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CMD-3序《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工作组于1995~2000年期间,在以往工作基础上,由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通过41家精神卫生机构负责对24种精神障碍的分类与诊断标准完成了前瞻性随访测试,并编写了《CCMD-3》和《CCMD-3相关精神障碍的治疗和护理》。《CCMD-3》的编写过程是先由各执笔单位完成初稿,然后逐条核对《CCMD-2R》,随后描述部分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的《ICD-10临床描述与诊断要点》,诊断标准参考《ICD-10研究用标准》和美国的《诊断与统计手册第4版(DSM-4)》,同时结合现场测试结果作适当修改。《CCMD-3》的正文,经中华精神科学会常委会讨论通过,作为学会的分类和诊断标准发表,附录以及主要参考书《CCMD-3相关精神障碍的治疗和护理》一并介绍给广大医务工作者,以供在临床工作中参考。由于编者水平所限,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欢迎广大读者提出宝贵意见,以便今后修订改进。CCMD-3工作组陈彦方CCMD-3致谢在《CCMD-3》现场测试和编写过程中,许多单位和个人都给予高度关心和大力支持。以历时5年的前瞻性现场测试为例,有30个精神卫生机构的研究人员参与这一科研工作。因此,难以全部列出对这一工作有所贡献的单位和人员。谨此一并致谢。下面只能列表或提到一些对《CCMD-3》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表1和表2)。表1《CCMD-3》工作组成员名单姓名性别职称工作单位备注杨德森男教授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顾问姚芳传男主任医师南京脑科医院顾问陈彦方男主任医师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组长崔玉华女教授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副组长吴文源女教授同济大学医学院副组长施慎逊男教授复旦大学医学院副组长肖春玲女主治医师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秘书武新汶男主治医师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刘协和男教授华西医科大学朱昌明男教授华西医科大学周茹英女讲师华西医科大学李雪荣女教授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赵靖平男副教授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张培琰男主任医师北京回龙观医院刘华清男副主任医师北京回龙观医院翁永振男主任医师北京安定医院2郭俊花女副主任医师北京安定医院丁宝坤女教授中国医科大学黄勇进男主治医师中国医科大学纪丽萍女主任医师吉林省脑科医院贾宏男副主任医师吉林省脑科医院沈其杰男主任医师深圳市精神卫生研究所胡赤怡男副主任医师深圳市精神卫生研究所师建国男副主任医师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李永春男主治医师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张大荣女副教授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郑洪波男副主任医师广州市精神病医院陈一鸣男主任医师苏州广济医院梅其一男副主任医师苏州广济医院陶明男副主任医师杭州第七医院邬烈铭男副主任医师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诸索宇男讲师复旦大学医学院陆峥男副教授同济大学医学院张宁男副教授南京脑科医院崔庶男主任医师解放军102医院赵汉清男主任医师解放军102医院杨海东男主任医师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王秀珍女主治医师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表2对《CCMD-3》做出贡献的香港和台湾专家姓名性别职称工作单位赵凤琴女副教授香港中文大学威尔斯医院李诚男副教授香港中文大学威尔斯医院李德诚男副教授香港中文大学威尔斯医院麦基恩男副教授香港大学医学院玛丽医院胡海国男教授台大医院精神科在《CCMD-3》工作的整整5年间,中华精神科学会主任委员张明园教授对这一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亲自审阅《CCMD-3》的文本并参加全部《CCMD-3》工作会议。沈渔村、杨德森、姚芳传、徐韬园、许又新、刘协和、姜佐宁、贾谊诚、颜文卫等各位资深教授对《CCMD-3》的各项工作提出了宝贵建议或亲自审阅文稿。尤其是沈渔村教授,作为我的老师,谆谆告诫我要在这项全国性合作工作中,注意“坚持原则、善于妥协、团结合作、善始善终”。协和医院李舜伟教授和山东大学医学院王凤焰教授对《CCMD-3》的器质性精神障碍亲自审阅和提出了宝贵意见。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王秀娟、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庄英兰、中南大学护理学院李月梅、北京安定医院王志英、深圳市精神卫生研究所裘珊珊和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徐兰清等各位精神科护理方面的专家,在有关内容编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复旦大学医学院、同济大学医学院和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等负责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各合作单位的领导均一直给予关心和支持,保证了《CCMD-3》工作的胜利完成。中华精神科杂志编辑部杨小昕主任也对《CCMD-3》给予了必要和及时的支持,谨此均表示衷心感谢。3香港中文大学精神病学系前主任陈嘉鼐教授多年来一直关心《CCMD-3》工作并提出了宝贵的建议;香港精神科医学院院长、香港中文大学精神病学系主任赵凤琴教授亲自负责《CCMD-3》影像资料的英语对白工作;香港中文大学精神病学系李诚教授和李德诚教授,山东师范大学外语系杨敏教授审阅和修正了《CCMD-3》的英文翻译部分;香港精神病学杂志责任编辑、香港大学的麦基恩医师帮助编辑《CCMD-3》的名词解释;台湾大学医学院胡海国教授不仅提供了由他负责翻译的《ICD-10》中文译本,还对《CCMD-3》提出了宝贵建议;谨此均表示衷心感谢。WHO的《ICD-10》负责人Sartorius教授对《CCMD-3》曾提出宝贵建议;《ICD-10》修改委员会主任Mezzich教授亲自参加过《CCMD-3》工作会议,并与美国精神病学会(APA)主席Tasman教授主持2000年APA年会的专题学术会议,讨论《ICD-10》、《DSM-4》和《CCMD-3》等的国际融合问题,还赠送了APA全套精神障碍的“实践指南”;WHO的分类和诊断标准专家üstün医师仔细阅读了与《CCMD-3》的配套诊断《精神障碍诊断量表(DSMD)》,并提出了宝贵建议。韩国龙仁医院李忠淳主任,携同计算机程序员,仔细深入地与我们讨论了计算机逻辑判别系统,并提出了宝贵建议;谨此均致以衷心感谢。最后让我们以Sartorius教授的话作为结束:“一种分类是人们在一定时刻观察世界的一种方式。随着科学进步和应用诊断指南时的经验累积,最终会要求对她加以修订和更新。我希望,今后的修订过程仍像本书的产生一样,是一次真诚的、创造性的、世界性的科学协作”。编者CCMD-3引言一、《CCMD-3》的编写原则二、分类三、CCMD-3定义与诊断标准的编辑四、专业名词五、关于附录的英文译文六、出版《CCMD-3》的配套诊断量表(DSMD)和计算机诊断软件七、出版《CCMD-3》光盘版八、其他一、《CCMD-3》的编写原则①遵循为病人服务的原则,满足病人和社会的需要;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③继承《CCMD》以前版本的优点;④注意与国际接轨;⑤简明,便于操作。二、分类第一,《CCMD-3》的分类兼顾病因病理学分类和症状学分类。分类排列次序服从等级诊断和《ICD-10》分类原则。国内争议多、一时难定的分类,暂归第9类。第二,《CCMD-3》的分类主要向《ICD-10》靠拢,但因《ICD-10》有不尽满意之处,因此4目前仍基本保持《CCMD-2R》的分类和编码,仅作必要修改。总之,分类和诊断标准注意了传统性、科学性、可理解性、可接受性、可操作性和相对稳定性。第三,大类与小类保持内容的主从逻辑关系。例如,癔症与神经症分离,使神经症总的诊断标准与亚型的一致性更高。第四,某些精神障碍或亚型在国内有继续保留或增添的必要。如神经症、复发性躁狂症、同性恋等。又如《CCMD-3》编号0器质性精神障碍中,02其他脑病所致精神障碍[F02其他疾病所致痴呆],进一步分类如下:02.1脑变性病所致精神障碍[F02在它处分类的其他疾病所致痴呆]02.2颅内感染所致精神障碍[F02.8在它处分类的其他特定疾病所致痴呆]02.21急性病毒性脑炎所致精神障碍[F02.8在它处分类的其他特定疾病所致痴呆]02.22克-雅(Creutzfeldt-Jacob)病所致精神障碍[F02.1克-雅病痴呆]02.23脑炎后综合征[F07.1脑炎后综合征]02.3脱髓鞘脑病所致精神障碍[F02.8在它处分类的其他特定疾病所致痴呆]02.31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和急性出血性白质脑炎所致精神障碍[F02.8在它处分类的其他特定疾病所致痴呆]02.32多发性硬化所致精神障碍[F02.8在它处分类的其他特定疾病所致痴呆]由上可见,《CCMD-3》改变了《ICD-10》突出“痴呆”症状的分类特点,而强调有关章节也需注意病因病理学分类,如将克-雅病明确为颅内感染所致精神障碍的亚型。此外,精神障碍也常是脑器质性疾病相关症状的一部分。在病程中,痴呆并非是惟一重要症状。尤其我国的疾病分类,尚未像《ICD-10》(已有中文译本)那样,有比较完整、统一的全部疾病分类,只有精神科等少数临床医学分科有本专业的疾病分类和诊断标准。因此,需注意与邻近医学分科的衔接,注意精神障碍分类学的相对完整性。《CCMD-3》编号1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F10-F19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和行为障碍或F55非成瘾药物滥用]10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F10-F19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和行为障碍]10.1酒精所致精神障碍[F10酒精所致精神障碍]10.2鸦片类物质所致精神障碍[F11鸦片类物质所致精神障碍]10.3大麻类物质所致精神障碍[F12大麻类物质所致精神障碍]10.4镇静催眠药或抗焦虑药所致精神障碍[F13镇静催眠药所致精神障碍]10.5兴奋剂所致精神障碍[F14可卡因或F15其他兴奋剂所致精神障碍]10.6致幻剂所致精神障碍[F16致幻剂所致精神障碍]10.7烟草所致精神障碍[F17烟草所致精神障碍]10.8挥发性溶剂所致精神障碍[F18挥发性溶剂所致精神障碍]10.9其他或待分类的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F19多种药物、其他或未确认的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和行为障碍]《ICD-10》的可卡因所致精神障碍我国尚无报告,故并入10.5兴奋剂所致精神障碍。《ICD-10》将部分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和围生期精神障碍归F50-F59伴有生理紊乱和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CCMD-3》则将前者归入1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后者归入0器质性精神障碍。即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的分类,依然沿用《CCMD-2R》分类。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的第4位和第5位编码,已经同《ICD-10》一致。《CCMD-3》中9编码为其他(other)或待分类(unspecified),目的在于提高编号使用效率,5避免像《ICD-10》的第8号一般用作“其他”精神障碍归类外,有时还作他用。我们建议小数点后的第1~8号编码用于“其他”,第9号编码用于“待分类”。《CCMD-3》的编号20精神分裂症中的单纯型分裂症按《CCMD-2R》归类;病程采用《CCMD-2R》的缓解期、残留期及衰退期概念,不用《ICD-10》的缓解型、残留型等的分类。《CCMD-3》的编号3心境障碍基本照搬《ICD-10》,只有个别差异之处,如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保留复发性躁狂症,不采用中度抑郁的分类概念。《CCMD-3》工作组以全国多中心协作的前瞻性现场测试的结果为依据,将编号40癔症从原来的神经症中分出来单列,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保留癔症的名称。40癔症[F44解离(转换)障碍]40.1癔症性精神障碍[F44.8其他解离(转换)障碍]40.11癔症性遗忘[F44.0]40.12癔症性漫游[F44.1]40.13癔症性身份识别障碍[F44.81多重人格障碍]40.14癔症性精神病[F28其他非器质性精神障碍]40.141癔症性附体障碍[F44.3癔症性出神和附体障碍]40.2癔症性躯体障碍[F44.8其他解离(转换)障碍]上述的亚型分类,先将癔症分为癔症性精神障碍和癔症性躯体障碍,再进一步分亚型。通过将癔症从神经症中解离出来,使神经症的概念与涵盖内容更趋完善。有人指出,在疾病分类学中,神经症这一概念模糊的名词已经没有重要意义。《ICD-10》尽量避免使用,《DSM-4》不用这一名称。《CCMD-3》基于现场测试结果和这一名词便于叙述和归纳,故仍作保留。根据中华精神科学会儿童精神病学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