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章已参加网贷财富“乐在分享”活动征文(活动详情请查看官网公告)【摘要】中国以全新的面貌进入了世界经济的发展潮流中且充分展示了其主导地位。在经济全球化加速的当今,国际贸易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形势,国际结算作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一部分。受金融危机的波动和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上涨等客观性因素影响,一些不法企业或者个人利用“假进出口零结汇”等方式去渡过其经营困难,导致国有型资金的大量损失。本文在分析现有的国际中几种支付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其存在风险与解决对策进行探究,希望以此为国际贸易的完善提供一些具有价值性的参考依据。【关键词】国际贸易、结汇方式、利弊0.引言经济全球化加强了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虽然国际贸易如今相对较规范化、每个国家都有其对应的法律法规、国际上也有统一的惯例和公约可遵循。但是市场是多样化的,存在着一些人另辟蹊径,铤而走险躲避法律的约束,使用各种手段已合法方式掩饰其非法目的,获取不正当利益。贸易的结算把银行作为载体,国际结算是银行传统的中间业务,方式从过去的代收付型转变为融资型。鉴于此,本文对国际贸易中多种结汇方式的区别利弊进行分析与探究具有较为深远的意义。1.国际贸易中多种结汇方式存在的风险1.1托收方式存在的风险出口商把全套单据提交给托收行,委托托收行收取货款,代收行则把单据给予收款人提前取货,出口商将面临很大的风险。例如进口商承兑后,收到了货物却拒绝付款。D/P(一手交钱一手交单),依然存在对出口商极为不利的情况,如出口商授权代收行凭借T/R放单,这是出口商对进口商的授信行为,需要出口商承担无法收汇的风险,与银行没有关系[1]。1.2汇付方式存在的风险汇付方式存在市场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及诈骗风险。若采用货到付款,当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拒不付款或者延期付款,这将对出口商及其不利。熟悉银行业务的人都知道,银行的密押是一组数字,是按金额与时间顺序设计出来的,如果把收款人改成诈骗人自己的户头,往往让人防不胜防。1.3信用证方式存在的风险信用证和汇付的托收最大的区别在于有无银行的信用担保加入。开证行因为授信申请人而导致增加相应的风险,也因为信用证业务保证的货物所有权收据的买卖,不是货物,因此给信用证方式的诈骗提供了可行性。信用证方式的融资方法有很多,如打包放款、进口押汇、出口押汇等,各银行之间的竞争激烈,引发了很多通融的方法,错误的操作。2.国际贸易中多种结汇方式存在风险的防范措施2.1关于托收方式存在风险的解决对策托收项下的结算方式对出口商和进口商都有着不利的地方。进口商只能在付款或兑现后拿到货物,面对的货物可能存在与合同不符的现象[3]。进口商一旦遭到损失,对出口商进行追究责任与赔偿会很困难,利用法律诉讼的方式也是得不偿失。因此必须从以下方面入手,防患未然。首先,托收业务最好只对长期存在业务往来、关系良好的老客户或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其次,物品如果需要空运,则不建议采用托收结汇方法。然后,分清D/P和D/A的区别,避免收汇风险的提升。还有,进出口商需加强业务知识、了解习惯做法与适用的法律法规;需要提交整套单据去托收,尤其是货物提单不能预借,提货只要一份正本提单,而承运人出具的提单一般需要一份正本多式几份;了解进口国的经济政策动态和进口国的市场价格变动,对弹性系数大、价格不稳的商品不采用托收结算;在签订合同时,出口商尽量采用成本/保险费/运费价格条款方式,不要去降低成本而不买保险;及时的分析国际汇率的走势,选择有利自身的币种去结算;银行作为托收业务代理和提交付款的媒介,须及时向客户反馈可疑的地方,客户和银行的利益一定程度上是相关联的。2.2关于汇付方式存在风险的解决对策对于汇付结算可能存在的各式风险,必须综合多种方法严加防范。例如针对市场风险,主要利用强化市场的调研、分析与预判;针对汇率存在的风险,则需要在签订合同时力争采用硬货币或增加保值款等方式;针对信用风险,则需要在贸易达成之前验证对方的信用状态,面对巨额诱惑,不要贪图一时的利益[2]。验证的方法包括以下几个,首先,通过国外企业的查询机构去调查比较,往往可以客观全面的反映出一家企业的信用度;其次,通过公司的在外机构进行核实,或者从与其交往过的客户去获悉信用度。最后,通过商会、产业协会等组织去调查顾客的信用度。虽然这些方法需要一定的经费支出,但是可以在以后惹上经济纠纷的情况下,减免很多能够避免的麻烦,总体来说是合理划算。汇付方式在我国的对外贸易结算方式中所占比例一般不高,可以相对地降低开立信用证的经费及承担的保证金,但利弊具体得视情况而定。2.3关于信用证方式存在风险的解决对策根据UCP500,出口商出口货物后需要跟银行提示单单货相符。在出示单货相符的全套单据后就可以收到货款,从而完全保证了出口商的利益。防范风险必须做好以下几点:第一,防止信用证中的限制性条款。有的进口商由于急着收货,会向银行先开出L/C,但在其中加入限制性条款,只有满足此条款L/C才生效,如果我方贸然地装运出口,很有可能要承担不能收汇的风险。对于此类条款,必须要求其更改,否则就不进行出货。第二,区别限制性协议和自由支付,目前我国境内的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议付较少。有许多单证员对议付的概念不清楚,忽视了信用证中类似的限制性议付条款,提示给另一个银行,这和L/C不符。开证行对没有其他不符点的这类单据,不会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第三,明确信用证和合同之间的关系,买方在开立信用证后,根据市场行情对L/C做出经常性的更改。若进口国市场发生变化,进口商不想要这批货,就可以直接拒绝付款[4]。对于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坚持让对方通过银行更改L/C,货物要求急来不及修改的话也要对方出具证明保函,避免不符点买单。第四,避免预借B/L。作为货物拥有权的凭证,是全套单据的重点。一般情况下,如果开证行对申请人采用全额保证金方式开证,提单可以选择B/L开头。我国的贸易公司曾发生过先预借一份正本B/L给客户,客户预先提货,然后对不符点单据进行拒绝货款的现象,这是要避免发生的。第五,防止客户不开证或者开的是假证。有的客户信誉度很差,往往通过假信用证骗取卖方的信任,然后勾结船务公司去提货,导致卖方遭受严重损失,这种情况下客户需利用通知行获取其信用证来增加真实可靠性,避免使用开证行直接寄送收货人的方法,这样容易给出口商制造假L/C的机会。3.结语通过本文探究,认识到国际贸易中多种结汇方式的区别利弊,因此对国际贸易风险防范进行加强便显得极为重要。然而,这是一项较为系统的工作,不能一蹴而就,需要从多方面完善,比如信用证结汇方式的风险防范措施。相信做好以上这些,多种结汇方式的优势将能够得到有效强化,进一步为国际贸易的完善奠定尤为坚实的基础【参考文献】[1]朱文忠.国际结算最新发展趋势与对策[J].国际经贸探索.2009(12)[2]刘庆新.使用UCP600对开证申请人影响的分析及对策——基于财务视角的分析[J].国际商务财会.2013(06)[3]廖琼.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的利弊及结算方式多元化趋向分析[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8(03)[4]赵潇丹.我国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现状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08(01)8o8oiyr拥军宝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