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崇州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则为保证崇州市建设局,公正地行使建设方面行政处罚权,确保依法制建和规范执法,保证法制的统一和量罚的平衡,确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局在建设行政处罚权中,自由裁量权的量化细则(试行)崇州市建设局建设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权限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程序,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的,原则上不顶格处罚。但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除外。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第四条不同的当事人违反同一类型的行政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具有从轻或者从重情节的,不得给予不同的处罚种类或显失公正的罚款处罚。第五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2(一)初犯且社会危害不大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三)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整改的。第六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依法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一)造成较严重社会后果的;(二)故意规避法律、法规的;(三)屡教不改的;(四)违反同一法律规范两个以上行为的。第七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建筑平方一百以下由建设监察队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第八条对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的,由建设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大队)建议、业务科决定,法规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依法按法律程序实施。第九条对当事人责令停止施工;处二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的,由大队、业务科建议,局法规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局办公会通过依照法律程序实施。3第十条对当事人处一千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分管领导认为应当由主要领导审批的,由主要领导审批后依法按程序实施。第十一条给予下列处罚之一的,由大队、业务科建议,局法规科审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主要领导审批后依法按程序实施:(一)处四十万元以上罚款的;(二)没收违法所得的;(三)责令当事人停业整顿的;(四)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五)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的;(六)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第十二条对给予二万元以上罚款和第十一条所列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由局办公会讨论决定或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局办公会由局主要领导主持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办公室、法规科、有关业务科(室)、监察大队和站(办)参加。4第十三条违法行为发生后,局机关业务科及站、办应当停止办理与该项目有关的一切审批手续。待违法当事人接受建设监察大队处理后,凭执法工作联系单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处理情况进行公示。第十四条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崇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对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听证权利,并对听证结果进行公示。第十七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新法优于旧法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第十八条本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5崇州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裁量权量化细则分解表类别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化细化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重处罚: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经处理后重犯的;5、造成社会危害,按酌定情节从重处罚。(处罚80万–100万元)二、从轻处罚:1、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减轻危害后果的;2、有立功表现的;3、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的。(处罚50万–80万元)三、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事实;2、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发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将建设肢解发包的。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一、从重处罚: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经处理后重犯的;5、造成社会危害,按酌定情节从重处罚。(处罚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二、从轻处罚:1、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减轻危害后果的;2、有立功表现的;3、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的。(处罚百分之零点五)三、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事实;2、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发现的。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重处罚: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经处理后重犯的;5、造成社会危害,按酌定情节从重处罚。(处罚40至50万)二、从轻处罚:1、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减轻危害后果的;2、有立功表现的;3、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的。(处罚20至50万元)三、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事实;2、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发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条例,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一、从重处罚: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经处理后重犯的;5、造成社会危害,按酌定情节从重处罚。(处罚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二、从轻处罚:1、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减轻危害后果的;2、有立功表现的;3、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的。(处罚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三、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事实;2、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发现的。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从重处罚: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经处理后重犯的;5、造成社会危害,按酌定情节从重处罚。(处罚合同价款百分之三至四)二、从轻处罚:1、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减轻危害后果的;2、有立功表现的;3、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的。(处罚合同价款百分之二至三)三、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事实;2、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发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重处罚: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经处理后重犯的;5、造成社会危害,按酌定情节从重处罚。(处罚9万–10万元)二、从轻处罚:1、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减轻危害后果的;2、即时改正;3、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的。(处罚1万–8万元)三、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事实;2、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发现的。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从重处罚: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经处理后重犯的;5、造成社会危害,按酌定情节从重处罚。(处罚1。5至2倍罚款)二、从轻处罚:1、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减轻危害后果的;2、有立功表现的;3、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的。(处罚1倍罚款)三、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事实;2、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发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从重处罚: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经处理后重犯的;5、造成社会危害,按酌定情节从重处罚。(处罚合同及监理酬金2倍罚款及降低资质等级)二、从轻处罚:1、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减轻危害后果的;2、有立功表现的;3、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的。(处罚百分之三罚款及责令停业整顿)三、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事实;2、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发现的。9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一、从重处罚: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经处理后重犯的;5、造成社会危害,按酌定情节从重处罚。(处罚合同价款百分之四十至五十,没收违法所得吊消资质证)二、从轻处罚:1、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减轻危害后果的;2、有立功表现的;3、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的。(处罚百分之二十至四十,降低资质证书)三、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事实;2、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发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人、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