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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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992年3月13日)〔1992〕1号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中央军委同意全军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是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和广大干部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各级党委和领导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亲自动手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要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干部树立新的住房观念,积极支持房改工作。通过全军共同努力,使我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关怀下,我军住房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广大干部(含职工,下同)的住条件不断改善。但是,由于长期实行低租金和基本上由军队包下来的住房制度,不能从经济机制上保证住房的正常建设和维修,也不能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加上较多的非编人员滞留营区,致使干部住房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2关于住房问题,邓小平同志于一九八0年提出了出售公房、调整租金、提倡个人建房买房的改革总体设想。这是我国开展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是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解决好干部住房问题,为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服务。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的政策和规定,结合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的特点,采取统一改革模式、统一租金标准、统一起步时间、军内自行运转的做法,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的近期任务是以改革低租金为主,同时有条件地出售军产住房、集资建房和建立住房基金等,加快解决住房问题。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实现住房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逐步过渡到住房商品化和管理社会化。一、改革低租金(一)分步提租。第一步,从1992年7月1日起,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基本月租金调整到0.32元。第二步,从1994年1月1日起,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基本月租金调整到0.55元。争取在本世纪末将住房租金逐步提高到包含五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投资利息、房产税)的成本租金水平。(二)适量补贴。在提租第一步,对经组织批准租住军产房的人员,以1990年底月基本薪金(工资)为基数,1991年1月1日后任命的干部以其定职(级)时的基本薪金(工资)为基数,按2%的比例发给住房补贴。提租的第二步,再增加3%的住房补贴。3以后,随着租金的提高,相应地增加补贴。房改起步后购买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者,同样享受住房补贴。补贴经费列工资项目支付。(三)超标加租。干部住房面积标准以中央军委〔1990〕5号文件的规定为准,超过标准需加租的,按照三总部(1991)后联字9号文件《关于军队家属住房有关问题处理规定》执行。(四)减免办法。1.军职、大军区职干部住房中的会客室,分别按20、30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暂免收租金。2.建国以前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下同)的干部,现住房面积在规定标准以内的,新租金额减去原租金额超过其家庭住房补贴总额的部分,对1937年7月6日前入伍实行全免;对1945年9月2日前入伍的减收50%;对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的减收30%。本人辞世两年后取消减免。3.现住房面积在规定标准以内的,新租金额减去家庭住房补贴总额后(符合减免条件者,实行减免后)应交租金额仍超过家庭工资收入总额5%以上的部分,暂予免交,但实交租金额不得低于房改前应交租金额。超过面积标准部分的租金不予免交。(五)其他规定。41.住集体宿舍的单身人员不提租、不补贴,仍按中央军委〔1979〕7号文件的规定交纳租金。2.地方人员租住军产房的,按军队房改方案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租;军队人员租住地方公房的,按地方房改方案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租,地方规定有住房补贴的,由产权管理单位出具证明,所在军队单位发给住房补贴。二、实行住房公积金(一)军官、文职干部、军士长、专业军士、正式职工和由军队负责管理和离退休人员,均实行住房公积金。(二)实行公积金的人员,本人按月缴存基本工资的5%,总部从工资预算中按本人基本工资安排5%,从预算外收入中按本人基本工资安排5%,这三个5%均存入个人名下,作为住房基金;其中本人缴存的5%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工资的调整,公积金缴交率可适当进行调整。(三)公积金只能用于购房、建房或私房翻建大修,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实行公积金的人员在军内调动时,其结余的公积金随之转入新单位;离开军队时,将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归还本人;本人辞世后,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名下。出售用公积金购买或建设的住房时,须将所使用的公积金如数转入现工作单位。5(四)公积金的归集和管理,由军队后勤财务结算中心或财务部门负责。三、有条件地出售军产住房(一)近期出售的军产住房仅限于主营区以外的零散院落和干休所。上述住房中列入改造规划的、产权尚未确认的、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和非单无式楼房、简易住房、危破房以及各大单位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均暂不出售。(二)凡配偶在当地城镇有正式户口(含军人),经组织批准可分配住房的人员,均可申请购买本人职级面积标准以内的住房,并按规定给予优惠。地方住户和由地方负责安置住房的离退休人员,不能购买军产住房。(三)售房标准价由各单位照参驻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同等住房的价格进行评估,报大单位后勤部审批后执行,并报总后勤部备案。(四)出售的军产住房产权属部分产权。购房者取得产权证书后,享有住房的使用权,并可以合法继承,但不得出租、抵押和赠与。(五)购房者付清房款五年后,允许出售住房,由原产权管理单位收购。售房增值部分,本人可按原付房价所占标准房价比例分成。6工作调动或退役时,可提前出售。因军内调动出售住房的,在调入单位购房仍可享受优惠。四、新分配住房实行新租金(一)新竣工的住房和旧房腾空后重新分配的住房均视为新房,自1992年起实行新租金。在近期,租金标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高于提租后标准租金的50%计算。(二)实行新房新租以前,住房未达到本人职级相应住房面积标准(含已批准家属随军未分配住房)的,以后调整的住房在原职级住房面积标准以内的不按新房对待;实行新房新租以后,由于职级晋升调整住房者,增加的面积按新房计租。(三)实行新房新租以后批准家属随军的干部,首次分配的住房,将其中20平方米建筑面积视为原住房面积,其余部分按新房实行新租金。五、集资建房(一)核定为缺房和干部住房紧张的团以上单位,可按基本建设程序申报集资建房,经批准后组织建设。(二)凡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军队干部,其配偶在当地有正式城镇户口(含军人)的,均可申请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集资建7房的产权,属个人和军队共有,个人享有住房使用权,并可合法继承,但不得出租、抵押和赠与。出售时按军内售房规定办理。(三)集资建房所需资金,按住房本身造价个人负担60%,所在单位的总部各补助20%。建房的位置,仅限于经过批准的售房区域以内。(四)集资建房,按中央军委〔1990〕5号文件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执行。其中营职干部住房允许建到团职住房面积,但超过本职级面积标准的投资全部由个人负担。(五)集资建房交付使用后,住户须将原住房退还产权管理单位。进住后的管理维修,按出售的军产住房有关规定执行。(六)集资建房可优先安排工程建设计划,其材料供应、监理服务等项工作,按计划内工程对待。六、建立住房基金(一)住房基金是用于住房建设的专项资金。其构成包括:干部住房新建、维修经费,集资建房经费,住房租金,售房收入,住房公积金,生产经营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收益提成等。(二)住房基金只能用于干部住房新建、改建及面积标准以内的添建,住房维修及管理,返还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和回购出售给个人的住房。8(三)住房基金实行专项储蓄,专款专用,分级管理。七、改革住房管理体制随着干部住房制度的改革,住房管理体制也要相应改革,逐步建立单独的干部住房管理体制,负责干部住房的新建、维修、管理和租赁、买卖、开发经营以及住房基金的管理使用等项业务。要在营区划区规划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将干部住房逐步转向经济管理,努力向社会化管理过渡。本方案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由总后勤部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军队企业化工厂的住房制度改革,按当地政府的房改方案执行。全军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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