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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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一节国家概说第二节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节国际法上的承认第四节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法的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二)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三)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条件的国际法主体•(四)个人尚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第一节国家概说第一节国家概说•一、国家的要素•1、固定的居民:无论多寡•2、确定的领土:不分大小•3、有效的政府:无论形式•4、明确的主权:多种表现•从国际法的角度,国家是具有一定的居民、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的社会实体。第一节国家概说•二、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在对外关系上,只有一个最高行政机关代表本国,单一国作为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参加国际法律关系,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国家概说•2.复合国•复合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复合国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依国家联合的具体情况而定,当联合体具有统一的国际交往权时,复合国就是一个国际法主体。•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复合国是联邦,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复合国是邦联。联邦:单一的国际法主体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英联邦国家英联邦国家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同时身兼英联邦王国内的16国的国家元首第一节国家概说•3、独立国•独立国是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在当今国际社会中,除个别例外情况,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一般都是独立国。•4、附属国•附属国是指主权受到控制而从属他国的国家,这类国家只行使部分主权。第一节国家概说•5、永久中立国•永久中立国是以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为根据,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一般来说,永久中立国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主权国家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二是其他国家承认并保证该国的永久中立国地位。•永久中立义务主要表现在:除自卫外,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或协定;在他国的战争中,遵守中立规则;不采取任何使其卷入战争的行动。•在世界近二百个国家中,已有7个宣布为永久中立,并得到国际上的普遍承认,它们分别是:瑞士、奥地利、瑞典、芬兰、爱尔兰、哥斯达黎加、土库曼斯坦。瑞士•瑞士永久中立国的地位始于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签署的《维也纳公会宣言》,并在一战后1919年的凡尔赛和约中再次确认。“中立”为瑞士人带来了巨大的好处,它是瑞士能够长期和平并发展成为世界最富裕国家之一的重要基础。奥地利•1955《莫斯科备忘录》、《重建独立和民主的奥地利的国家条约》、《关于奥地利永久中立的联邦宪法法律》。土库曼斯坦1995年12月12日,第五十届联大一致通过决议,赋予土库曼斯坦永久中立国地位,土库曼斯坦成为亚洲唯一的永久中立国。第一节国家概说•6、微型国家问题•对于微型国家的概念国际上并无严格定义,一般是指领土面积排在世界末游的国家。•微型国家因人口稀少,国土面积小,经济能力有限等特点,在国际社会中其国家地位往往受到质疑。7、民族解放组织•指殖民地或被外国统治下的民族为行使民族自决权、争取民族独立、建立主权国家而组织的政治实体。南太平洋的岛国---瑙鲁瑙鲁(Naura)位于太平洋西南,海岸线全长19公里。国土面积24平方公里,为世界上最小的岛国。人口1万余人,人口密度为平均每平方公里约416人,是大洋洲人口密度最高的国家之一。教皇国——梵蒂冈教皇国——梵蒂冈第二节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独立权(RightofIndependence)•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内容:–决定内政、外交方针–确立政治、经济、社会制度–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两个方面的要求:–自主性,即国家行使主权完全自主–排他性,即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处理本国事务不受外来干涉第二节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二、平等权(rightofequality)•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的同其他国家处于完全平等地位的权利。•源于国家主权•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互不隶属、互不管辖•表现:–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中平等的代表权和发言权–外交文件上使用本国文字的权利–国家元首、国旗、国徽受到尊荣的权利–国家平等的享有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第二节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三、自保权(rightofself-defense)•国家遭到外来武力攻击时,采取武装手段保卫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防建设以自卫的权利。•两方面内容:–国家有权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略–当国家受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可以进行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第二节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管辖权(rightofjurisdiction)•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具有的行使管辖的权利。•1、属地管辖(territorialjurisdiction)•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辖的权利。是国家管辖中最基本的。第二节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属人管辖(nationalityjurisdiction)•属人优越权,指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无论他们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均具有管辖的权利,主要以国籍作为管辖的标准。•3、保护管辖(protectivejurisdiction)•是指国家对于严重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行为及行为人进行的管辖,不论行为人的国籍,也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是世界各国法律中公认的犯罪行为。•4、普遍管辖(universaljurisdiction)•对于国际法规定的违反全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也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各国普遍有权实行的管辖。普遍管辖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区域行驶。第二节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五、国家主权豁免(stateimmunity)•(一)国家豁免的含义和内容•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国的外交代表、行为及其财产未经所属国同意不受他国管辖。•依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parinparemnonhabetiuridictionem)引申而来。•司法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强制执行豁免第二节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五、国家主权豁免(stateimmunity)•(二)国家豁免的放弃•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是指国家对某个方面或某种行为不主张管辖豁免,放弃豁免权的行使,而愿意受到某外国或外国法院管辖的国家行为。•(1)自愿性•(2)明确性•(3)具体性第二节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明示放弃•(1)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协定约定放弃豁免;•(2)外国国家与私人或法人签订合同约定放弃豁免;•(3)争端发生后国家授权其代表在法院正式发表口头声明,或通过外交渠道提出书面函件等等。•2、默示放弃•(1)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2)作为特定诉讼有利益关系的当事人介入诉讼;•(3)作为被告正式应诉、提起反诉等。国家豁免理论:★绝对豁免原则(thedoctrineofabsoluteimmunity);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应享有豁免.只有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国家财产才享有豁免,而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国家财产不应享有豁免.★相对豁免原则(thedoctrineofrelativeorrestrictiveimmunity);第二节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对国家豁免问题,表明了如下立场:•(1)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反对限制豁免论。但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有豁免权。•(2)赞成通过国际条约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3)如果外国国家无视我国主权,对我国或我国财产强行行使司法管辖权,我国保留对该国进行报复的权利。•(4)我国在外国法院出庭主张豁免权的抗辩不得视为接受外国法院管辖。第二节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五、国家的义务•对应于权利•主要表现为:–不得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不得干涉别国内政–善意履行国际义务–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第三节国际法上的承认•一、承认的概念•在新国家或新政府产生下,承认是既存国家或政府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1、承认具有任意性质•2、承认的主体是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3、承认效果具有双重性•4、承认既是政治行为也是法律行为第三节国际法上的承认•二、承认的性质•(一)构成说(Constitutivetheory)•构成说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一个新国家,即使完全符合国际法主体的条件,如果未经承认,仍不能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所以承认是构成性的,它具有构成或创造国际法主体的作用。•(二)宣告说(declaratorytheory)•与构成说相反,宣告说认为,国家的成立和它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并不依赖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承认仅是一种对新国家已经存在这一既存事实的宣告,所以,承认只是一种宣告性行为。第三节国际法上的承认•三、承认的类别•(一)国家的承认(recognitionofstates)•两个条件限制:一是新产生的实体具备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要素;二是新国家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对新国家的承认,一般发生在四种情况:•1、合并•2、分离•3、分立•4、独立1958年埃及与叙利亚合并国家分立国家分离国家独立第三节国际法上的承认•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奠定两国全面交往的基础,可以建立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承认被承认国或政府的立法、司法、行政权力和效力;•承认被承认国国家财产和行为享受行政和司法豁免权,以及处理在国外财产的权力•法律上的承认原则上具有溯及力,即国家或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承认,可追溯至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第三节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与建交的联系与区别:•法律上的承认的一个效果是双方可以建交,但是承认不等于建交•承认是建交的前提,但不能将两者等同•承认是一国的单方行为,建交是双方行为•承认一般不能撤消,而外交关系可以由于某种原因而断绝第三节国际法上的承认•三、承认的类别•(二)政府的承认(recognitionofgovernment)•是指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于新政府存在这一事实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视其为国家的合法代表而与之交往的政治和法律行为。•联系——当新国家产生时,总是同时建立新政府,因此,承认了新国家同时也就承认了新政府;承认了新国家的政府,当然也就承认了它所代表的新国家。•不同——在既存国家仅仅发生政府的更迭的情况下,则只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发生对国家的承认;国家承认涉及新的国际法主体,而政府承认是在承认新政府具有代表国家的资格。第三节国际法上的承认•(二)政府的承认(recognitionofgovernment)•有效统治原则(principleofeffectiveness):新政府必须在其本国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领土上独立而实际地确立了有效统治(effectivecontrol),且已得到本国全体或绝大部分居民的支持与服从。•合法性:新政府的成立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对利比亚新政府的承认第三节国际法上的承认•(三)民族解放组织的承认(Recognitionofnationalliberationmovement)•既存国家对旨在为摆脱外国奴役或殖民统治、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斗争的组织给予承认。•这样的民族解放组织在其成为独立国家之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对其控制的地区实行有效统治并获得了人民的支持,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支持它所代表的殖民地人民或受外国奴役的民族进行解放运动、争取建立独立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2011年9月23日,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主席向联合国提交入联申请第三节国际法上的承认•三、承认的类别•(四)对交战团体的承认•交战团体是指一国内为政治目的而向本国政府发动内战的、具有交战者资格的叛乱团体。•(1)叛乱具有明显的政治目的;•(2)叛乱已发展为内战;•(3)叛乱组织已控制该国一部分地区,并实行有效的管理;第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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