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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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促进职业教育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增强职业教育的灵活性、针对性和开放性,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职业学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推进体制创新、制度创新,不断深化职业教育改革,逐步推行学分制。为保证我院积极稳妥推行学分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试行)。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一条实施学分制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决定》为指针,根据创造条件实施学分制的精神,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建立适应学生发展需要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推动课程体系的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满足学习社会化、终身化和个性化发展的需要,增强办学活力,使我院的职业教育能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新形势对人才培养多样化的要求。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份量、学习成效,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余地的教学制度。学分是计算学生完成课业的必要时间和成效的单位,是学生获得学历证书的主要依据,也是学校组织教学的依据。第三条实行学分制,有利于推进学生个性的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利于遵循教育规律,因材施教,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有利于提高职业教育自身活力。第四条学分制作为一种教学管理手段,它的实施将涉及教学组织、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资源等方面的相互协调,因此必须遵循整体性的原则,统筹兼顾,全面推行,努力做到“四个统一”:1、灵活性与规范性相统一。既要满足社会需要和学生个人兴趣、条件和学习时间的要求,又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和培养目标的实现。2、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相统一。要树立现代化教育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以全面素质为基础,职业能力为本位的精神,注重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培养,使学生具有综合职业能力。3、制度创新和课程改革相统一。以实行学分制为着力点,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建立灵活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积极开发与学分制相适应的模块式和综合化课程,增强课程的灵活性、适应性和实践性,努力构建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需要的课程体系。4、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相统一。要积极开展以学分制为课题的教育科学研究,努力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学分制的全面推行和课程改革的深入发展。同时要以具体工作中的实践经验进一步丰富教学和课程,使之更加完善。第二章学分制与弹性学制第五条本实施方案采取学分框架下的弹性学制与学年制的有机结合。第六条学生在学校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学制。获得毕业证书的标准学习年限为2年、3年、5年。对在规定学制期限内难以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者,允许延长学习期限,即在标准学习年限基础上,可推后2~3年毕业。对学有余力,提前取得规定学分并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允许其提前毕业,但提前时间不得超过1年(对提前毕业学生的毕业资格必须严格审查)。第三章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第七条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是学校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为有利于学分制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各专业均应根据培养目标制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第八条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内容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学制;主干学科和主干课程;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毕业学分要求;教学计划进程表;必要的说明和统计数据等部分。第九条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由各系组织制订,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各专业根据学科发展和学生能力培养的需要,要求增减课程时,应由各系提出新方案,报教务处审批。第十条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将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型,选修课分限定选修课(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两类,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的课时比例大致为6:3:1。1、必修课必修课是根据培养目标,为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必修课包括“院必修”、“系必修”、“专业必修”。院必修课:由学院统一开设:包括“两课”、英语、语文(应用文写作)、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等。系必修课:按专业大类开设,由教务处协调所属系统一开设。专业必修课:按专业开设,由各系统一开设。2、选修课选修课是指学生可以有选择地修读的课程。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1)限选课:限选课是指根据各专业业务范围、方向,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其教学内容是从事特定专业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学生必须根据本专业的知识体系和自身实际,在本专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的限选课程范围内选择修读某几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限选课程由各系确定开设。(2)任选课:任选课是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选择的扩大知识面,提高适应能力的课程,允许学生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进行选修。第四章学分的构成第十一条学生学习期间应修学分由六个部分组成:1、操行学分:根据学生在思想品德、遵纪守法、行为规范等方面表现,实行操行学分。操行学分的评定按《安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素质评定标准及实施办法》由班主任或政治辅导员负责完成。操行合格的学生取得操行学分。2、课程学分:课程学分指学生在校修读的各门课程(包括课内实验)总学分。一般以学期为单位进行结算。3、实训学分:实训学分指按照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统一安排的院内外实训学分。实训成绩以实训指导教师评价为主,根据学生实训态度、实训表现、实践能力、实训考核等做出书面考核评定,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实训学分。4、专业技能(资格)证书学分:学校对学生取得的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可以折合相应的学分。5、奖励学分:奖励学分指学生参加国家、省、市级各种知识、技能、体育或艺术竞赛获奖者,获得奖励的学生,经学院认可后,均可酌情奖励一定学分。6、其他学分:其他学分指入学教育、就业教育、军训、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公益劳动等所获学分。该学分的计算由班主任或政治辅导员负责,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对学生在活动期间各方面表现作出评价,成绩优良的,可以获得一定学分。第五章学分的确定和取得第十二条二年制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20学分,三年制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70学分,五年制总学分一般不少于270学分,其中:1、操行学分:每学期计2学分,二年制共计8学分,三年制共计12学分,五年制共计20学分。2、课程学分:各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中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理论课程(包括课内实验)以16-18个学时为1个学分计算,3、实训学分:院内外实训以每满一周折合1学分,达半周不满一周折合0.5学分,不足半周的不计学分。4、职业资格(专业技能)证书学分: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与学分的折算:高级为8学分中级为6学分初级为4学分。其中:普通话等级考试达到二级乙等获得初级学分,达到二级甲等获得中级学分,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获得高级学分。5、奖励学分:(控制在总学分的10%以内)国家级竞赛一等奖8学分二等奖6学分三等奖3学分省级竞赛一等奖6学分二等奖4学分三等奖2学分市级竞赛一等奖4学分二等奖2学分三等奖1学分6、其他学分:入学教育、就业教育、军训、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公益劳动等学分的取得,同实训学分计算方法。第十三条相同教育层次学校的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生,对校际间签订有成绩和学分互认协议,并以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为凭证,承认其所取得的相应学分。第十四条为鼓励学生取得更好的成绩,实行绩点制的考核方法。1、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是衡量学生成绩优劣的主要指标。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作用(1)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和数量;(2)评优、评先、评定奖学金的依据;(3)优先推荐就业、继续升学的标准;(4)其他奖励的标准或根据。如确定能否提前选课及申请自修、辅修第二专业、中期选拔的重要依据。2、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是:等级考试成绩考查成绩绩点A90~100分优4B80~89分良3C70~79分中2D60~69分及格1E60分以下不及格0补考及格后成绩均以60分计。3、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课程学习质量和数量的综合指标,每学期学生所修读的必修课、限选课的考核成绩均须纳入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之中。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的绩点×课程的学分数用学生某一阶段课程考核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课程应得总学分数(应包括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得出该阶段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到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的学分绩点/Σ课程的总学分数第六章课程的选修、免修、重修第十五条选课是学分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学生应根据专业特点、社会需要、个人兴趣、条件,按照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和学期开课计划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第十六条选课首先必须保证必修课的学习,在选满该学期所开必修课的同时,可选择选修课。第十七条学生在入学第一学期一般只能修读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此后学生则在每学期的规定时间选定下学期的课程。第十八条选课应该遵循先修后续关系,须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第十九条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不应低于24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最高不应超过40学分。第二十条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每学期选课的总学分仍按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执行,没有完成的科目继续选修。第二十一条学院应在学期结束前3~5周向学生公布下学期各年级、各专业课程开设计划、各课程的学分值及任课教师等情况,以供学生选择。根据选课情况学院在学期结束前1周公布选修结果。第二十二条必修课、限选课原则上按班级为单位组织教学,若某限选课选课人数较少,按多数原则,应改选选课人数多的课程,一般限选课选课人数低于30人,原则上停开;任选课低于20人原则上停开,学生另选课程。第二十三条学生一旦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修读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能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凡未经选课注册的听课者,不予考核,不给学分。第二十四条对学习成绩优良或学有专长的学生,其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并通过自学确定已掌握学分制实话性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内容者,可以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提出免修申请,经各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参加学院组织的免修考试,考试成绩达80分及以上者可免修该门课程并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第二十五条对含有实验的课程,除通过免修考试,还必须完成规定的实验并合格后,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实践课、任选课不得申请免修。第二十六条学生提前在院外通过自学考试或其他形式学习了有关课程,其内容等于或高于相同或相近课程教学要求,凭有效的成绩证明,免修、免试申请,经各系审核、教务处批准,该门课程可以免修、免试,并取得相应学分。第二十七条承认其取得学分的相同课程可以免修、免试。第二十八条对基础好、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其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经本人请,学校审核,本学期可允许免听(免考勤)1-2门课程而参加期末考核,但必须参加课程的实验,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实践课不得申请免听。第二十九条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不得申请免修、免听。因健康或生理原因不能上体育课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系(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参加教师指定体育保健活动。参加体育保健活动的学生也要进行考核。第三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若必修课、限修课总评成绩不及格者,课程考试成绩在30分(含30分)以上,60分(不含60分)以下者,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试成绩在30分(不含30分)以下者,不予补考,直接重修。若补考后总评成绩仍不及格,则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参加重修,并参加重修考试,重修的次数不限。实践环节不及格必须重修。第三十一条学生对考试已合格的课程成绩如不满意者可申请重修一次,其成绩取两次中较高一次计。第三十二条学生重修课程,必须向教务处申请并注册,然后根据每学期开课情况,自选安排重修时间。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重修次数不限。重修申请手续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办理。特殊情况(如实践环节重修)可在学期结束前两周申请。第三十三条重修考核原则上不单独安排,随下一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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