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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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处理预案1.总则1.1目的及时、有效、规范地做好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准确掌握突发性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化学性或生物性污染物)对居民健康损害程度,迅速查明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1.2依据根据国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杭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等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1.3.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虚脱或休克。1.3.2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病和中毒。1.3.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被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1.3.4意外事故所致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1.4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的分级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上级对分级标准和级别有补充和调整规定的,则相应调整:1.4.1一般中毒事件(Ⅳ级)因公共场所卫生事件或生活饮用水卫生事件所致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1.4.2较大中毒事件(Ⅲ级)因公共场所卫生事件或生活饮用水卫生事件所致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并出现3人以下死亡;1.4.3重大中毒事件(Ⅱ级)因公共场所卫生事件或生活饮用水卫生事件所致急性病例10例及以上、或者死亡3人及以上;1.4.4特别重大中毒事件(Ⅰ级)因公共场所卫生事件或生活饮用水事件所致急性病例30例及以上、或者出现死亡10人及以上。跨省际有特别严重的人员中毒、伤亡的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饮用水卫生事件。1.5工作原则1.5.1预防为主,依法规范。提高对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防范意识,建立规范的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可能引发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1.5.2统一领导。1.5.3快速及时,措施果断。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应急体系,对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报告和处理工作。1.5.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信息交流,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处理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加强合作,有效应对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首席调查员:组员:2.2应急处理小组工作职责2.2.1组长负责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调查处理的全局指挥、决策和对外协调工作;审核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处理报告;副组长协助组长做好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处理的各项工作。2.3.2首席调查员负责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现场调查工作;按时完成调查报告,递交调查报告给组长审核;调查结束后将事故处理有关材料存档;负责应急救援必备物品的日常保管和维护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必备物品的有效性和可用性。2.3.3调查组成员按规定时间迅速奔赴现场,服从首席调查员的统一指挥,协助首席调查员完成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3.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与登记3.1报告单位3.1.1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单位和可能的肇事单位。3.1.2救治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罹患人员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3.1.3县卫生局及其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2报告人3.2.1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发生单位或肇事单位的当事人。3.2.2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3.2.3与发生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相关的单位人员。3.3报告时限和程序3.3.1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发现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当按有关报告规定尽快向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报告。3.3.2接到报告的县卫生监督所应立即报告昌吉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及呼图壁县卫生局,报告时限及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3.3.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隐瞒、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3.4报告内容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发病人数和范围、患者主要临床症状、中毒原因的判定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3.5报告登记接到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后,接报人应及时填写《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登记表》,对事故发生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准确、详细记录不能缺项。4.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调查和处理4.1调查4.1.1接报后,立即召集应急小组人员对报告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和判断,迅速估计事故污染物,及时通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样品检测的准备工作。组织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处理小组人员,携带相关文书和取证、采样工具等对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处理。4.1.2对可疑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场所进行现场卫生学调查。采集与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调查相关的样品送检。4.1.3向医院初步了解发病情况,向发病者调查公共场所接触史和发病情况,并制作相关的调查笔录。4.2控制4.2.1控制相关可疑的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4.2.2在现场卫生学调查和采样任务完成后,由相关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杀菌消毒、通风排毒等无害化处理。4.3处理现场应急处理人员应随时将污染事故概况向上级单位及有关部门汇报。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在一周内写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调查报告并及时上报县卫生局。4.3.1对疑难的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由县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并按规定报告。4.3.2经排查,如属于传染病疫情的,按相关传染病控制预案进行应急处理,疑似投毒的案件,应及时通知公安部门。4.3.3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4.3.4公共场所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规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由县卫生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卫生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4.3.5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处理后写出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发病人数和范围、患者主要临床症状、流行病学资料分析、检验结果、调查结论、采取的措施和处理意见。4.3.6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对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归档内容包括: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各种调查表格、现场监督以及样品采集等执法文书、卫生监测报告单以及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调查报告等有关资料。5.信息管理5.1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授权发布有关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预警、报告和相关的信息。5.2对于跨辖区、跨部门的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毗邻地区进行必要的通报。5.3涉及保密内容的应遵守有关规定。6.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现场处理物品准备6.1漂白粉(精片)等消杀药品,塑料浮筒消毒器;6.2余氯比色计、水温计、PH测定仪(试纸);6.3微生物、理化水质采样瓶(桶)容器、采样器等;6.4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检测仪器、空气采样袋、玻璃平皿、气压盒、气温气湿测定仪、紫外线测定仪等;6.5工具书(环境卫生学、卫生防疫应急应变、灾区防疫工作手册、环境卫生各项卫生标准等)。6.6取证工具(数码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6.7法律文书(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采样记录、样品送检单、环境污染事故调查表、责令改正通知书、保存证据通知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和封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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