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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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控制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9号令)、《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浦府〔2013〕52号)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本办法所称的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是指由新区建设性财政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土地出让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基金预算,以及政府性融资等资金)安排,经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立项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第三条(适用范围)2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估算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可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项目管理,具体实施程序参照本办法及《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四条(监管部门)设立由区发改委牵头的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新区代建制实施工作的总体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为区发改委、财政局、建交委、审计局。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浦东新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稽察办”)负责,具体负责代建制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对代建单位的审核、考核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一)区发改委是新区代建制实施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新区代建制政策的研究制订、代建项目的投资管理和代建单位代建相关事项的审核和考核。(二)区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资金管理,监督代建项目涉及的政府采购工作,参与对代建单位的审核和考核。(三)区建交委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建设行业管理,监督代建项目涉及的招投标工作,参与对代建单位的审核和考核。(四)区审计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参与对代建单位的审核和考核。3区经信委、教育局、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代建单位的审核、考核工作。第五条(代建单位管理)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实行名录制管理。进入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代建名录”)的单位方可从事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业务。关于代建名录管理有关实施办法,由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新区通过政府采购等竞争方式,定期选取若干符合条件的代建单位,列入代建名录,并定期对代建单位业绩进行考核,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代建单位予以清退,并对代建名录进行调整。代建名录内容和调整情况向社会公示。第六条(代建合同)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由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按照标准合同文本格式签订项目代建合同,代建合同报区稽察办备案。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合同标准文本由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第七条(代建方式)代建项目一般应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项目法人委托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直至竣工交付使用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4第二章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第八条(项目法人的职责)本办法所指项目法人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责任主体。项目法人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负责在项目技术前期研究阶段提出项目的规模、功能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办理报批手续。(二)根据代建名录选择代建单位或提出代建单位建议。代建单位确定后与项目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代建合同。(三)审核并汇总上报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调整计划。(四)负责组织或委托代建单位组织项目招投标;监督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工作。(五)监督代建单位对区级建设财力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六)负责组织或委托代建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办理竣工备案,组织项目移交手续,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进度。(七)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八)项目法人应承担的其他职责。第九条(代建单位的职责)代建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内容负责,履行以下主要职责:5(一)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协助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二)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法组织项目招投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和中标合同报区稽察办和项目法人备案。(三)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合同管理。(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及设计方案优化工作;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批手续。(五)组织施工图设计;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六)负责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房屋征收、施工、环保、消防、人防、绿化、市政等审批手续。(七)负责按照进度节点要求落实绿化搬迁、管线搬迁、土地收回,受新区征收中心或相关职能部门委托落实征收腾地等前期工作。(八)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组织项目施工,并做好相关安全文明工作,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审批调整手续。(九)编制上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区发改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提出项目用款申请或补贴资金申请。(十)按月向项目法人和区稽察办报送项目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投资控制情况。6(十一)配合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做好资金监控、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的审查工作。(十二)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项目验收、办理竣工备案。(十三)根据有关合同办理相关款项的支付工作,组织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十四)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送审工作。(十五)负责做好项目核销、资产入账、权证办理和资料归档等工作。(十六)协助项目法人和相关街镇做好因项目引起的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十七)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利益相关方回避)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设备和建筑材料供应商与代建单位有股权或隶属关系,或与代建单位相关负责人、参与项目代建管理相关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目建设。第十一条(代建任务转包分包)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第十二条(代建单位的确定)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法人在代建名录范围内自行选择代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的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其代建单位由项目法人提名,由工作小组会审后确定:7(一)建安投资金额在5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二)建安投资金额在3千万元及以上的社会公共事业建筑类、信息化类项目。第十三条(合同签订)项目建议书批复和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合同报区稽察办备案,并在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与工可文本同时报送审批部门。第十四条(代建单位的变更)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代建单位无法履行合同等原因,确需变更代建单位的,项目法人应报区稽察办经工作小组审核后,在代建名录范围内另行选择代建单位。第十五条(工程及投资控制)项目法人应当以经批准的项目概算为投资控制依据,并将投资控制目标分解给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中明确的工期要求合理安排前期工作与施工建设,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第十六条(审批调整)项目批准后,项目法人、代建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需调整建设内容或批复投资额的,应当按照《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工程竣工移交)8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单项验收手续;项目法人会同代建单位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代建单位应在满足移交接管相关条件后及时提请项目法人组织移交程序。第十八条(审计工作)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项目法人应会同代建单位按照《浦东新区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在项目竣工决算完成后及时向区审计局提出审计申请,并抄送区发改委。第十九条(档案管理)项目法人应当督促代建单位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后及时向项目法人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第四章项目资金及财务管理第二十条(计划编制)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经项目法人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二十一条(资金申请)代建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根据已下达的财力项目投资计划,向项目法人或通过项目法人向区财政局、新区指定的项目出资人提出用款申请。9第二十二条(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项目法人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健全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实行按项目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加强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除浦东新区所属国有企业代建单位可由项目法人授权其承担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部分职责外,其他代建单位不得承担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职责。第二十三条(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管理费标准按《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费计费标准》(沪浦发改投〔2012〕338号)计取。第二十四条(管理费支付)项目代建管理费经区稽察办审核后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通过基本建设资金渠道拨付,具体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第五章BT项目代建第二十五条(BT项目法人)经区发改委和项目原立项单位同意采用BT方式建设的项目,其项目法人在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调整为BT项目投资人,履行本办法第八条中(二)至(八)项所规定的相关职责。第二十六条(BT项目的建设管理)(一)BT项目法人可自行组建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二)BT项目法人若采取代建制进行项目管理,应按照本办法执行。10第二十七条(BT项目代建的衔接)BT项目代建单位明确后,BT单位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自行组织项目管理的BT项目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在项目回购合同中予以明确。第二十八条(BT项目的资金管理)BT项目法人应自行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确保项目资金使用;严格控制融资成本和资金使用成本,对项目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财务管理要求拨付工程款。第六章监督考核和奖惩第二十九条(重大问题通报)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违规行为由工作小组进行通报,并作为代建单位考核的依据之一。第三十条(代建单位考核)对代建单位实行年度考核。新区区属国有代建单位的代建业绩纳入国资考核内容。关于代建单位考核管理有关办法,由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质量安全责任)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11因代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代建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代建费奖励)项目如期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经最终审计决算价较审批部门确认的投资额减少10%及以上的,经项目法人和工作小组审核后,代建单位可获奖励,奖励费用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第三十三条(代建费扣减)因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或履行不力等原因,所造成的项目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经项目法人和工作小组审核确认后由项目法人向代建单位追偿,相关费用可以首先从其代建管理费中扣除,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项目竣工后,未能按规定及时送审的,按《浦东新区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规定扣减代建管理费。第三十四条(违法违规处理)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串通舞弊、索贿受贿、违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监察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参照执行)各镇政府对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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