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特拍摄及广告形象、肖像权授权协议甲方(聘用单位):乙方(模特):甲乙双方就带有乙方肖像的图像及视频产品的使用达成协议如下:一、乙方同意由甲方为其拍摄肖像照片和视频,并同意拍摄的照片可用于出版、宣传、展览、橱窗装饰、杂志、媒体出版、商业广告和网络等合法的以营利为目的商业用途,但不得用于色情、反动的媒体和违犯中国法律的宣传或宣传品。授权使用没有期限。二、协议签署后乙方今后不得就此次拍摄图像产品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使用权等问题向甲方及甲方授权的第三方提出其他要求或诉讼。三、乙方酬金:甲方同意:根据乙方具体参与的广告中乙方具体参与的时间、以及乙方在具体活动中作为现场模特具体出席的时间,并结合甲方取得相应广告形象、肖像权永久许可使用权的约定,按500元/天的标准,支付乙方酬金。四、酬金的支付:酬金将在乙方作为模特每次参与的相应广告拍摄工作完毕后,或作为现场模特所出席的活动整体结束无需补拍的1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按次结算支付给乙方(另行约定的除外)。五、知识产权:乙方参与拍摄灵美品牌的平面(图片)、视频、MTV等广告,及乙方作为现场模特出席宣传活动中所形成的图片、影像资料、书面资料等,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均归属于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目的及任何方式使用该等图片、影像资料、书面资料。六、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的报酬。如在拍摄过程中,因甲方原因提前终止拍摄工作,则甲方仍应按乙方拍摄该广告已发生的具体参与时间支付酬金。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拍摄的平面(图片)、视频、MTV不符合制作要求的,乙方则应无条件配合甲方重拍,且甲方不重复支付酬金。七、任何非乙方的原因导致拍摄日期的更改,甲方需提前3天通知乙方,然后另行确定具体的拍摄时间。八、甲方需保护乙方的隐私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透露其有关资料。九、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十、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名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授权人(模特)被授权单位(公章)城市/邮编:城市/邮编:电话:电话:身份证号:身份证号:授权人(模特)签名:被授权负责人签名:签字日期:2017年月日签字日期:2017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