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行政执法考试培训课件--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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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一部分:行政处罚的特征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组织给予的行政制裁1.为制裁手段:本质属性不利决定;惩罚性行政决定的分类2.属行政性制裁未达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1程度不同2.处理机关和形式不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3.处罚对象是公民、组织不同于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对违法违纪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务员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行政处罚的判定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王某某经某县国土房管局批准获得《采矿许可证》,该证载明:生产规模为每年产100万吨,矿区面积为0.1平方公里,有效期至2005年8月。后工商局向王某某核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王某某即按要求在核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砂、石。2005年8月19日,国土房管局以该砂石场的标高范围属长江库区水位消落区,通知王某某所持有的砂、石场采矿许可证8月到期后不能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并立即停止采砂行为,撤出采矿设施、设备。2005年9月3日,县政府办公室接到一群众电话反映,县国土房管局派人到实地调查核实后,以王某某从2005年9月1日起未经批准非法采砂石为由,对王某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王某某认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实为责令停产,属于《行政处罚法》上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第二部分:行政处罚法的地位1.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必要手段打击违法行为:制裁2.常用的行政管理手段几乎遍及所有的行政管理领域80%的行政机关都拥有此项权力3.直接影响公民、组织的权益规范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引彐第八届全国人会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各领域中的立法对行政处罚的规定第三部分:种类和形式(一)种类1.申诫罚:对违法行为人的名声、名誉和荣誉等施加影响,使其不再重犯的处罚形式。2.财产罚:剥夺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所有权的处罚形式。3.行为罚:亦称能h罚,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处罚形式。4.人身罚: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一定期限内的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二)法定形式《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没收非法财物5.责令停产停业6.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7.行政拘留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四部分:基本原则1.意义贯穿行政处罚制度,体现行政法治的内在精神和理念,从事行政处罚活动必须坚持和遵循的基本要求。2.构成(1)处罚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一事不再罚(5)权利保障原则3.处罚法定处罚必须依法进行是依法行政在行政处罚中的体现是行政处罚的核心原则1.依据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得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2.主体法定处罚者有职权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第15条3.程序合法、正当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4.公开、公正1.公正过罚相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裁量合理2.公开依据公开:。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4条第3款结果公开信息公开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1.寓教于罚2.警示6.一事不再罚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7.权利保障无救济则无权利第五部分行政处罚的设定1.设定的意义处罚来源2.设定的基本思路关系到公民、组织的人身、财产权利,原则上只能由法律设定,法规、规章在法律授权下可以设定。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3.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所有处罚类别,且人身自由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声誉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自由罚2.行政法规除人身自由罚的处罚3.地方性法规除人身自由罚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处罚4.规章警告和罚款第六部分行政处罚的主体1.主体资格1.组织2.享有行政处罚权3.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4.独立承担后果2.委托指行政处罚主体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以该主体名义代为实施处罚,由该主体承担后果的制度。1.特征(1)委托方为行政执法主体(2)受委托人为组织或个人(3)受委托人须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为(4)行为后果归委托方(5)委托方对受委托人负有监督责任2.委托的条件(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2)受托人的条件通常是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相应执法条件和人员(3)通常不得再委托第七部分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程序的重要性1.简易程序1.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兀以下,对法人、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2.具体程序表明执法身份,告知违法行为人有关事项,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填写处罚决定书。①表明执法身份②告知违法行为人有关事项③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④填写处罚决定书告知权利:陈述权和申辩权等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理由告知救济途径2.普通程序1.适用范围2.具体程序3.听证1.适用范围【案例】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处罚、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等2003年12月20日,四川省金堂县图书馆与何伯琼之夫黄泽富联办多媒体电子阅览室。经协商,由黄泽富出资金和场地,每年向金堂县图书馆缴管理费。2004年4月2日,黄泽富以其子何熠的名义开通了ads184992722(期限到2005年6月30日),在金堂县赵镇桔园路一门面房挂牌开业。4月中旬,金堂县文体广电市场科以整顿网吧为由要求其停办,后摘除。金堂县图书馆多媒体电子阅览室。牌子。2005年6月2日,金堂工商局会同本县文体广电局、公安局对门面房进行检查时发现数名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上网游戏。黄等人未能出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金堂工商局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的规定,先扣留32台电脑主机。黄等人不服起诉到法院,未获法院支持。同年10月12日,金堂工商局以黄等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7、27条的规定作出,决定“没收在何伯琼商业楼扣留的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电脑主机32台。”黄等人认为处罚行为违法,请求法院撤销并返还电脑主机。法院判决:一、撤销处罚决定;二、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虽然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列举“没收财产”,但是该条中的“等”系不完全列举,应当包括与明文列举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类似的其他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为了保证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也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关于没收较大数额的财产标准,应比照《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3条。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中对罚款数额的规定。因此,金堂工商局没收黄泽富等三人32台电脑主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属没收较大数额的财产,对黄等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金堂工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中,金堂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只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告知黄等三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而没有告知听证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2.具体程序①申请②组织听证③决定【案例】某行政机关认定甲公司违法,拟给予处罚,遂向甲公司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可以在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但在该公司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情况下,于当日决定给予该公司警告、2万元罚款。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理由:违反法定程序,没有听证《行政处罚法》第42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某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2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超过3万元的罚款,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法执行。第八部分行政处罚的执行1.基本安排当事人自觉履行与强制执行相结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2.罚缴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决定权与执行权分离可当场收缴情形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依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当场收缴的要求1.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2.执法人员及时上缴罚款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3.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通过通过两种方式执行1.行政机关自行执行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所有的处罚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其他措施,须由法律授权。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收支两条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第九部分努力提高执法水平1.保证处罚合法性要重视证据收集规则1.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2.证据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3.收集要符合法定程序和采用合法手段4.收集要在做出决定前完成要重视取证技巧1.尽可能在案发现场一次性收集齐全2.注重客观性3.收集多样化的证据4.利用现代科技手段5.收集原始证据2.注重处罚效果3.从单纯的制裁、强制到说服到多元手段并用强制说服结合、刚柔相济、恩威并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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