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处级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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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6年2月23日,津城建院党[2006]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积极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逐步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干部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机制,建设一支适应学院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实现学院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委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第五条院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学院聘任的处级领导干部,须是我院在编正式干部、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并在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等方面具备下面条件:(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具备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思想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各项政策法规,有较强的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工作实绩突出,具有胜任本岗位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业务素质和专业知识,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三)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组织观念,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工作勤奋,讲求实效,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四)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全局观念,作风民主,谦虚谨慎,团结同志。(五)身体健康,适应应聘岗位工作,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六)愿意从事管理工作,有较强的管理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双肩挑”干部,能以主要精力从事管理工作。(七)未任过正处级领导职务而应聘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未任过副处级领导职务而应聘副职的,管理干部要有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对于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在教学、科研等业务性岗位上有较丰富的经验和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上述要求限制。(八)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新提拔的处级领导干部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作业绩及工作能力突出者,可适当放宽标准至专科学历。教学系(部、院)、教务处、科研处、图书馆的行政正职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业务工作的副职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提拔或交流到教学系、部行政正职岗位者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九)年龄要求:新提拔的正处级领导干部(不含调研员)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副处级领导干部(不含调研员)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在处级领导干部集中换届时,续聘、续任原职务或交流到原职级岗位的处级领导干部,男一般应在57周岁以下,女一般应在52周岁以下。因工作需要,经党委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十)聘任学院党群部门处级岗位或选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处级岗位者须是有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共党员,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十一)满足应聘岗位其他具体要求条件。第三章民主推荐第七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第八条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一)选拔系(部、院)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在所在单位不同层次的教职工中投票推荐考察对象。本单位人员较少的,应由全体人员参加。(二)选拔任用机关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应职能部门的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第九条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三)统计推荐票,综合分析。第十条召开党委会,党委组织部汇报推荐情况。党委会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确定考察对象。第十一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多数人不赞成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同时也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个人或基层党组织向党委推荐处级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基层党组织要加盖公章)。经党委组织部报请党委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第四章考察第十三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第十四条考察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第十五条考察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要听取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具体程序为:党委组织部向院纪委、监察室送达《对拟提拔干部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函》,院纪委、监察室接函后,应根据已掌握的拟提拔干部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情况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高度负责、实事求是地撰写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党委组织部。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经院党委研究同意,委派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第十六条党委组织部向党委会汇报考察情况,党委根据考察情况和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情况确定拟任职人选。第十七条考察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第十八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丰富的干部工作经验。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第五章酝酿第十九条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和讨论任职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第二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处级领导干部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二十一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本级党委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第二十二条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三条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进行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二十四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呈报党委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材料和党委会会议纪要、讨论记录。第二十五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七章任职第二十六条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二十七条属于提拔使用的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第二十八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有关领导同本人谈话。第二十九条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学院发文之日起计算。第八章竞争上岗第三十条竞争上岗是我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竞争上岗在学院内部进行。第三十一条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院党委可以根据岗位实际情况对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进行调整。第三十二条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招聘职位,上岗资格条件学院党委通过召开动员大会、校内媒体报道等形式,广泛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公布招聘岗位、职数及具体条件。(二)接受报名1.报名以个人自荐形式为主,以组织推荐为辅。应聘人员每人限报1—2个应聘岗位。2.个人自荐和被组织推荐者,须携带学历、学位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党委组织部领取并填写《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竞聘中层领导干部报名表》。被组织推荐的要加盖推荐单位党组织印章。3.报名表各项内容的填写要准确、清楚,经与有关档案记载核实无误并符合上岗条件者,方可取得参加竞聘的资格。(三)资格审查党委组织部对申请竞聘处级领导岗位的人员进行初步审查和资格认定,报党委会研究,确定面试人选。(四)面试面试内容分为个人自述和答辩两部分。时间均为10分钟。竞聘副处级干部时,其竞聘部门的正职领导参加面试评委会,并具有投票权。评委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面试答辩视为有效。评委听取应聘人员自述和答辩后,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初步评定招聘岗位拟任人选。评委会成员参加竞聘面试的,其本人有投票表决权,但在评委会讨论其情况时,其本人必须回避。召开党委会,汇报面试结果,研究并初步提出岗位人选。(五)组织考察党委组织部成立考察组,对初步确定人选进行组织考察(拟任职务与原任职务平级者不进行考察)。考察程序按本条例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六)召开党委会,根据考察情况,决定拟任职人选。(七)拟任职人选要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八)召开党委会,根据公示情况,决定任职人选。任职程序按本条例第七章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交流、回避第三十三条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一)交流的对象一般包括: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人、财、物等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二)凡连续在一个岗位上任职满两届(六年)的正处级领导干部,或在同一单位担任正处级、副处级职务满九年的处级领导干部,应根据工作需要,分批次进行轮岗交流。因工作特殊需要,经院党委批准,系(部)学术业务管理岗位和学院个别业务性强的管理岗位可以适当放宽。第三十四条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第三十五条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第三十六条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三十七条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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