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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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第十节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工作程序5.102002.12制订第1页共2页第十节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工作程序1.适用范围: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2.设施及器材2.1干燥窑:干燥窑必须保证保温和密闭性能。根据干燥窑内容积的大小、安装若干供热设备、调湿设备和强制循环设备(循环风机应由耐热防潮电机驱动,通过木堆的循环气流速度达到1米/秒),以保证窑内温度、湿度的均匀分布。如果热源不是蒸汽,那么干燥窑内应设计安装加湿装置,以保证热处理效果和木材干燥质量;干燥窑附属燃烧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和消防等部门的要求。2.2温度检测记录仪2.2.1温度检测记录仪用于检测记录热处理全过程窑内干、湿球温度变化情况。温度检测记录仪应具自动多点检测、打印检测数据和不可人为修改的功能。2.2.2干、湿球温度感温头须安装于窑内一侧墙壁的中部距地面1.3米的地方,干、湿球温度感温头相距8-10厘米,湿球感温头距水面3-5厘米。每次热处理前,还须在堆材中安放另外一个感温头。2.3木材水分检测仪器。2.4所采用的各种检测仪表应有国家标准计量检定合格标志或符合有关行业标准。3.准备工作3.1确定热处理方案:根据目标有害生物制定处理指标。先用木材水分检测仪器测定木材含水率,核实木板的最大厚度。根据木质包装材料的种类,规格,数量,材质,含水率,板材厚度等情况,查阅相关技术要求或进口国家或地区的热处理要求,确定热处理时所需要窑内干湿球温度和持续时间。3.1.1以木材中心温度为热处理技术要求的。1)根据窑内温、湿度确定达到所需木材中心温度的加热时间:应用木材对流加热有关公式,通过设定干燥窑内干、湿球温度,推算达到所需木材中心温度的加热时间。木材中心达到所需温度的加热时间根据所设定的窑内干、湿球温度和木材厚度不同而异。2)采用埋入法直接测定木材中心温度:在无疵检验板的一侧埋植热电偶,测点的部位距端头应不小于30厘米。沿木料宽度方向钻孔,孔径为0.2厘米,空深应大于板的厚度,并与板面保持平行。然后,将直径不大于0.15厘米的热电偶插入孔内,其末端应与孔底紧贴,并用同一树种的细木粉填塞压紧,确保热电偶埋植牢固,接触良好,再用硅橡胶封牢,将热电偶的引线与窑外的测量仪表连接。通过测量仪表显示木材中心温度。3.1.2以木材含水率为热处理技术要求的:用木材水分检测仪直接检测窑内木质包装的含水率。3.2堆置木材:根据循环气流方向,合理堆放木质包装,确保留有适度的通风道。木板与地面之间应用个隔条架起,使热风在窑内循环通畅。板材之间交叉堆叠,并留有适当间距,以确保循环气流能穿过每个部位。3.3检查仪器:确保其正常运转。第五章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第十节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工作程序5.102002.12制订第2页共2页4.热处理4.1升温4.1.1关闭干燥窑门,确保密封严密。启动引风机或开启蒸汽阀门,向窑内通入热风或喷射蒸汽,开始升温。若是通入热风的,应用时,启动窑内的加湿装置。与此同时,开启窑内的通风设备,保证窑内温度、湿度分布均匀。在加热升温阶段,为提高木材热透速率和防止木材开裂,应尽量维持窑内接近饱和的空气湿度。4.1.2木质包装材料本身含水率很低,则进行热处理时升温速度可以快些。4.1.3湿材应部分考虑到木材的干燥特性,根据不同树种和木材含水量,采用不同升温速度和处理速度,以达到热处理除害的目的,又保证烘干后的木材不变形,不开裂。4.2保温保湿:当干燥窑内干湿球温度达到技术标准要求规定的温、湿度后进行保湿保温处理。此时即为热处理除害起始时间,开启温、湿度检测记录装置。4.2.1若采用埋入法直接测定木材中心温度的,当温度检测记录装置显示的温度达到规定的木材中心温度时,即为热处理除害起始时间并开启温度检测记录装置。4.2.2若根据窑内温、湿度确定达到所需木材中心温度的加热时间的,当干燥窑内干、湿球温度达到设定温度并维持该温、湿度达到要求的加热时间后,即为热处理除害起始时间。当干燥窑内干、湿球温度达到设定温度时,开启温度检测记录装置。4.3杀虫灭菌阶段:根据热处理技术标准要求,使热处理除害达到规定的持续处理时间。4.4烘干:完成杀虫灭菌处理程序后,根据需要对木材进行干燥处理。此时应打开湿气排放口,继续加热,直至木材含水量回落至20%以下,关闭加热装置完成整个处理过程。当窑内外温差小于30℃时,木质包装即可出窑。5.记录和标志5.1做好热处理各程序现场操作记录,应由技术操作人员签字。现场记录保存半年。5.2对出窑的木质包装加上易于识别和不可更改的热处理标志。5.3填写热处理报告单,与温度检测记录仪的记录单一并送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6.结果认定和出证热处理达到技术要求规定的干湿球温度或木材中心温度和持续处理时间后,即可认定热处理合格,对出境的木质包装出具《熏蒸/消毒证书》;对进境的木质包装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如果处理过程中干、湿球温度出现低于规定温度标准的,需重新处理。7.依据国家检验检疫局《木质包装热处理操作规程(试行)》(国检动[199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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