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保监局2011、2012年寿险行政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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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前言第一部分2010年典型案例第二部分2011年典型案例2010年、2011年保监局行政处罚情况前言项俊波主席在2012年2月15日的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今年开始将加大对寿险行业销售误导的处罚力度,实行向上追责制度,对于销售误导特别严重的寿险企业,将吊销其营业执照。从新疆保监局开出的罚单看,2011年6月之前保监局的处罚重点主要集中于套取费用、提供虚假客户资料等违规违法情况;2011年下半年开始,保监局慢慢把处罚重点转向销售误导等违规情况。鉴于以上保监会重点监管方向的转移和处罚力度的加大,课件中罗列了2010年和2011年行政处罚案例,希望大家能以此为鉴,合规经营。下面,了解一下2010及2011新疆保监局行政处罚总体概况2010统计:处罚寿险公司16例,罚金332000。其中,处罚个人12例,占比75%,罚金112000,占比33.7%;处罚单位4例,占比25%,罚金220000,占比66.3%。虚假列支营业费用,向兼业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以外的其他利益:处罚2例,占比12.5%,罚金12万,占比36.1%;提供虚假客户资料,虚假回访:处罚9例,占比56.25%,罚金7.3万,占比22%;未经总公司批准,私自印制营销辅助品:处罚1例,占比6.25%,罚金0.5万,占比1.5%;客户电话回访未进行录音:处罚1例,占比6.25%,罚金0.4万,占比1.2%;套取费用:处罚3例,占比18.75%,罚金13万,占比39.2%;2011统计:处罚寿险公司24例,罚金592000。其中处罚个人14例、罚金132000,处罚单位8例、罚金460000。套取营业费用:处罚6例,占比25%,罚金19万,占比32.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镇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1例,占比4.2%,3万,占比5.1%;销售保险产品时代替客户在投保书上签名及抄写提示性语句:1例,占比4.2%,0.1万,占比0.2%;提供客户虚假资料致使公司回访不成功:6例,占比25%,5.1万,占比8.6%;误导、欺骗投保人:10例,占比41.6%,32万,占比54%。第一部分2010年典型案例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虚假列支营业费用1、案件描述2008年6月—2008年12月期间,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虚假列支营业费用,用于向银行提供手续费以外的其他利益。财务数据未真实反映实际经济行为,共计十八笔,涉及金额人民币五十九万二千一百三十六元一角二分。2、违规责任及处罚杜雪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有关规定。其作为时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银行保险业务负责人,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和《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虚假列支营业费用1、案件描述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虚假列支营业费用,向兼业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以外的其他利益,或用于其它支出。财务数据未真实反映实际经济行为,共计十八笔,合计金额人民币三十五万五千零九十一元。2、违规责任及处罚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2年版,以下同)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十万元的行政处罚。三、合众人寿新疆分公司银行专管员臧新辉修改客户电话造成虚假回访1、案件描述2009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臧新辉作为合众人寿新疆分公司银行专管员,授意中国工商银行新民西街支行、新民东街储蓄所,中国农业银行中山路支行等网点5名银行柜员将127份投保单中的客户真实电话修改为3825281、2569165、8026298等电话号码录入银保通系统,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二百零八万三千元,导致总公司未在犹豫期内实现对上述客户的回访。2、违规责任及处罚(1)臧新辉,上述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你作为直接负责人,应对此承担责任。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做出警告,并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苏娟,你作为分管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应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承担责任。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做出警告,并处人民币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四、平安人寿保险营销员王勤擅自印制营销辅助品1、案件描述在未经总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印制“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平安世纪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平安新型万能型重大疾病理财保险”等保险产品的产品宣传彩页3200余份,并用于展业宣传。2、违规责任及处罚王勤,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3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3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做出警告和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五、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客户电话回访未进行录音1、案件描述2010年6月期间,公司承保的部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客户电话回访未进行录音。2、违规责任及处罚史玉霞,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号)第十条之规定,你作为健康管理/客户服务部经理对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人民币四千元罚款。六、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套取费用1、案件描述(1)2009年12月、2010年3月通过报销会议费、公杂费、差旅费、招待费等形式套取费用合计人民币248179元。(2)2010年4月通过向部分银保客户经理发放高额绩效并以现金交回的形式套取费用合计人民币664680元。(3)泰康人寿新疆分公司银保专管员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授意银行柜面人员修改客户真实资料,造成公司银保系统客户信息不真实,未能在犹豫期内完成对有关客户回访工作。2、违规责任及处罚(1)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你公司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十万元。(2)郑江龙,泰康人寿新疆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你作为泰康人寿新疆分公司银行保险业务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二万元。(3)施光群,泰康人寿新疆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你作为泰康人寿新疆分公司银行保险部经理,对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七、泰康人寿新疆分公司银行保险部专管员黄胜刚修改客户电话造成虚假回访1、案件描述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泰康人寿新疆分公司银行保险部专管员黄胜刚授意中国建设银行乌鲁木齐北京北路分理处工作人员将戴碧玲等8位客户电话号码修改为你本人及亲属电话,造成公司银保系统客户信息不真实,公司未能在犹豫期内完成对有关客户回访工作。2、违规责任及处罚黄胜刚,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你作为泰康人寿新疆分公司银行保险专管员,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五千元。八、泰康人寿新疆分公司银行保险部专管员刘慧修改客户电话造成虚假回访1、案件描述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泰康人寿新疆分公司银行保险部专管员刘慧授意中国建设银行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工作人员将范明莉等10位客户电话号码修改为你本人及同事电话号码,造成公司银保系统客户信息不真实,公司未能在犹豫期内完成对有关客户回访工作。2、违规责任及处罚刘慧,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你作为泰康人寿新疆分公司银行保险专管员,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五千元。九、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回访电话、内容不真实1、案件描述(1)、是2010年1月至7月全疆共有208笔银保新单业务《回访问卷&客户信息确认表》回访内容不真实。(2)、是2010年1月至7月大量银保新单业务回访电话号码不真实。2、违规责任及处罚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王清洲,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你作为银行保险部负责人对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十、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单业务客户资料不真实,未在犹豫期内完成客户回访、未对电话回访进行录音。1、案件描述2010年1月至5月期间,公司承保的银保和个险新单业务客户资料不真实,未在犹豫期内完成客户回访、未对电话回访进行录音。2、违规责任及处罚(1)白旭涛,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号)第十条之规定,你作为运营部经理对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人民币八千元罚款。(2)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号)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3)韩梅,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号)第十条之规定,你作为业管客服部经理对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一、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套取营业费用1、案件描述2010年1月至3月期间,虚假列支会务费、业务招待费方式,套取营业费用,合计人民币61,770元。2、违规责任及处罚(1)刘志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你作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个险部经理,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2)张杰,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你作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银保部经理,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第二部分2011年典型案例(3)柴玉琴,太平人寿保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