进行。注意:裁决书应当事实清楚,论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全面,格式规范。——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按照《工作规范》45条规定办理。注意: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必须按照《工作规范》45条的规定办理。(5)、送达与归档——仲裁文书的送达,按照《工作规范》46、47条规定办理。注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送达相关文书。规范制作《送达回证》。——仲裁资料归档,按照《工作规范》48条规定办理。注意:仲裁案件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首席仲裁员对案件仲裁过程中涉及的文书、证据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交仲裁办归档。资料归档顺序:1、仲裁申请人的申请书、被申请人的答辩书。2、仲裁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仲裁委员会自行11收集的相关证据、证人证言。3、仲裁委员会各项通知书、庭审笔录。4、裁决书。5、送达回证。装订要求:1、以A4纸为标准,大于的可折叠,小于的可用A4纸粘贴。2、资料编码。4、线装。5、入档案盒编码。仲裁档案的管理,按照《工作规范》49条规定办理。提示:仲裁档案的管理,可借鉴2013年5月23日山西省长治市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档案管理制度。12书记员工作一、书记员书记员通常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长期由法官、检察官或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兼任。2003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仲裁委的书记员,在2013年1月15日《工作规范》实施之前,根据《仲裁法》第43条的规定称为记录人员。2013年1月15日之后,根据《工作规范》的规定称为书记员,属于仲裁办定岗定责的工作人员。(《工作规范》15条。)二、仲裁办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和作用(一)、书记员的工作职责根据《工作规范》的规定,仲裁委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2、检查开庭时仲裁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仲裁庭纪律;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4、协助首席仲裁员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135、完成仲裁办和仲裁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仲裁委书记员的记录工作主要有1、调查笔录、勘验笔录。2、仲裁案件开庭审理笔录、调解笔录;3、合议评议笔录、仲裁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二)、书记员在仲裁工作中的作用书记员在仲裁工作中的作用是由书记员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书记员的工作是仲裁工作的组成部分。1、书记员工作是仲裁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每一起案件,在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仲裁活动中,有大量的

1 / 28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