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权力制衡思想及公司治理结构-----张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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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论文《公司权力制衡思想及公司治理结构探析》专业:法律硕士课程名称:商法学课程类别:必修课任课教师:谢维华开课时间:2011年03月—2011年06月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成绩评卷人研究生姓名张文庆学号201002060027公司权力制衡思想及公司治理结构探析摘要: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为什么要进行公司法人治理?即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是什么?这是研究公司法人治理必须解决的问题。现代公司中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之间的制衡关系,从法律上讲,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信任托管关系,董事会与高层经理人员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公司治理以分权为前提,以公司组织机构为物质基础。公司组织机构在公司治理中处于核心地位。法人治理结构关系到企业正常的生产运营。建立良好的治理结构是一个企业树立市场信心,吸引投资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制度基础。相反的,如果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不完善,则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有效运作。本文欲在探析公司权力制衡思想及公司治理模式的基础上,为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提出一些建议。关键词:公司治理公司组织机构权力制约“三权分立——制衡”引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一问题,近些年来始终是公司法中的一个热点与难点,也是法学界、经济学界、企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所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称之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通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联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通俗地讲,就是公司的领导和组织体制机构,通过治理结构形成公司内部的三个机构之间的权力的合理分配,使各行为人权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关系,保证公司交易安全,运行平稳、健康,使股东利益及利益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等)共同利益得到平衡与合法保护。法人治理结构关系到企业正常的生产运营。建立良好的治理结构是一个企业树立市场信心,吸引投资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制度基础。相反的,如果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不完善,则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有效运作。要从根本上提升公司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就必须依靠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目前存在的问题出发,找到切实解决问题的对策。一、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力制衡思想及形成原因分析公司治理(CoporationGovernance)这一概念在20世纪30年代由美国学者贝利和米恩斯首次提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确立是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学者把公司内部为促进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使公司权力而对董事会的赋权、控制和制约机制称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①现代公司治理理论已经成为国内外公司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但是,公司治理问题并非与公司的产生相伴而生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资本市场向全球扩张,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创新,超大型的股份公司在管理机构上日益奉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体制,公司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在全力分配和制衡的博弈中冲突不断,诉讼频频。从客观上来讲,进入20世纪后,市场复杂性不断增加,股东进一步走向国际化和分散化,这不仅加剧了职业管理者对公司的控制,也导致公司的股东们对公司经营层监督的漠视,股东对公司经营的控制能力越来越小。公司在自然演变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必然结果是董事会逐渐成为公司的权力中心。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具有独立利益的经营者能最大限度的维护所有者利益的问题便逐渐突出,关注这一社会问题的经济学家、法学家开始探讨突破旧的制度框架体系去设计一种适当的组织机构和制度安排以平衡公司各方利益并最终维护股东的根本利益,公司治理的理念和制度创新由此开始。早期各国公司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合伙制度的影响,投资者直接参与公司管理是典型模式,所有者管理型公司成为早期公司的主要形式。在这种公司中,公司股东与管理者高度统一,股东是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者,也是公司的实际管理者。其实现形态主要是各种家族企①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业以及合营公司。②公司法的目标是公司运行安全、机制健全、重视效率和兼顾利益。公司的类型不同,其公司治理的模式也会存在差别。在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公众公司中,公司实行比较典型的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相分离原则。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后,仅对公司重大事务直接决策,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董事会决策、经理层执行,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达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离的平衡机制、在所有者型公司中,公司股东往往同时承担公司管理职责,企业所有和企业经营之间的分权制衡程度不高。所有者管理型公司泛指公司的全部或者主要董事由股东担任的特殊公司类型。③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来源于“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本文试图对这一模式形成的根因予以分析:1、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是“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哲学基础。为什么要进行公司法人治理?即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是什么?这是研究公司法人治理必须解决的问题,它是进行公司治理,建立公司治理模式的前提条件。哲学上,价值论就是研究客体有用性的理论,即客体有用于或满足主体需要的理论,它揭示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社会效率,社②参见叶林:《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法律分析》,载《河北学刊》,2006(4)③【英】A.J.博伊尔:《少数派股东救济措施》,段威等译,138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会秩序,一定行为自由,一定正义理念,进而实现人们主观上所期望的价值。价值一定程度上讲即利益。公司治理所要实现的目标是通过促进利益各方协作,实现利益各方的激励相容,以达到维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利益和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及社会公共利益,最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公司法人治理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就是要揭示公司的制度性安排用于满足主体人需要的属性,在诸多有用性里,安全交易、公平正义、效率将成为公司治理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交易安全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这是由公司的商事特征所决定的。交易安全得不到保证,公司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全部利益都得不到实现;没有交易安全,交易很难发生,公司就无法生存与发展;它也是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取向永久存续的前提。效率即利益,是公司治理的最高目标。公司治理就是要协调各种资本要素、管理要素、生产要素之间的关系;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股东与董事的关系,董事与经理的关系,公司与员工的关系,公司与债权人的关系,公司与政府的关系并使之高效运转,来实现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和公司的经营目标及社会公共利益。它使公司内外部的各种资源实现配置后的效率最大化,目的是为满足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公平与正义是公司治理的根本内容。公平、正义作为法律价值是人类理性永恒的追求。公司保护股东权平等原则,遵循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正义观念。公司法人治理实质上是在公平理念指引下,在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上寻找一个平衡点,使各自的利益在投入产出原则下实现社会正义。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确立是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决策权,董事会、经理行使经营控制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形成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最终是使公司能正常运转,交易安全;在公平、正义理念下,实现股东、利益相关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交易安全、公平正义、效率也就成为“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哲学基础。2、股权、经营权、监督权与法人财产权为基础的三权的分离的产权现状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经济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经营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的结构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股东不再参与经营而选举自己的代表管理公司,由董事会管理公司并由其聘任经理具体经营,管理层形成,实现了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再次分离。公司是投资者的工具。投资者(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是利用公司这个工具为其实现利益,因其投资行为而产生两个主体、两种权利、两种责任。出资人将其财产投资公司后,即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作为丧失对其原财产所有权的对价,公司给予其股权,实现了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相伴而生,又相互分离,这一产权关系的重大变革是公司权力机关分立的前提和基础。现代公司运行是资本要素,管理要素,生产要素相互结合而实现各自主体利益的过程。在公司发展中,内部分散的各要素主体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斗争,最终形成股东、管理层、员工三大“利益集团”。管理层职业化后,其实际经营公司甚至完成控制公司,出现了“内部人控制问题”,原本最大权利者的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与监督一步步开始弱化,最后只剩下股息请求权、剩余索取权了,相比管理层而处于弱势地位;同样,公司的运转情况与大量员工的命运息息相关,但员工没有决策权、经营权,只能投入自身的劳动,其利益一直处于股东、管理层控制之中,也处于劣势。股东、管理层也同样明白,没有员工的劳动,公司这台机器就永远无法运转;要想让公司这台机器运转良好,还必须努力关注和满足员工的利益;员工也处于自身利益要求,而主动参与公司的运转;只有资本要素、管理要素、生产要素三者很好的结合,公司运转才能正常。实现盈利最初的体现是法人财产的增加,此时,股东尽管相比管理层而处劣势,但仍改变不了他是公司最终所有人的地位,为保证其股息请求权、剩余索取权的实现,而与同样处于劣势的员工站在一起,共同行使对管理层从法人财产权而派生出来的监督权。这就形成了在法人财产权基础之上的股权、经营控制权、监督权的分离。为了平衡利益,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享有最终决定权——即决策权,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享有经营管理权,并由其聘任经理主管经营事务,股东与员工共同组成监事会行使监督权,这样就形成了以法人财产权为基础,股权、经营权、监督权的三权分离产权状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机关确立并行使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形成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权力配制及约束结构,这是法律平衡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形成适应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三权分离的产权结构模式.因此,以公司法人财产权为基础的三权分离的产权关系是我国现代公司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经济基础。3、“三权分立”学说的引入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思想基础。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权力构造机制,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它来源于“三权分立”学说。公司作为独立主体的商事组织,也存在内部权力如何配置,如何分权问题,“如同一位著名的法学家所说的,公司法面临一个宪法问题:将某种宪法意义的形式加于公司经济之上的问题”;吸收人类优秀的文化传统、思想、制度在现代公司治理中成为必要。我国《公司法》吸收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创设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机关,分别行使决策权、经营控制权、监督权,形成“三权分立-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贯穿着“分权制衡”思想,通过不同的机构履行各自的职责,分工协作,相互监督,使公司内部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促进公司的科学管理和有效运作。公司治理以分权为前提,以公司组织机构为物质基础。公司治理无非是公司各组织机构在贯彻公司经营目标的前提下的有效运行,公司的组织机构在行使各自职权时相互制衡,最终在兼顾各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组织机构在公司治理中处于核心地位。二、现代公司治理基础理论(一)委托代理理论④委托代理理论强调有效的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必须要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为宗旨,注重建立对代理人进行监督与约束的机制,并与激励机制相结合,强调信息的公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是以股东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为基础的法人实体。由于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很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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