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学习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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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学习培训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结合《江山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习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工作机制、工作制度、工作纪律;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限、方式;财务管理、“三资”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招投标等方面知识;监督方式、工作关系协调等。第三条学习培训方式可采用自学、专题辅导学习、业务交流、集中培训、片区联训、以会代训、远程教育和“五星工作室”轮训等。第四条市纪委和有关部门每三年至少要组织一次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培训学习,集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制度规定;乡镇(街道)每年至少要组织二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学习,集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村务监督委员会相关制度规定、工作纪律及监督方式、方法;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月至少要组织一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学习,集中学习有关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党务公开和财务管理、“三资”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招投标等方面知识。通过学习不断提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监督能力,提高监督效果。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积极参加各级各单位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并主动开展自学,确保学习培训时间、精力到位。第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每个成员的学习培训情况登记在册,积极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不断提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学习培训的积极性。第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学习培训情况列入村务监督委员会及成员年终考评内容,具体分值由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确定。第八条本制度由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试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联系制度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桥梁纽带作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结合《江山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参与联系的对象: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第三条工作内容(一)联系村民代表通过入户走访、召开会议等形式,广泛收集群众诉求,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困难矛盾,及时发现和化解损害群众利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二)联系信访户主动对接纪检监察信访户,协助市纪委和乡镇(街道)纪(工)委开展调查处理,了解分析信访原因,掌握信访苗头,及时上报动态信息。(三)联系经济主体定期深入到村企业或发展大户开展调查,了解掌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收集影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和经济主体的意见建议,及时上报乡镇(街道)纪(工)委或村两委。(四)联系监测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要认真履行好涉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预警监测点负责人的职责,负责开展对乡镇(街道)和涉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办事效率、服务态度、办事公开、勤政廉政等情况的监测,收集群众对涉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受理有关涉农惠农政策落实问题的投诉,并做好信息上报、反馈等工作。第四条根据各村工作实际,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视情定期联系一批村民代表、经济主体、困难户、信访户。第五条建立信息沟通机制,联系过程中如遇到信访及越级信访、重大复杂矛盾、公职人员执法不公、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村两委或乡镇(街道)纪(工)委汇报。第六条要完善联系工作台账,做到走访有记录、办事有登记、反馈有回执、工作有台账。第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联系情况要列入村务监督委员会及成员年终考评内容,具体分值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八条本制度由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从下文之日起试行。村务监督委员会考评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提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江山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考评范围:村务监督委员会及成员。第三条组织实施:兼职乡镇(街道)纪(工)委委员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考评工作由市纪委组织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他成员考评工作由所在乡镇(街道)或村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考评内容:(一)村务监督委员会1、规范化建设方面。包括“七有”标准完成情况;工作职责、工作流程、村监会成员名单、业务学习图、监督流程图、考核打分图等内容上墙情况。2、规范化运行方面。包括决策参与机制、工作审核机制、群众沟通机制、意见提出机制、廉情反馈机制执行情况;《参与决策事项记录单》、《审核事项汇总单》、《信息收集单》、《监督意见单》、《廉情反馈单》等填写情况。3、学习培训方面。包括参加市纪委和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组织的学习培训;村务监督委员会自行组织开展学习培训等情况。4、工作制度方面。包括村务监督委员会学习培训、成员准入与罢免、联系、工作例会、工作报告、工作台账、申诉救助、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经费保障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5、民主评议方面。由乡镇(街道)纪(工)委、村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1、学习培训方面。包括参加市纪委、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组织的培训学习等情况。2、履行职责方面。包括参与村级事项决策情况;对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党务公开和工程建设、“三资”管理、村干部廉洁履职等监督情况;联系制度、工作报告、工作例会等制度和工作纪律执行情况。3、参加会议方面。包括参加乡镇(街道)纪(工)委组织的每月工作例会、村两委有关会议和组织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月工作例会等情况。4、工作协调方面。包括与乡镇(街道)纪(工)委、村两委、村经济合作社、村民代表会议沟通协调情况;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之间的沟通协调情况。5、廉洁自律方面。包括执行廉洁履职各项规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纪律等情况。(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1、学习培训方面。包括参加市纪委、乡镇(街道)组织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自行组织的学习培训等情况。2、履行职责方面。包括对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党务公开和工程建设、“三资”管理、村干部廉洁履职等监督情况;联系制度、工作纪律执行情况。3、参加会议方面。包括参加村两委有关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月工作例会等情况。4、廉洁自律方面。包括执行廉洁履职各项规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纪律情况。第五条考评方式:实行年度考核,采取自评、民主评议、组织考核、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第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考评采取百分制量化考评办法,考评结果分为很满意(90分及以上)、满意(70分—90分)、基本满意(60分—70分)、不满意(60分以下)四个等次。考评结果为很满意的,由乡镇(街道)或村在一定范围予以通报表彰;考评结果为基本满意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向乡镇(街道)纪(工)委作出说明;考评结果为不满意的,由乡镇(街道)纪(工)委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组织谈话。第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考评采取百分制量化考评办法,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称职(70分—90分)、基本称职(60分—70分)、不称职(60分以下)四个等次。考评结果与评先评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报酬挂钩。考评结果为优秀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优先推荐为评先评优对象;考评结果为不称职的,视情进行组织谈话。第八条各乡镇(街道)要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工作报酬分为基本报酬、绩效报酬两部分,其中绩效报酬要占全部工作报酬的20%以上,经考评以后再予以发放。具体考评细则由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兼职乡镇(街道)纪(工)委委员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考评细则由市纪委制定(见附件)。第九条本制度由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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