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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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1.目的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加强业务管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我行现行信贷管理办法与操作规程,制定本管理规定。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总行各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单位。本文件适用于北京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3.定义、缩写和分类3.1定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贷款银行向企业发放的,由企业以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质押,用于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资金需求的贷款产品。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用于质押时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特指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3.2缩写无3.3分类无4.职责与权限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不相容职责经营单位调查岗(1)负责本业务受理、贷前调查、发放贷款、授信后管理、风险报告等工作。(2)对信贷风险承担第一责任,对借款申请人的情况及印鉴、签字等相关要素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贷款审查经营单位审查岗(1)负责复核业务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贷前调查2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不相容职责完整性,对调查岗尽职情况进行审查,复测业务风险度,对审查结论负责。经营单位签批岗(1)负责对审查岗尽职情况进行审查,对本业务的合规性及风险度进行确认,对签批结论负责。经营单位授信后管理岗(1)负责职责内授信后管理工作,经营单位授信后管理岗与经营单位调查岗可以为同一人。总行信贷授权审批机构总行信贷评审中心和总行小企业中心(中小企业信贷审批小组)和为本业务信贷授权审批机构。(1)总行信贷评审中心和总行小企业中心(中小企业信贷审批小组)初审岗负责权限内本业务的初审工作,对初审结论负责。(2)总行信贷评审中心和总行小企业中心(中小企业信贷审批小组)分别负责权限内本业务的审批工作,对审批结论负责。总行风险管理部(1)负责本业务管理规定和业务开展的风险管理指导工作。总行法律与合规部(1)负责对本业务涉及法律文本或补充条款的制订或认定等工作。总行会计结算部(1)负责对本业务涉及会计结算规定的制订或认定及业务开展的会计结算指导等工作。总行贷后管理部(1)负责本业务授信后管理指导工作,并负责督导本业务的授信后管理及五级分类认定工作。3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不相容职责总行资产管理部(1)负责对本业务不良贷款的清收进行指导和管理等工作。总行公司银行分销部(1)牵头本业务管理规定的制订、修改和营销推动等工作。总行审计部(1)负责对本业务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5.基本原则5.1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模式本业务划分为两种具体的业务模式:(1)模式一,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审查及全程法律服务;借款企业以自有知识产权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由担保机构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行经营单位发放贷款。本模式下,由银行与担保机构协商一致后,可视情况不要求律师事务所参与,对于优质企业可以按照授信额度方式操作。(2)模式二,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及借款企业。借款企业直接以自有知识产权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质押;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审查及全程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本行经营单位发放贷款。本模式下,对于优质企业可以按照授信额度方式操作。在两种模式下,本行经营单位为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可要求借款企业追加本行或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5.2贷款对象该产品主要适用于能够以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作质押且已将该知识产权所形成的产品推向市场,所形成的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具有知识产权实施能力和获利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45.3贷款用途贷款仅可用于支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需求。信贷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我行信贷管理规定,也不得用于我行信贷审批条件和借款合同许可以外的任何用途。5.4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实际资金需求量及可用于还款的现金流确定,原则上单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含),特殊情况下超过此额度由有权信贷授权审批机构审批确定。5.5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含),若企业有特殊需求,应在对其现金流进行详细测算的基础上,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且必须制定分期还款计划。5.6贷款利率确定贷款利率以风险度为依据,风险度越高,定价越高。此类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以上(含)。5.7贷款企业基本条件申请办理本业务的借款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并办理年检手续;(2)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4)产权清晰,组织架构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规范;(5)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6)企业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7)有固定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员工队伍稳定;(8)是用于质押担保的知识产权的实施企业,并书面承诺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出质权利(商标权、专利权)时须经本行经营单位同意,且同意转让费、许可费、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均须首先用于归还贷款;(9)能够提供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反映贷款用途的合同、订货单、发票等;5(10)原则上应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并约定由本行经营单位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管;(11)本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规定的其他条件;(12)如本行经营单位认为必要,可考虑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本行或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5.8质物要求经营单位认可的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和商标权限于专利权中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商标专用权中的一种或几种。(1)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统称“设质专利权”)应满足以下条件:①设质专利权为单项专利的,该专利权至少已进行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设质专利权为多项专利的,其中至少1项专利应已进行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专利权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的,设质专利权已使用时间可在1年(含)以上;②设质专利权须是借款企业经营的核心专利、核心技术或核心无形资产,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③对设质专利权的相关性专利和改进型专利,无论企业实施与否,均应与设质专利权一并质押;④设质专利权为单项专利的,该专利权应已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授权,且为有效专利;设质专利权为多项专利的,其中至少1项设质专利应已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授权,且为有效专利,对尚未获得依法授权的专利,借款申请人应承诺在专利获得授权后及时将其质押;⑤发明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4年;⑥出质人应向本行经营单位如实申明是否存在以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情况;如出质人以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而发明专利尚未依法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可暂将已依法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6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质押,但出质人应同时承诺在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及时将其质押;⑦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⑧出质人须提供已缴纳专利年费的证明,并须在质押期间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⑨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2)用于质押的商标权(以下统称“设质商标权”)应满足以下条件:①该商标已经用于产品或服务上,已使用时间至少在2年(含)以上,且具有盈利能力;②设质商标权为单项商标的,该商标应已获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注册,且为有效注册商标;设质商标权为多项商标的,其中至少1项商标应已获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注册,且为有效注册商标;③该商标实际使用的产品或服务范围与注册范围一致;④该商标应实际用于借款申请人的主营产品;⑤对于与设质商标权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评判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准),无论企业实际使用与否或注册获批与否,均应与设质商标权一并质押,其中,对尚未获批商标,借款申请人应承诺在商标获批后及时将其质押;⑥出质人须按时、足额缴纳商标续展费;⑦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3)设质专利权与设质商标权除满足本条第1、2款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①质物必须产权明晰,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上市交易,且易于变现;②出质人必须将质物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③以第三方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设定质押的,第三方权利人须出具合法有效的书面证明文件、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以及第三方相关基本资料;7④质物所有权属于出质人与他人共有的,须提供全部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⑤借款人为出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出质人须出具合法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⑥质物需经本行认可的评估机构或担保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且经营单位以评估价值与经营单位认可的市场公允价值较低者为准,确定质物价值(以下简称“质物价值”);⑦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4)下列知识产权不能作为质物:①著作权、专有技术权、外观设计专利权;②专利权或商标权虽已获批准,但被提出撤销请求,或已终止、已被撤销或已被注销的;③专利权或商标权已被启动无效或撤销宣告程序还未结案、或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④专利权有效期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⑤专利权存在各种纠纷的(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⑥没有新颖性或不具良好市场前景的专利;⑦未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的专利权;⑧本行规定的其他情形。5.9质押期限根据物权法规定,知识产权质押没有质押期限的要求,在质押合同中也不体现具体质押期间。但在办理质押登记过程中,如登记机关明确要求注明质押期间,则应按如下意见执行:“质押期限自合同签订日或登记日起,至贷款到期日后两年期限届满之日止”。贷款债务完全清偿后解除质押,注销质押登记。5.10质押率知识产权质押率由本行经营单位或专业担保机构依据知识产权质量、处置难度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最高不超过30%。其中:发明专利权的8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25%;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15%;驰名商标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30%;普通商标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20%。5.11本业务相关费用(1)对于商标权与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需收取的违约贷款罚息和挪用贷款用途罚息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限执行。(2)商标权与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承办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评审费、评估费、律师费、保险费、公证费、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收取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费、质押登记手续费、专利权或商标权维持年费、风险处置费用等(根据操作模式不同,费用品种有所不同)。本管理规定中所称风险处置费用,是指当贷款出现逾期,需要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质物时发生的一切必要费用。5.12经营单位范围(1)模式一,即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的模式下,全行经营单位均可办理本业务;(2)模式二,即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及借款企业的模式下,在业务初始阶段,确定试点经营单位包括:中关村科技园区、双秀、上地、清华园、双榆树、朝外、八里庄、建国、官园、顺义等10家管辖行为试点经营单位。未获得试点资格的其他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原有贷款客户可操作本业务。总行公司银行分销部小企业中心与风险管理部可共同对试点经营单位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5.13合作机构(1)合作担保机构试行阶段,在本管理规定模式一下,由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担保额度内逐笔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作担保机构依照与我行及其他合作方就本业务签署的合作协议、与我行签署的其他相关合作协议以及具体业务合同等的约定提供服务,并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9合作担保机构应在贷前调查阶段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担保意见书。担保意见书中应对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要素予以明确建议。本行批准贷款后、发放贷款前,合作担保机构应按要求签订保证合同。借款人贷款出现逾期后,本行经营单位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抄送合作担保机构。合作担保机构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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