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发布日期:2015年月实施日期:2015年月危险化学品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采购、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易燃易爆品(不含火工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本项目常用材料有:氧气乙炔、液化煤气、柴油汽油以及实验用化学试剂、灭鼠杀虫剂等。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实验室主任负责试剂的登记、储存、管理以指导正确使用等工作,并按规定对废弃的试剂进行处置;综合办负责液化煤气、灭鼠杀虫剂等的登记、储存和使用管理。物机部负责生产用柴油汽油的登记和监督工作。第五条分部项目主管领导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计划的审批,对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贮存、使用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负领导责任。第六条物资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检查、盘点以及使用管理等工作。第七条安全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对采购、存储、使用过程中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管理责任。第八条施工作业队库房管理员和发料员对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发放工作负直接责任。第八条使用部门(个人)对使用过程中的方法、工艺、存放负直接责任。第三章危险化学品采购第九条使用部门(人员)根据需求编制危险化学品采购计划,计划中必须注明用途、数量、保管人名单以及存储方式等等,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准购买。第十条采购危险化学品前,必须对经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不得与无合法经营资质经营单位建立营销关系。第十一条个人不得购买和使用农药、灭鼠药、灭虫药等含有剧毒的化学品。第十二条采购合同必须明确购销责任,尽量规避风险。第十三条采购人员应仔细观察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保险装置、标志、铭牌、检验(合格)证书是否完整、有效。不得采购标识模糊、包装(容器)损坏或锈蚀泄漏、过期的产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第十四条采购时,必须向经销商索取《安全作业指导书》或说明书。第三章危险化学品贮存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采购回来后,立即进行登记,建立清单,根据其特性进行分类存放,如果两种或两种以上危险化学品能够起化学反应产生危害的,不得同库房存放。第十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向属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登记:(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三)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上述㈠、㈡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第十八条对于存放能够引起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的库房,与生活办公区必须有一定的安全距离(爆炸物品、易燃液体、易燃气体库房与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30M,库房与库房的防火间距不∠20M,库房与其它不同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40M)。第十九条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有清晰的标识,标识上应注明用途、数量、入库日期、验收人和保管人等,对于特殊危化品还应标明其危害性和化学反应式。第二十条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应有防火、防潮、通风、防晒、防爆、防毒、防雷、防静电、防渗漏等安全设施、设备。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发放第二十一条属于控制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人员批准后,保管人员凭审批单办理领用手续(领用人必须签名)后放行。第二十二条属于施工队自行控制,由施工队负责人批准发放。第二十三条发放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仔细核对品名和数量,连同供应商提供的《安全作业指导书》或说明书一起交给领料人。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领料单》应单独存放,便于随时核查。第二十四条库房保管员应不定期核对危险化学品存储数量,发现数据不吻合或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有泄漏现象,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第五章危险化学品使用第二十五条在使用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前,必须仔细阅读《安全作业指导书》或说明书,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第二十六条危化品的运输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氧气和乙炔瓶使用,距明火安全距离不得∠10M,搬动时不能碰撞、滚动。氧气、乙炔瓶要有瓶帽、压力表和安全阀,不得暴晒、倒置、平使。氧气瓶不得沾油脂,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5M。第二十八条对未规定退库的化学危险品弃物,应在现场规定位置存放并有专人保管,定期联系有回收资质的厂家对其回收或处理。第五章危险化学品应急措施第二十九条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和数量,配备足够品种、数量的消防器具。第三十条发生遗洒和泄漏,应立即清理干净,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第三十一条化学危险品贮存及使用过程发生危险和重大环境影响,按“应急救援预案”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相关条款执行。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有以下行为但未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项目部《安全奖罚规定》相关条款处理:(一)违反采购程序、未经同意私自购买危险化学品的;(二)使用过程中未按《安全作业指导书》或说明书操作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未编制《安全作业指导书》的;(四)未正确佩带个体防护措施的;(五)在危险场所进行气焊气割作业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或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的;(六)违规发放的;(七)私自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八)危险化学品未分类存放、未标识的或储存不当的;第三十三条因储存保管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严重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地方或上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每月18日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上级公司相关法规、制度不符的条款,以后者为准。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安全部、物机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需要保持的记录:1、危险化学品储存登记表(清单),物资部保存。2、发料单以及计划审批单,物资部保存。附件1化学危险品储存登记表(清单)单位:名称规格单位储存数量储存地点储存方式防范措施相关说明:盘点人:年月日主管领导确认:签字:年月日说明:1、本登记表每月18日更新(盘点)登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