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与主要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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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与主要结算方式成套部知识竞赛试题(四)节选37、国际货运中,FOB是指38、国际货运中,CIF和CIP的主要区别是39、国际货运中,DDP是指40、国际结算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是41、一般来说,国际结算中,UCP500对哪种信用证不适用42、目前,松邦5项目开具的是什么类型的信用证?43、下列不属于信用证特点的是:44、信用证的英文名称是越南会广项目招标文件价格表格式越南南姆项目招标文件价格表格式会广主合同条款-支付松邦5信用证扫描件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是指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英文字母的缩写,用来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的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问题,它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单价条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一部分国际贸易术语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为了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一些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和美国的一些商业团体经过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这些规则是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28年国际法协会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合同的统一规划,叫《1928年华沙规则》,共22条。后经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牛津会议,对规则作了修订,共21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至今仍在沿用。这一规则对CIF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风险、费用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做了较详细的解释。(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这一规则是由美国9个商业团体制定的,最早是在1919年,在纽约制定,以FOB为基础,叫《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在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做了修订,命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经过了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由美国全国对对外贸易协会予以公布。(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2000年》,来源于—internationalcommercialterms三词。它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对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通则是对国际贸易具有重大影响的一个文件(纲领性文件)。最早的版本制定于1936年。后经6次修订与补充。《2000通则》包括13种贸易术语,为了便于记忆,按卖方责任由小到大及各种术语的特点,分成E、F、C、D四组:E组—EXW,当卖方在自己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支配时使用。F组—FCA、FAS、FOB,当要求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使用。C组—CFR、CIF、CPT、CIP,采用C组贸易术语,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D组—DAF、DES、DEQ、DDU、DDP,当要求卖方必须承担货物交至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所需的费用和风险时采用。C组和F组贸易术语属于装运合同性质,D组属于到达合同性质。二主要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一、FOB(一)FOB术语的含义FOB的全称是Freeon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简称船上交货。后跟装运港名称。此术语只能使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它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如果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改用FCA术语更为适宜。含义: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对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在FOB条件下,卖方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证明他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买方: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期、船名及时通知对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如保险费、进口关税等。卖方承担的费用:承担货物装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出口报关的税费。买方承担的费用:向船公司支付运费;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承担货物装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进口报关的税费。(二)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1、“船舷为界”的含义船舷为界是用来划分双方所承担风险的界限,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包括在运输途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均由买方承担。船舷为界是一种历史遗留的规则,它只说明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如把它用来划分双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的界限就不十分确切了。因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过程,包括从岸上起吊、越过船舷、装入船舱,双方不可能在船舷办理货物的交接手续。2、关于船货衔接问题FOB属于装运合作,在FOB条件下,由于是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即租船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船时间通知卖方,而卖方负责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双方各负其责,故存在着货船衔接问题。根据有关法律与惯例,卖方未能按时交货,或未能备妥货物,而买方的船只按时地到达了装运港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买方负责的船只提前或推迟到达指定的装运港,由此而引起的费用或损失均由买方负责。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如果船等货,由此产生的空舱费、滞期费由卖方承担;如果货等船,由此产生的仓储费、保险费及迟收货款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均由买方承担。3、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按照FOB的解释,卖方要负担装船以前的一切费用,由于各国习惯不同,涉及的利益不同,产生了对装船概念的不同解释,就产生了装船费用负担的不同。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为需要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装船费用由谁负担,往往在FOB后列一些附加条件,习惯称为FOB变形。(1)FOB班轮条件(FOBLinerTerms)指采用班轮运输时,卖方只负责将货物交到码头,然后由船方负责装船,装船费用计算在班轮运费之中,即支付运费的买方自然承担了装船费用。(2)FOB吊钩下交货(FOBUnderTackle)指卖方仅负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以后的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3)FOB理舱费在内(FOBStowed或FOBS)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为了使货物装载稳当,在货物装入舱底后,对其进行整理、安置、垫隔等。(4)FOB平舱费在内(FOBTrimmed或FOBT)卖方负责将货币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为了保持船舶航行时平稳而不损害船身结构,对不需要理舱的散装货物如粮食、煤炭进行平整。(5)FOB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FOBStowedandTrimmed)说明:FOB的变形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只是说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但《2000通则》规定有必要在销售合同中明确额外的义务只限于费用还是包括费用和风险。4、个别国家对FOB的不同解释以上是按照《2000年通则》来解释FOB的,多年来,美国、加拿大等一些北美洲国家采用的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它将FOB分6种,只有第五种和《2000年通则》大体相同,故我们对北美洲一些国家进行贸易使用FOB术语时,必须在FOB和装运港之间“Vessel”字样,否则,卖方有可能按照第四种,即在出口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风险划分也不完全一样,界限不是船舷,而是船上。另外,办理出口手续也不同,《通则》规定:卖方的义务之一便是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定义》中,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出口证件。”二、CFR(一)CFR术语的含义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含义为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对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CFR的基本含义是在FOB的基础上增加了办理租船订舱和支付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二)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关于两个分界点的问题按CFR条件成交,由卖方安排装运,但并不负担把货物送到目的港的义务。CFR属于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因此,包含风险划分和费用划分两个分界点。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在费用划分方面,卖方只支付承运人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途中因发生意外事故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买方负担。2、关于装船通知的问题按CFR价格条件签订的合同应由买方自行投保,因此,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立即通知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卖方自己要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即买方如未接到卖方装船后的通知将不负责运输途中的风险,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虽然FOB、CIF装船后也应向买方发出通知,但CFR的装船通知却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三、CIF(一)CIF的含义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也为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也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含义为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并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船,装船后及时通知对方。使用这一术语后加目的港的名称。这里的成本是指FOB价,即CIF价=FOB价+保险费+运费,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与FOB相同。(二)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1、保险险别问题采用CIF术语时应由卖方办理保险,但属于代办性质,从货物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了买方,如货物在海运途中发生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其索赔及其它手续均由买方负责,卖方仍可凭合同规定的单据向买方收缴货款。至于投保的险别、金额,买卖双方应根据商品的特点和其他要求,在合同中具体订明。如合同中未做出具体规定,按照通则对CIF的解释,卖方只须投保最低的险别如ICC(C)和FPA,但在买方要求时,并由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可加保特殊附加险,一般情况下,卖方不负责投保战争险,除非合同中有投保战争险的规定,或者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时,卖方才加保战争险。2、租船订舱问题这是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按照国际惯例,卖方只要使用惯使的航线,通常类型的船舶运载货物就算完成了任务,买方无权指定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船级等,否则,卖方有权拒绝接受。但在特殊情况下或卖方能够办到又不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也可考虑接受,但需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装船后,卖方要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对方做好接货准备。3、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对于卸货费用,各国和各港口有不同的惯例和规定,特别是对于租船运输,卸货费用应由谁负担?为了避免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上,因不同的解释而引起争议,便产生了CIF的变形。(1)CIF班轮条件(CIFLinerTerms)指货到目的港的卸货费用由卖方或船方负担,买方不负担卸货费,卸货费包括在运费之中。(2)CIF卸至码头(CIFLanded)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卸货费包括驳船费、码头费在内均由卖方负担。(3)CIF吊钩下交接(CIFExTackle)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至岸上的费用,均由买方负担。(4)CIF底舱交接(CIFExShip’sHold)指货到目的港后自舱底起吊卸至码头的卸货费均由买方负担。注意的问题:CIF的变形并不改变CIF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只是说明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四、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特别注意的是《INCOTERMS2000》指出:若在合同中指定的交货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当货物装上买方的装货车辆时即完成交货,在其他情况下,当货物在卖方的车辆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而无须负责卸货。不再区分各种运输方式,这是交易安全和简单化的要求。五、CPTCarriagePaidto,运费付至。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同时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即买方承担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六、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运费、保险费付至。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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